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初级段位考核内容(国家分级武术段位)
中国武术段位制,是中国武术协会制订并实施的一种全面评价习武者武术水平等级的制度。为进一步推动武术运动在国际上的普及,促进武术理论与技术水平的提高,中国武术协会拟不定期举办中国武术段位制海外人员培训与考段班。
段位制
第一条 目 的
为增强人民体质,推动武术运动的发展,提高武术技术和理论水平,建立规范的全民武术锻炼体系,特制定本段位制。
第二条 段位名称
根据个人从事武术锻炼和武术活动的年限,掌握武术技术和理论的水平、研究成果、武德修养,以及对武术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将武术段位定为九段。设:
初段位:一段、二段、三段
中段位:四段、五段、六段
高段位:七段、八段、九段
第三条 晋段标准
一、初段位的晋升
1、凡参加武术套路基础锻炼年满8周岁或参加武术散手基础训练年满13周岁(仅限男子),入段资格技术考评成绩7分以上,并接受武德教育者,可取得入段资格。
2、取得入段资格达一年以上:在规定的考评中演练一套拳术的一段(一小节套路)或散手基本技术,成绩达7.5分以上,遵守武德者,可申请晋升一段。
3、凡获得一段达一年以上:在规定的考评中演练一套拳术二段(二小节的套路),成绩达8分以上,或在散手攻防组合技术考评中,成绩达8分以上,遵守武德者,可申请晋升二段。
4、凡获得二段达一年以上:在规定的考评中演练一套拳术三段(三小节的套路),一套器械(长短任选),每项成绩均达到8.5以上,或在散手实战技术考评中,成绩达8.5分以上,遵守武德者,可申请晋升三段。
二、中段位的晋升
1、凡获得三段达2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晋升四段:
1.1、在规定的考评中,演练四段的一套拳术、一套短器械、一套长器械,总成绩达到25.8分以上(平均分达到8.6分以上),并在该段的武术理论考试中,成绩达到75分以上,注重武德修养者;
1.2、在规定的散手四段晋段比赛考评中,成绩达到规定录取名次,并在该段的武术理论考试中,成绩达到75分以上,注重武德修养者。
2、凡获得四段达2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晋升五段:
2.1、在规定的套路晋级比赛考评中,演练一套拳术、一套短器械、一套长器械或二套拳术、一套器械(仅限于太极拳系列),其中一项达到规定录取名次,总成绩达到26.25分以上(平均分到达8.75分以上),并在该段的武术理论考试中,成绩达到80分以上,注重武德修养者;
2.2、在规定的散手五段晋段比赛考评中,成绩达到规定录取名次,并在该段的武术理论考试中,成绩达到80分以上,注重武德修养者。
3、凡获得五段达二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晋升六段:
3.1、在规定的套路晋段比赛考评中,演练六段的一套拳术、一套短器械、一套长器械或二套拳术、一套对练(仅限于太极拳系列),其中一项达到规定录取名次,总成绩达到27分以上,并在该段的武术理论考试中,成绩达到85分以上,注重武德修养者;
3.2、在规定的散手六段的晋段比赛考评中,成绩达到规定录取名次,并在该段位的武术理论考试中,成绩达到85分以上,注重武德修养者。
三、高段位的晋升
1、凡获得六段达6年以上:在工作业绩、武术理论研究、科研论著冲取得一定成就,武德高尚者,可申请晋升七段。
2、凡获得七段达5年以上:在工作业绩、武术理论研究、科研论著中取得突出成就,并对武术运动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武德高尚者,可申请晋升八段。
3、凡获得八段以后:在工作业绩、武术科研论著、理论研究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并对武术运动的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影响极大,武德高尚者,可申请晋升九段。
4、对武术事业的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知名人士,经国家体委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核后,可授予荣誉高段位。
第四条 申报、考评与审批办法
一、凡遵守武德,热爱武术,具有相应的武术技术和理论水平者,均可申报武术段位。只有国家体委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授权的各级考评委员会,才有权组织考评。
二、各区、县武术考评委员会,每年对基层武术组织的学员举行套路或散手入段资格技术和一段的考评,并将考评合格者的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区、县体委武术主管部门(或武术协会)审批,授予入段资格证明或相应的段位。
三、地、市体委武术段位考评委员会,每年可举行二段和三段的考评;并将考评合格者的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地、市体委武术主管部门(或武术协会)审批,授予相应的段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及行业体协武术段位考评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段、五段和六段的考评,并将考评合格者的申报材料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及行业体协武术主管部门(或武术协会)审批,授予相应的段位。
五、全国武术段位考评委员会将适时组织七段、八段和九段的评审,并将评审合格者的申报材料,上报国家体委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批,授予相应的段位。
六、各段位的考评形式包括:
1、省级和全国性的各类武术比赛;
2、规定的段位晋升考评。
第五条 证书、服装与徽饰
一、证书由国家体委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统一设计、制作。
二、服装由国家体委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统一设计,指定专门厂家制作;
三、徽饰由国家体委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统一设计,指定专门、厂家制作。
1、初段位:一段(青鹰);二段(银鹰);三段(金鹰)。
2、中段位:四段(青虎);五段(银虎);六段(金虎)。
3、高段位:七段(青龙);八段(银龙);九段(金龙)。
《武术段位制》荣誉段位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武术事业,推动中国武术段位制的全面开展,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中国武术事业的发展,对在中国武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荣誉段位称号。
第二条 中国武术荣誉段位以中国武术协会的名义授予。
第三条 中国武术段位制荣誉段位称号设有:荣誉九段、荣誉八段、荣誉七段、荣誉六段、荣誉五段和荣誉四段。
第四条 凡关心和支持武术事业者,均可经推荐获得中国武术段位制荣誉段位称号。
第五条 武术荣誉段位的推荐及授予程序:
中国武术协会单位会员均可推荐武术荣誉段位的授予对象。推荐单位应填写荣誉段位推荐表,经逐级签署推荐意见后,上报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办公室。中国武术协会将根据武术工作需要,接受推荐,不定期组织审核,授予相应的中国武术荣誉段位。
第六条 荣誉段位获得者应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章程,为弘扬武术文化、推动武术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七条 中国武术协会有权撤消给武术事业造成严重损失者的荣誉段位称号。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武术协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武术段位制》武术功法系列晋升段位暂行规定 一、文件依据 根据《中国武术段位制》规定,参照武术套路和散手系列晋升段位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申报资格
凡中国武术协会会员,遵守武德,参加过武术功力比赛的运动员或武术功法习练者,均可申报相应的武术段位。
三、申报办法
(一)本办法仅为武术功法运动员申报武术段位的技术标准,理论考核及其他标准参照《中国武术段位制》相应条款执行,具体申报程序与其他系列武术段位申报程序相同。
(二)武术功力比赛成绩可以作为申报武术段位技术考核内容。凡年满13周岁的武术功力项目习练者,均可申报相应的段位。
(三)凡参加全国武术功力比赛的运动员,均可凭获奖证书或参赛证书申报相应的段位,可免技术考核。
四、技术标准
(一)参加全国武术功力比赛获得“规定项目”第一名或“自选项目”一等奖3次以上者,可申报武术七段的技术标准。
(二)参加全国武术功力比赛获得“规定项目”第一、二名或“自选项目”一、二等奖者各1次以上,可申报武术六段。
(三)参加全国武术功力比赛获得“规定项目”第三、四名或“自选项目”三等奖者,可申报武术五段。
(四)参加全国武术功力比赛获得“规定项目”第五、六名或“自选项目”优秀奖各1次以上,具备可申报武术四段的技术标准。
(五)参加全国武术功力比赛未获奖者,可凭参赛证申报相应的段位:参加两次以上者可申报武术三段,参加两次者可申报武术二段、参加一次者可申报武术一段。
(六)其他未参加武术功力比赛的武术功法习练者。可根据自己的技术水平申报相应的段位,具体申报程序、标准与其他系列武术段位相同。
五、未尽事宜,另行通知。该规定解释权归中国武术协会。
《武术段位制》考评机构标准及授权办法
为健全《中国武术段位制》组织管理体系,规范武术段位考评工作,调动各级考评机构的积极性,制定《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机构标准及授权办法。
第一条 中国武术协会是段位制管理的最高机构,各地初、中段位考评机构须经中国武术协会审定和备案,并被授权方能成立运作。中国武术协会授权各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管理和指导本辖区内的段位制工作。
第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各级单位会员,均可根据武术发展需要,申报成立相应段级的考评机构。在尚无中国武术协会单位会员的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或武术主管部门,行业体协,设有武术专业的或武术活动开展较好的院校,亦可申报成立相应段级的考评机构。
第三条 初段位考评机构的条件:
(一)必须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二、三级单位会员。下属个人会员达500人以上。
(二)地、县级武术主管部门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学校武术组织。
(三)常年开展武术教学、训练活动,积极参加当地武术交流、表演、竞赛和科研活动,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四)有稳定的管理机构。负责人中必须有1名具有武术六段或六段以上称号。
(五)有固定的武术教学和训练场地,能够承担一定规模的武术比赛任务。
(六)进行段位考评时,须按规定组成考评组。考评组其中应具有5名武术中段以上的人员
(其中6段不少于1人,5段不少于2人)作为评委。
(七)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入段人员数据库,对入段位人员进行计算机管理。
第四条 中段位考评机构的条件:
(一)必须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一级单位会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或武术主管部门,行业体协,设有武术
专业的体育院校。
(三)常年开展武术教学、训练活动,积极参加中国武术协会组织的各种武术交流、表演、
竞赛和科研活动,社会影响良好。
(四)有稳定的管理机构。负责人中必须有1名具有武术高段位称号。
(五)有固定的武术教学和训练场馆,能够承担较大规模的武术比赛任务。
(六)进行段位考评时,须按规定组成考评组。考评组其中应具有5名武术6段以上的人员
(其中高段位人员不少于2人)作为评委。
(七)有相关的硬、软件设备和操作人员。能够建立入段人员数据库,对初、中段位人员进
行计算机管理。
第五条 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办公室接受各地成立中段位考评机构的申报材料,并负责组织审查和上报中国武术协会审批及授权。各地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接受本辖区内成立初段位考评机构的申报材料,并负责组织审批,将合格者上报中国武术协会备案及授权。
第六条 获得中国武术协会授权的各级考评机构,必须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考评地点、时间、内容一并报到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办公室。该办公室将于每年春季在中国武术协会网站及有关报刊上登载当年度武术段位考评计划的公告。
第七条 各地考评机构可以组织申报段位的人员进行段位技术和理论的培训。其师资要具有较高一级的武术段位,并须接受相应级别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执教。
第八条 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办公室根据武术段位制工作发展需要,负责组织考评机构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中段位以上的段位技术和理论培训。
第九条 各地段位考评机构的组织管理、入段和晋升段位、收费标准与经费管理等,均应依照《中国武术段位制》相关管理规定和有关条例执行。
第十条 各地考评机构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办公室委派人员的监察和指导。
第十一条 中国武术协会将对各地考评机构进行年度检查(或抽查),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将取消其考评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归中国武术协会。
晋升段位暂行规定
《中国武术段位制》武术功法系列晋升段位暂行规定
一、文件依据
根据《中国武术段位制》规定,参照武术套路和散手系列晋升段位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申报资格
凡中国武术协会会员,遵守武德,参加过武术功力比赛的运动员或武术功法习练者,均可申报相应的武术段位。
三、申报办法
(一)本办法仅为武术功法运动员申报武术段位的技术标准,理论考核及其他标准参照《中国武术段位制》相应条款执行,具体申报程序与其他系列武术段位申报程序相同。
(二)武术功力比赛成绩可以作为申报武术段位技术考核内容。凡年满13周岁的武术功力项目习练者,均可申报相应的段位。
(三)凡参加全国武术功力比赛的运动员,均可凭获奖证书或参赛证书申报相应的段位,可免技术考核。
四、技术标准
(一)参加全国武术功力比赛获得“规定项目”第一名或“自选项目”一等奖3次以上者,可申报武术七段的技术标准。
(二)参加全国武术功力比赛获得“规定项目”第一、二名或“自选项目”一、二等奖者各1次以上,可申报武术六段。
(三)参加全国武术功力比赛获得“规定项目”第三、四名或“自选项目”三等奖者,可申报武术五段。
(四)参加全国武术功力比赛获得“规定项目”第五、六名或“自选项目”优秀奖各1次以上,具备可申报武术四段的技术标准。
(五)参加全国武术功力比赛未获奖者,可凭参赛证申报相应的段位:参加两次以上者可申报武术三段,参加两次者可申报武术二段、参加一次者可申报武术一段。
(六)其他未参加武术功力比赛的武术功法习练者。可根据自己的技术水平申报相应的段位,具体申报程序、标准与其他系列武术段位相同。
五、未尽事宜,另行通知。该规定解释权归中国武术协会。
关于申报武术高段位的补充条款
自1998年实施《中国武术段位制》以来,高段位套评工作已进行了4次。一大批长期从事武术工作和传习武术技法并有所建树者,已相继获得武术高段位,在推动武术事业和开展段位制工作中做出了可喜的成绩。为了促进高段位套评工作进一步适应武术活动的广泛性和武术工作的多样性,平衡不同系列的评审条件,现以《中国武术段位制》(国家体委文件/1997年体武字231号)为晋段基本依据,制定《关于申报武术高段位的补充条款》,并下发实施。凡此前与本"补充条款"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补充条款"为准。
一、高段位推荐资格
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具有向中国武术协会段位评审委员会推荐高段位申请者的资格。
1、中国武术协会一级单位会员(参见《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行业体协和有关体育院校的武术行政管理机构;
3、尚未成立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尚无中国武术协会一级单位会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二、武术段位申报系列
凡申请武术高段位者,必须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个人会员。申请者应选报下述"武术段位申报系列"之一,接受该系列相应标准的评审。武术段位系列分为5种:
1、教师和教练员系列;
2、运动员系列;
3、武术行政管理人员系列;
4、民间武术活动者系列;
5、武术馆(校)长系列。
三、申报七段的补充条款
(一)教师、教练员系列
凡注重武德修养,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方可申报七段。
1、具备武术专业正高职称;
2、具备武术专业副高职称达4年;
3、具备武术专业中级职称达11年以上,并曾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和在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共2种(册、篇)以上,或所撰论文曾2次入选中国武术协会或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组织的国际性及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以及其它经中国武术协会认可的学术报告大会;
4、专职从事武术教学训练工作达25年以上,并曾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和在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武术专著或学术文章,共2种(册、篇)以上,或所撰论文曾2次入选中国武术协会或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组织的国际性及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以及其它经中国武术协会认可的学术报告大会。
(二)运动员系列
凡注重武德修养,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方可申报七段。
1、在世界武术锦标赛或亚运会武术比赛或亚洲武术锦标赛等洲际以上的正式比赛中获得两项(次)以上冠军,并在全运会武术比赛或全国武术锦标赛中获得套路比赛的单项冠军;
2、在全运会武术比赛或全国武术锦标赛中获得套路比赛的一次全能冠军;
3、在全运会武术比赛或全国武术锦标赛中获得套路比赛的5项(次)单项冠军;
4、在全运会武术比赛或全国武术锦标赛中2次获得散打比赛的冠军。
5、获得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达15年以上的武术工作者,并曾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和在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共2种(册、篇)以上;或所撰论文曾2次入选中国武术协会或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组织的国际性及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以及其它经中国武术协会认可的学术报告大会。
(三)武术行政管理人员系列
凡注重武德修养,具备以下条件者,方可申报七段。
1、从事武术活动25年以上(含从事武术管理工作年限);
2、从事武术管理工作达10年的科级以上干部;
3、组织或参与组织省级以上武术活动5次以上;
4、本地区获得武术段位的人员达3000人以上;
5、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和在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共2种(册、篇)以上,或所撰论文曾2次入选中国武术协会或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组织的国际性及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以及其它经中国武术协会认可的学术报告大会。
(四)民间武术活动者系列
民间武术活动者系列分为两类。
第一类:凡注重武德修养,从事武术活动达30年以上,并分别具备以下3条中每条的任意1款者,方可申报七段。
1、武术知名度:
A)系统、规范地掌握某一拳种,并培养出一定数量的中段位学生的武术传习者;
B)掌握本流派技法较全面,对本流派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并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拳种代表人物;
2、曾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举办的全国性传统武术观摩表演和竞赛中取得过成绩;或以业余的民间武术活动者身份,多次被当地体育行政管理机构聘为地区武术代表队主教练并率队参加省运会比赛的:
A)取得2项(次)第1名;
B)取得一等奖与前8名累计达5项(次);
C)取得散打(推手)前6名。
D)两次以上被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聘为地区武术代表队主教练并率队参加省运会比赛的业余民间武术活动者(非专业武术工作者)。
3、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录像带和在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或所撰论文曾2次入选中国武术协会或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组织的国际性及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以及其它经中国武术协会认可的学术报告大会。
第二类:凡注重武德修养,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方可申报七段。
1、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并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武术比赛中获得下列任意一款成绩:
A)1次传统拳械套路比赛前3名和散打(或推手)比赛前3名;
B)2项(次)获得传统拳械套路表演赛一等奖(或比赛前8名)和2次获得散打(或推手)比赛前8名。
2、在经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由有关组织主办和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武术比赛中获得下列任意一款成绩:
A)2项(次)获得传统拳械套路比赛第1名和2次获得散打(或推手)比赛前6名;
B)5项(次)获得传统拳械套路表演赛一等奖(或比赛的前8名)和3次获得散打(或推手)比赛前8名。
3、在全国性综合运动会(如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工人运动会、农运会、城运会、大运会等)武术比赛中获得下列任意一款成绩:
A)2次获得套路比赛全能冠军的与比赛要求身份相符的非专业运动员;
B)10次获得套路比赛的单项冠军与比赛要求身份相符的非专业运动员;
C)2次获得散打比赛冠军的与比赛要求身份相符的非专业运动员;
D)2次获得套路比赛前8名和散打(或推手)比赛前8名的与比赛要求身份相符的非专业运动员。
(五)馆(校)长系列
凡注重武德修养,从事武术活动达25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意3条者,方可申报七段。
1、本人曾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武术观摩、表演和竞赛中取得过一等奖或前8名;
2、本人所办武术馆(校)被中国武术协会(国家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评为"全国武术优秀馆(校)",或被本省省教委评为"优秀民办学校";或在校学生达1000人以上并受到当地武术行政管理部门表彰者;
3、本人所办武术馆(校)成绩显著,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并培养出一定数量的中段位学生者;
4、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录像带和在国家正规报刊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共2种(册、套、篇)以上,或所撰论文曾2次入选中国武术协会或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组织的国际性及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以及其它经中国武术协会认可的学术报告大会。
5、积极支持武术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者。
四、申报八、九段的补充条款
凡在教师和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行政管理人员、民间武术活动者、武术馆(校)长5个系列的任一系列中获得七段后,统一按照《中国武术段位制》(国家体委文件/1997年体武字231号)的要求进行八段和九段的晋升申报和评审工作。申请晋升段位,应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获得原段位后的武术工作总结。其中,行政管理人员系列的处级和司局级,依次相当于教师和教练员系列的副高和正高职称。教师和教练员系列中具备武术专业正高职称达3年者即可申报八段;具备正高职称达6年者即可申报九段。
五、其他
1、申报者需填写中国武术协会印制的《中国武术段位制申报表》(复印有效)。否则,不予评审。中国武术协会网站中载有《中国武术段位制申报表》,可下载使用。
2、高段位申报者也可在规定时间内,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将申报表E-MAIL发中国武术协会科研部收。该部将把这类申报表的E-MAIL原样转发相应地区的具有武术高段位推荐资格的相关单位,进行"武术高段位推荐资格"评审。
3、具有武术高段位推荐资格的单位在履行此项职责时,必须在其上报的全部《中国武术段位制申报表》中的指定位置处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评审,并追究责任。
4、具有武术高段位推荐资格的单位在履行此项职责时,接受"全国武术段位制办公室"的监督。
5、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武术协会。
6、国家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科研部负责中国武术段位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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