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背后故意捅人致轻伤(男子捅人后逃离)
某男子持刀捅人后逃离案发现场,
不久后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这时候,他却说……
“准备回家探望家人后就去派出所自首”
那么问题来了,
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自首?
行为属防卫过当 故意伤害获刑八年
关某杰与徐某林存在矛盾纠纷,王某浩、王某飞兄弟二人想为徐某林出气。某日傍晚,王氏兄弟二人得知关某杰与徐某林在某饭馆吃饭和解后,来到饭馆附近,等关某杰从饭馆出来,两人上前与其产生争执,随即发生了激烈打斗。
打斗过程中,关某杰拿刀在王某飞的左大腿刺了一刀,并继续拖拉划割。在王某浩空手上前追关某杰时,关某杰突然向王某浩左胸部捅刺一刀,又向其右小腿捅刺且继续划割,伤口越划越大。随后,关某杰逃离了现场。
王某飞、王某浩被人送往医院救治,王某浩抢救无效死亡,王某飞轻伤。两日后的凌晨,关某杰返回暂住处时被伏击的公安人员抓获,供称,准备在回家探望家人后去派出所投案自首。
一审判决:被告人关某杰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且有自首情节,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公诉机关以关某杰既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构成自首,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关某杰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不属于自首,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法官说法:被告人作案后逃离现场 30多小时后趁夜深返家
犯罪后可以向哪里投案自首?
哪些情形可视为投案自首?
① 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② 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③ 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但前提是没有被发现带有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④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⑤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⑥ 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⑦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⑧ 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⑨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⑩ 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⑪ 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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