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云鹏五环之歌的官司(音乐作品保护的内容)
商业风气浓郁的社会,树大招风不是件好事;可不!“美团”广告曲《新五环之歌》最近惹上了官司。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索赔50万元也不是小数额,社会可能需要反问原告,《牡丹之歌》的改编权究竟指的是什么?
《新五环之歌》被指侵权,岳云鹏等被索赔50万元
一般认为,《牡丹之歌》《新五环之歌》为音乐作品;多数人,包括音乐家协会可能也认为,音乐作品保护的内容为作曲和作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仅包括作曲;音乐作品中的作词仅为文字作品,将音乐作品作曲与作词混合,或者共同保护并没有法律根据。
文字作品的改编在于:作品之间的表达内容在情节上略有差别;内容在情节上有根本差别,或者差别较大,该作品不是改编,而是独立创作。改编作品,改编者需要经原创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原创者可以保护作品完整权对改编人启动侵权之诉。
比较《新五环之歌》《牡丹之歌》的作词,两者内容根本没有关联性,公众由此可以得结论,《新五环之歌》没有改编《牡丹之歌》的作词。为了阅读的方便,本文为读者列示如下(见附图):
比较《新五环之歌》《牡丹之歌》的作词
《新五环之歌》既然没有改编《牡丹之歌》的作词,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所谓侵犯改编权,仅剩下改编作曲。公众可能会问,在众多的著作权侵权之诉中,作曲侵权之诉为何不多见?原告为什么提出侵权之诉呢?
音乐作品表达方式复杂,例如,同一首音乐,相同的指挥者在不同的环境中,音乐的表达效果不同,或者不同的指挥者在相同的环境中,音乐表达的效果也不相同。但就乐谱表达而言,音乐与软件的表达方式大致相同,即,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例如,音乐有7个基本音表达,而软件有2个数字表达。
就非专业人员而言,多数人看到的乐谱是由1234567不同的组合;同样,多数人看到的软件是由01的不同组合。就专业人员而言,其很难证明现有的音乐,或者软件作品与已经存在作品相似,或者类似;司法人员也不能认定具体作品侵犯了已经存在的作品的著作权。在国外,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没有起诉成功的先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也是如此。
多数人看到的乐谱是由1234567不同的组合
在我国,音乐家协会起诉获得成功,并获得赔偿,侵权的理由并不是改编权,而是将音乐作品作为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出租权。严格意义上的视听作品仅包括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该内容的性质仍是授权性条款,司法实践不能认为音乐作品、短视频等为视听作品。
就《新五环之歌》被指侵权事件而言,《新五环之歌》是否侵犯了《牡丹之歌》作曲的改编权,司法人员不能凭借感觉判断。就此意义而言,原告提出侵权之诉可能需要借助司法人员的感觉;司法人员裁决的根据是法律,即,本案的裁决为《著作权法》。
一方面,知识产权法中的多数规则具有“普世性”,倘若世界上没有此类的诉讼,或者此类的诉讼被驳回,法院不能支持原告的请求。另一方面,《牡丹之歌》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音乐作品倘若没有单独著作权,法院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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