企业要变更工作地点(关于企业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的思考)

受疫情影响,很多企业做出经营方向的调整、部门的裁撤与合并,以保证企业正常运转;还会有企业选择整体搬迁到新的地方,以获得优惠的税收政策、更低廉的用工成本。而不管是哪种情况,劳动者均会面临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地点的变更。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又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呢?

企业要变更工作地点(关于企业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的思考)(1)

[微风] 法律规定[微风]

首先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既然是劳动合同必备的内容,如果公司想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就应该与员工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顺着《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再来看下,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后果: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调整,变换劳动者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的,若此种变更给劳动者带来了实质性的困难,则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3款的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此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做出变更。

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如何认定企业调岗/变换工作地点是否合法呢?

[微风]程序性要求[微风]

用人单位若要对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做出调整,首先应与员工协商,听取员工的意见。

在双方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及时就变更内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若双方对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用人单位需记录协商过程并留存相关证据。若用人单位确实有合理理由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需向员工发送书面变更通知书,并给出合理的准备时间。

​​[微风]合理性原则[微风]

用工自主权是指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自主地决定用工的权利。用工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天然的权利,是用人单位生存、发展所必需。企业调整员工岗位、工作地点就是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又,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性。为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我国法律要求,企业在调整员工岗位/工作地点时应符合合理性原则。

在双方因此产生争议的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应证明其调整员工岗位/变换工作地点具有合理性。

1、调整员工岗位的合理性:符合生产经营需要、工资水平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2、调整工作地点的合理性:生产经营所必须、没有给员工造成实质性困难、在给员工造成困难后提供了配套解决方案、原工作地点不能继续工作等。

举个例子,如果企业整体从北京搬往广州,那原来在北京的职工,自然可以不接受工作地点变换,此时,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如果企业仅是从某市的一个市辖区搬迁到另一个市辖区,又能够提供班车等配套措施的情况下,劳动者不接受变更,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要变更工作地点(关于企业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的思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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