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有哪些种类(最新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总结)
大家知道,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试行,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目一共是9个,其中第1-4税目合称为“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计税方法与过去不同。
一、个人所得税计算、预缴、汇算清缴总体规定
1.单位支付工资薪金给个人,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计算方法和以往基本一样,先按月扣除“减除费用”5000元,再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和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后,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并代扣代缴;
2.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给个人,应取得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按以前的税法规定,单位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新税法对此并未明确,估计应由个人在年度终了自行汇算清缴;
3.个人的“综合所得”应在年终进行汇算清缴,税金多退少补。汇算清缴的义务,应属于个人自己,而不是其所服务的单位。汇算清缴的总体原则是,以个人全年综合所得,减掉扣除项目之后的余额,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计算出来的结果,扣除年中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如为正数,需补交个税;如为负数,则为应退个税。
二、扣除项目总结
税法规定的个人综合所得很好理解,大家不太理解和熟悉的,是扣除项目。我们把扣除项目相关的规定归纳、整理如下。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有关部门,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一定会陆续出台配套文件,对扣除项目进行规范。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一共是四类,分别是: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一)减除费用:
1.税法直接规定的固定减除费用为每年60000元(折合每月5000元),没有弹性空间;
2.有专家表示,以后个税“起征点”应是动态调整的。然而,税法已明文规定了每年的固定减除费用(起征点),所谓的动态调整将以修改法律的形式来体现,不太容易;
3.除减除费用之外,以往专门针对外籍个人、港澳台个人以及我国公民外出工作期间的个人所得所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被取消,此举废除了外籍个人在个税方面的超国民待遇,真正实现内外一致、中外一体。
(二)专项扣除:
1.专项扣除费用包括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即所谓的“三险一金”。“五险一金”中的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个人无需负担,所以不包含在内;
2.独生子女补贴、高温补贴等一些数额较小的补贴,也属于专项扣除,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只是这些补贴数额较小,大家也不太重视;
3.税法还规定,专项扣除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由缴纳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实际上这个规定有些多余,因为税法已明文规定专项减除费用为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这些都不超过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而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等等,都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等的范畴。
(三)专项附加扣除:
1.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6个项目,这个范围是明确的、相对固定的;
2.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初步考虑将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
3.具体扣除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出台配套文件予以明确。据有关消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原则有三项,一是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就能享受扣除;二是个人可以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无需等待年终汇算清缴时再扣除;三是未扣专项附加扣除的,年终汇算清缴时可以退税。
(四)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则是为将来出现的、必要的扣除项目留下法律空间;
2.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此款规定,即属于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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