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到期补偿(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受聘人提前解除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关键词: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 服务期 违约金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到期补偿(事业单位聘用合同)(1)

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事业编”,由于其单位和岗位的特殊性,在受聘人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时也不同于一般的劳动争议,此种一般称之为人事争议。

与事业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受聘人提前解除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不同地区对此的认识是不一致的。

一、北京明确支持单位收取违约金

就北京而言,《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在(2022)京01民终8291号、(2014)朝民初字第23379号等判例中法院均支持了单位收取违约金。

二、部分地区以违约金违反劳动法为由认定条款无效,不能收取违约金

但部分地区也有判决不支持单位收取违约金。例如辽宁省的(2021)辽01民终724号、(2021)辽民申6949号判例中不支持单位收取违约金。理由是,涉及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实体处理首先应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若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则在处理实体问题时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单位并未向受聘人进行专项培训却约定服务期,且要求受聘人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收取的违约金应退回。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涉及到职工落户约定服务期、人才引进中政策支持单位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当服务期未满离职,法院一般会支持单位收取违约金。

延伸问题:签订聘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以提供户口等为由要求受聘人支付抵押金或其他抵押物?

答案是否定的。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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