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学生贩毒(男子被老同学拉下水贩毒)
“老同学说运输毒品赚钱
我又不吸毒
只想挣个快钱
可是付出的却是死缓的代价”
罪恶的交易
2020年11月,云南省芒市边境管理部门获取了一条案件线索,云南昭通人范某将从境外购买一批毒品,范某本身就有涉及毒品犯罪前科,这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视。2020年11月下旬,侦查人员注意到,范某换了手机号码并且频繁联系境外人员。
2020年12月1日凌晨,范某驾车驶出了昆明城区,前往昆明市官渡区的一个村庄。警方一直跟着范某的车子,发现范某的车辆在一个篮球场停了下来。很快,球场出现了另一辆车。停车之后有人下车,几分钟之后两辆车又先后离开了篮球场。
由于夜色沉沉,又是远距离观察,警方无法判断这篮球场上的一幕到底有没有毒品交易,所以暂时没有惊动范某,只是暗中紧密关注着两辆车的去向。
抓捕的大网
一路跟踪,警方发现,和范某会面的人驾驶的车辆离开篮球场之后驶向了去往云南芒市方向的高速公路。据此专案组判断,毒品交易可能已经完成,下令立即展开抓捕。
侦查员在昆明市区的一个小区将范某抓获,并在其驾驶的宝马车后排座位上查获一只塑料的收纳箱,里面装着毒品。经检验,从范某车上缴获的是冰毒,重量达10167.7克。
被抓获时,范某很不配合警方的工作,含糊其辞,声称自己并不清楚毒品的来源。不过,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专案组推断这批毒品应该是那个凌晨与范某碰面的人带来的。
2020年12月1日上午,和范某碰头的那辆车出现在了昆明至芒市的高速公路的一个卡点,而负责执行抓捕任务的侦查员早已在此设伏拦截。警方当场抓获了车上的田某和袁某。在他们驾驶的车上,侦查人员查获了现金49万元。
田某和袁某承认,他们在境外贩毒人员的指示下将这批毒品从瑞丽送到昆明。2020年12月1日凌晨,他们在官渡渔村的篮球场与范某进行了毒品交易,给了范某一箱毒品,同时收下了范某给的毒资。
此外,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为了逃避关卡的查缉,袁某又拉上了“黑车”司机尹某,答应事成之后每人分30万。2020年12月20日中午,警方追踪了尹某的车辆并成功抓捕了他。
冒险的贪念
袁某曾因运输毒品被判刑,他向警方交代,自己在服刑时认识的一个人正在境外从事贩毒活动。袁某被假释后一直无所事事,缺乏稳定的收入,所以当这个人找上自己时,袁某很想挣这笔快钱。
可袁某有涉毒前科,是警方登记在案的重点关注对象,为了不引起警方的注意,他决定拉上同学田某一起合作。
田某本是一位遵纪守法的普通市民,与妻儿一起生活在云南省芒市。他深知毒品的危害,也知晓运输毒品是违法行为,但是袁某告诉他运输毒品挣钱多,把毒品运输到昆明后,两个人可以各获得一笔不菲的报酬。田某一方面抵不住挣快钱的诱惑,另一方面又心存侥幸,他犹豫再三,最终还是接受了袁某的提议。
于是,田某离开了妻子和孩子,跟随袁某一起走上了这条不归路。他在瑞丽租了个房子,买了一辆电动摩托车,在运输毒品过程中又和袁某、尹某一起租车和买摩托,满心欢喜地等待毒品交易完成之后的20万报酬。可是田某还没等到分赃的那天,却等来了死缓的判决。
2022年3月15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范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袁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田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尹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普法时间
Q1:
为何有人明知毒品的危害,明知毒品犯罪法律惩处之重,还会铤而走险呢?
A1:
逐利是贩毒活动的本质,尤其是严刑峻法面前,仍然有贩毒者甘冒风险去牟取暴利。如果一个人的朋友圈出现了涉毒人员,那么他自己被拉下水的风险非常高,比如说亲戚、老乡、同学,甚至网友之间,以介绍工作或者以挣快钱的诱惑,让人从事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结果就会变成“亲戚坑亲戚、老乡害老乡”。
Q2:
当前毒品犯罪有哪些新特点,给公安机关带来了哪些难题?
A2:
近些年,毒品走私贩运活动借助互联网平台的虚拟性,毒品犯罪分子的身份和犯罪手法都更加隐蔽。比如他们利用即时通信软件建立毒品交易圈,真正的毒贩可以隐居幕后,就能完成整个毒品的流通、交易,这些都成为了毒品犯罪案件侦查面临的新问题。防控毒品犯罪不仅需要禁毒执法部门的主动出击,更需要社会力量的相互配合与协作,共享资源,形成毒品犯罪防控的合力。同时,“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不应该仅仅是一个口号,更应当成为每一个人牢记于心的行为准则。
(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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