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最代表哲学著作 苏格拉底开创伦理哲学
苏格拉底是著名的古希腊哲学家,被后人广泛认为是西方哲学的奠基者。苏格拉底最初继承父业,从事雕刻石像工作,后来研究哲学。他开辟了伦理哲学领域,使哲学“从天上回到了人间”,在哲学史上具有伟大意义。
他主张专家治国,认为管理者不是那些握有权柄、以势欺人的人,不是那些由民众选举产生的人,而应该是那些懂得怎样管理的人,启示人们选举的利益取向并不总是优于选拔的价值取向,坚持“选举”与“选拔”相结合,避免“多数暴力”和“社会平庸化”,更有利于治国理政和社会进步。
他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把哲学家比喻为“虻”,认为哲学家之于城邦正如虻之于牛一样,城邦虽然伟大而高贵,但由于臃肿,所以懒散迟钝,需要叮它、喇它,才能使其活跃起来,强调监督与制衡的重要性。
他善用逻辑辨论的方式,启发思想,揭露错误的辩论术,使人们的思维方式开始自由化、准确化和系统化。古希腊政体特有的自由意识,为推动辩论术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善于辩论成为当时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技艺,于是出现了一种新兴职业,即传授年轻人辩论技巧的教师阶层,这就是“诡辩家”。
诡辩有术,其“术”,就是抽换概念、混乱逻辑,而以荒谬的推理得出的颠倒是非的结论当作正确的结论。如好色属于两性关系的范畴,生孩子是两性关系的产物,所以多生孩子便是好色;鲸在水上,水在陆上,所以鲸在陆上;金钱是粪土,朋友值千金,所以朋友是粪土。
苏格拉底因为毫不留情地揭露错误的辩论术,以及自己的真言智语为当时主流的思想意识所不容,而遭到一些人尤其是诡辩家的嫉恨。
在雅典恢复奴隶主民主制后,苏格拉底被控不信奉本邦的神灵并且蛊惑青年的罪名,雅典陪审法庭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对他定罪量刑,第一次投票以280对220票判定他有罪,第二次投票以360票对140票判处他死刑。他拒绝了朋友和学生要他乞求赦免和外出逃亡的建议,饮鸩而死。
苏格拉底为“社会精英”所不容并被判处死刑的深层次原因,是源于苏格拉底作为一个思想家对现实社会的批判,尤其是触及了希腊的民主政体。名师出高徒,苏格拉底是柏拉图的老师,柏拉图又是亚里士多德的老师,此三人被称为古希腊三贤。他们的思维方式和哲学思考,不仅奠定了欧洲文化的根基,而且直到现在仍然是西方思想家不断回溯而寻找灵感的不竭源泉。
雅典人是通过真正的民主程序杀死苏格拉底的,这引发了笔者对民主的诸多思考。自由是个体权利,民主是集体权利,要争取民主权利,首先要争取个体权利。
卢梭认为,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切社会制度、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都应该服从并服务于使每一个体获得人生之自由幸福的目的,而不是相反;人不能也不应当充当违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要求的社会制度、伦理道德、文化传统的牺牲品。由此看来,自由是人之为人的底线,自由并不崇高和神圣。
正如刘瑜在《民主的细节》中说的那样,“我对自由没有一种热血沸腾的激情,‘自由’——多平常的一件事啊,人饿了就会想吃饭,困了就会想睡觉,同理有意见了就会想说话,工作不开心了就想换工作,这些需求如此自然,以至于我对人类要为它奋斗千年而感到吃惊,更为‘自由’这个字眼生生被政治家和知识分子给逼成了一种‘主义’感到离奇”。然而,人类争取自由的道路却是漫长和崎岖坎坷的,充满了欺诈、博弈和血腥。
自由是一切进步的原素和起点,因为自由乃是贯穿于追求真理的生命活动的内在灵魂,追求真理乃是人的生命活动之自由本质的自我表现。人类对自由的诉求永无止境,正如苏联作家索尔仁尼琴所言:“对一个追求自由的人而言,无论他作为囚犯还是监狱的看守,他的一生始终计划着逃跑。”
没有对自由的争取,便没有法治社会的建构,而没有法治社会的建构,便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民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既有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人们所服从的法律又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与法制的重要区别在于,法治具有道德维度,以合道德性为前提,追寻善的价值目标。在法制层面,法所展现的是工具价值。法有善法与恶法之分,法制一旦失去价值方向,向恶法转变,就会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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