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规则是什么(3-3-7决议一般以过半数通过)

大家好,我是李律师,今天专题讲一讲股东大会决议怎么样才算是通过的话题,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5-4-3规则是什么?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5-4-3规则是什么(3-3-7决议一般以过半数通过)

5-4-3规则是什么

大家好,我是李律师,今天专题讲一讲股东大会决议怎么样才算是通过的话题。

首先要说的是,对股东大会议题进行投票表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这是基本原则,也就是说股权越多份量越重,平衡之际的重心越向你倾斜,反之股权越小就越难压得住阵脚,但是你总得参与表决,否则就是弃权式的浪费了,而且不仅要正确选择自己的表决态度,还要看看表决结果如何,以此验证自己是与其他股东站在大多数这一边,还是与小部分股东在一起。

俗话说人多势众,但在股东大会里却是权大势大,人数多比不过股权大,这很像人数与战斗力的关系,战力强的以一当百,更能决定一场战斗的胜负。

当然还有特别情况,那就是如果在公司章程里规定了加权表决权、累积投票制等,就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表决权。

简要解释一下“加权表决权”,就是特别赋予某位股东以超越其持股比例的表决权,例如该股东本来有20%股权,再增加给他10%表决权,于是该股东表决意见比值变成了30%,在100%的范围内,增加了他想要达到过半数、超三分之二比例的砝码重量,当然这是需要在公司章程里提前有明确规定的,也就是意味着超过三分之二比例的股东已经同意赋予他更高一些的表决权,那么谁能在公司里享受这种优惠待遇呢?大家尽可以想象吧。

关于“累积投票制”,是为了保护小股东权益而使用数学方法设置的一种表决方式,就是在选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的时候,不再是直线的按照股份比例计算选举结果,而是把股份对应董事会、监事会的席位,以乘法获得成倍增长的票数,其他小股东可以把增长后的票数联合集中起来,用以选举一部分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以保证董事会和监事会里能够有小股东的代言人。

其次说说关于表决通过决议的要求,大家先记住关于比例的一句话:一般事项过半数为通过,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议案,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这句话也可以这样表述: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议题,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外,其他议题的表决,只要过半数就通过了。

接着,我们需要记住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以股东所持表决权占总表决权比例来确定,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以股东所持表决权占全体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比例确定。

那么,在股份有限公司这里,为什么要强调“出席会议的股东”呢?是不是遗留有参会股东不足却可以形成决议的漏洞呢?例如只有40%比例股权的股东参会,而且参会股东的80%比例同意所形成的决议,相当于占总股权32%比例同意,置更多比例的68%股东意见于不顾,这也算有效吗?

我告诉大家的是,即便是这样的决议,也是有效的,因为股东有权拒绝参加股东大会,法律也不能强迫股东参加会议,但是该股东以不参会的方式间接地放弃表决权,必将影响公司决议的表决,特别是他不参会导致股权不足的情形,就是他的消极或抵触行为拖着公司的后腿,不利于公司治理的施行,因此以积极参会的股东为计算基数,就规避掉了这种可能性风险,所以我觉得之所以作出这样的法律规定,应当是在考虑可能损害消极行使权利与可能损害积极行使权利的两难状态中,作出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的选择,对此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做法,可以拿老百姓的一句话来注解:让你来你就是不来,那能怨谁呢?!

让我们啰嗦但是严谨地再一次表达决议能够通过的文字表述: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股东大会议题,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经代表总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通过参加会议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其他决议事项的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以总表决权过半数为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以参加会议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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