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杀辱母者(作为古代十恶不赦的杀母罪行)
今天,媒体上披露了一个令人异常悲伤的案件,这个案件就发生在龙马君所在的南京。
案情自然以官方通报为准,龙马君无意牵涉。龙马君想和各位读者聊的,是一个相对抽象的问题,要不要对杀母这类的弑亲犯罪加重处罚。
我们历史上有“十恶不赦”的说法。古人认为在所有罪行中,有十种罪行是最为严重的,绝对不能赦免,因此叫做“十恶不赦”。
那么,是哪十种罪行呢?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这十种重罪以及具体含义是法制史的重点内容,相信学法律的读者老爷都背过,龙马君今天只想提一下其中的第四种——恶逆。
恶逆就是指一般的弑亲犯罪,殴打或者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亲都属于恶逆。古人把这种罪行放在仅次于谋反等危害封建统治犯罪的位置,可见古人观念中弑亲类犯罪的危害程度。
一旦犯了恶逆罪,该如何处置呢?非常严厉。
《唐律》规定,对谋杀尊亲的,无论是否既遂,一律处斩。由于《唐律》刑罚相对减省,斩刑已经是最高刑罚。
到了明清两朝,刑罚有严酷化的倾向,因此对很多弑亲类犯罪都处以凌迟这样的法外酷刑,在清朝曾有过对失手杀母的罪犯处以凌迟的记录。
这些都反映了我国古代孝道法律化的传统。
儒家把孝视为做人的根本,历代统治者则认为孝子与忠臣之间具有天然的正向关联,因此大多主张“以孝治天下”。作为这种“孝治”的实践之一,历朝历代均把孝道写进法典之中,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孝道价值观的实现。
孝道的法律化,不仅反映在对弑亲类犯罪的加重处罚上,还有大量其他的表现形式。
比如对父母杀害子女的行为减轻处罚,比如严禁子女告发父母,比如对血亲复仇行为的例外宽宥,比如以孝顺与否作为罪犯量刑的重要考量情节,等等等等。这样的法律文化不仅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司法,而且还随着中华法系的传播,影响了日本、越南等国。
到了清末,中国爆发了所谓的“礼教派”与“法理派”之争,是否在新制定的刑律中维持孝道文化成了双方论战的焦点,礼教派主张继续维持,而法理派则主张以西方的人人平等的原则来指导刑事立法。
最后,礼教派虽然名义上获得了胜利,但是并没有能维持多久。随着清朝的灭亡与中华法系的彻底瓦解,深受西方法律文化影响的民国法律专家们在刑法中彻底剔除了孝道文化的影响。
令人意外的是,日本的刑法却长久保留着对弑亲类犯罪的加重处罚条款——《日本刑法典》第200条:
“杀本人及配偶之直系尊亲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这就是《日本刑法典》可能在全世界都曾经独树一帜的“杀害尊亲罪”,这也可能是《日本刑法典》中刑罚最为严厉的犯罪——起刑点就是无期徒刑。
要知道,在日本,一般杀人罪的起刑点才三年有期徒刑,在实务中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几乎没有。
那么为什么说“曾经”呢?因为这一条已经在25年前被正式废除了。实际上,从1973年开始,日本最高检察厅就不再以“杀害尊亲罪”对犯罪嫌疑人提起控诉。
为什么呢?1968年,日本发生了轰动一时的“栃木县杀父事件”,一位被禽兽父亲虐待了十五年的女儿忍无可忍,趁着父亲酒醉杀死了父亲,按照上文提及的《日本刑法典》第二百条,等待这位女儿的最低刑罚是无期徒刑。
这位女儿的遭遇后来在日本国内引起了空前的讨论,经过4年多的漫长诉讼,日本国最高法院最后以宣告“杀害尊亲罪”条款无效的方式为这位历经磨难的女儿脱了罪,她最后只被判了缓刑。
这一案件也彻底改变了日本的司法进程,日本国最高法院在历史上第一次运用审查权宣告现行法律条款无效,可能也是至今为止的最后一次。
然而近年来,恶性弑亲类犯罪频发,要求对弑亲类犯罪加重处罚的呼吁也屡次见诸媒体,似乎加重了刑法,这一类犯罪就会减少。
从技术上来看,加重弑亲类犯罪的刑罚似乎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实务中对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已经相当严厉,现行的条款足以满足需要,然而作为一种价值导向,这一提议似乎又有可取之处。
从情感上来说,初为父母的龙马君是非常反感“天下无不是之父母”的说法的,龙马君觉得应该是“天下无不是之儿女”,就像《角斗士》中马可·奥勒留对康茂德说的那句台词:
“Your faults as a son is my failure as a father。”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子女的过错都是父母的失败造成的,或许更应被谴责的是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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