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最后判决结果(聂树斌案的一些法律知识)
时隔多年,再次翻到聂树斌案,跟大家来分享一下,顺便说一些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涉及到相关的法条内容放在最后。
聂树斌案的大概事实经过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液压厂的女员工康某离奇失踪,家属报警之后,警方在石家庄市郊外的一片玉米地里发现了其尸体。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
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
1994年12月,石家庄中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定,聂树斌系谋害康某的真凶,先用拳头打击康某头部致其死亡,随后实施侵犯,最后为了灭口用花上衣将其勒死。法院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聂树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孟东丧葬费及其它费用二千元。
聂树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是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聂树斌也在1995年4月被处以死刑。
2005年河南警方却抓获了一名逃犯王书金,这名逃犯声称自己才是10年前石家庄玉米地凶杀案的凶手。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2017年3月30日,聂树斌母亲张焕枝表明她已收到河北高院寄送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各项赔偿共计268.13991万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52579.1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6.482万元,精神抚慰金130万元,张焕枝个人的抚养费6.4万元。
概括来说就是聂树斌在被法院执行死刑后经过十余年终于沉冤昭雪,其父母也收到国家赔偿。
聂树斌案的意义聂树斌案的意义十分重大,其中最直接的意义就是还给聂树斌一家公道,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聂树斌案也是十八大以来全党全国加强依法治国,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表现。
人死不能复生,于个人来说聂树斌案得以平反,是国家给聂树斌一家的交代,洗清冤屈,给予赔偿,过好余生。于国家来说更多是给全国人民一个信心,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彰显国家法治改革,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决心。
国家赔偿属于一个事后补正,聂树斌案件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的刑事赔偿情况,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除了上述聂树斌案件的意义,本案更多的意义还在于对于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些影响,对于历史疑案应当保持实事求是,贯彻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的原则。
相关的法条链接《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范围规定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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