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停车场属于物业公司吗(地面停车位和电梯广告收入)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也属于全体业主电梯间和电梯设备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应由小区全体业主进行共同管理,所产生的经营性收益也应当由全体业主共有,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地上停车场属于物业公司吗?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地上停车场属于物业公司吗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也属于全体业主。电梯间和电梯设备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应由小区全体业主进行共同管理,所产生的经营性收益也应当由全体业主共有。
虽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委员会已经将小区共有区域委托给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但双方只是委托服务的关系,并不因此产生收益权的转移。并且物业公司在受托的过程中已经收取了相应的报酬,所以除非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共有区域经营性收益归物业公司享有,否则物业公司无权处分。物业公司在取得共有区域经营性收入后,唯一合法用途就是在扣除合理的经营性成本后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除此之外的任何用途都应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现实中确实存在由于物业费收不上来导致物业公司难以为继的情况,但即便如此,物业公司也不能擅自用公共区域经营收益补贴物业服务开支。物业费用收取难的问题,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诉讼另行解决。
典型案例
赵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物业公司,称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期间,在未征得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小区物业共用场地、道路、房屋和设备设施等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盈利活动。业主委员会多次要求物业公司返还相关收益,均被物业公司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返还公共收益80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物业公司辩称,服务期间的公共收益(含露天停车费和电梯广告费)少于因管理露天停车和电梯广告投入的运营成本,故并无公共收益盈余可以返回给业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期间,收取的露天停车位收益和电梯广告位收益,均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应扣除合理成本之后返还给业主。考虑到停车位以及电梯广告位的设立、运营、维护必然存在成本,在双方对此均不申请专业评估、审计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本地区行业现状等因素,将物业公司应当返还业委会的收益酌定为80万元的60%,即48万元。资金占用损失也以48万元为基数进行计算。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参考判例:
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业主委员会与沈阳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2016)沈中审民终再字第136号
重庆百年世家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重庆伊仕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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