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要求公证处赔偿损失)

无论是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还是在日常的事务处理中(如:继承公证)需要的证明文件,公证处作出的公证证明,是大家都认可,且证明力与其他相比是不言而喻的当然,近年来因公证错误导致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从生效的判例中可以看到,因公证遭受的损失,多发生在遗嘱公证、放弃继承公证、赠与公证等案件中,通过提供虚假或伪造证明材料、本人未到场被他人冒充、本人未亲笔签名等情况作出的公证书或公证处保管不当导致档案丢失等等原因,导致当事人未取得应得财产或者自有财产被处分,最终财产权益受到了侵害利益受损后,接下来该怎么做?公证处在公证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尽到审查、核实义务,当事人是可以将公证处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公证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要求公证处赔偿损失)

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是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还是在日常的事务处理中(如:继承公证)需要的证明文件,公证处作出的公证证明,是大家都认可,且证明力与其他相比是不言而喻的。当然,近年来因公证错误导致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从生效的判例中可以看到,因公证遭受的损失,多发生在遗嘱公证、放弃继承公证、赠与公证等案件中,通过提供虚假或伪造证明材料、本人未到场被他人冒充、本人未亲笔签名等情况作出的公证书或公证处保管不当导致档案丢失等等原因,导致当事人未取得应得财产或者自有财产被处分,最终财产权益受到了侵害。利益受损后,接下来该怎么做?公证处在公证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尽到审查、核实义务,当事人是可以将公证处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公证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法院的裁判思路: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鉴于对一般侵权纠纷予以评判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在裁判中应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予以考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对侵权责任认识的理论与实践通说认为,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应主要从被诉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以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予以判断。

公证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符合以下要件:

一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

二是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存在损害后果;

三是该损害后果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的过错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公证法》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公证程序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

(五)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

(六)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认定公证处存在过错,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案例(以北京法院审理的案件为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3029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3066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2438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2605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8758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605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6234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468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5406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4829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3179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3215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20910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2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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