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如何定性 诽谤罪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承担

诽谤罪在表达自由与社会个体名誉之间划定了界限,行为人捏造了事实或者恶意传播虚假事实则可能构成诽谤罪因此,在诽谤罪自诉案件中,争议言论内容是否属实(为真)是诉讼证明的关键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诽谤罪如何定性 诽谤罪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承担?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诽谤罪如何定性 诽谤罪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承担

诽谤罪如何定性 诽谤罪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承担

诽谤罪在表达自由与社会个体名誉之间划定了界限,行为人捏造了事实或者恶意传播虚假事实则可能构成诽谤罪。因此,在诽谤罪自诉案件中,争议言论内容是否属实(为真)是诉讼证明的关键问题。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就诽谤罪提起自诉的效果并不理想,大部分诽谤罪自诉案件止步于“裁定不予立案”,还有一部分在立案审理后被驳回,与名誉侵权的民事案件相比,诽谤罪自诉案件自诉人在证明责任承担上面临的更大的困难。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须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本院管辖,2.被害人告诉,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只要自诉人有明确的被告人,提交的证据符合在形式上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就应当受理案件,法院直接以侮辱诽谤行为情节不严重,不足以构成侮辱诽谤犯罪为由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是不妥的。这点也在一些上诉案件的裁定书中得到了印证。

如(2020)内06刑终85号裁定书中指出: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的案件范围,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自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自诉并提交了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

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应当通过开庭质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实质审查。如果自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诽谤的犯罪事实,则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证明的内容:

根据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1.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是被告人实施;4.被告人有无刑事 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5.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案件起因等;6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7.被告人有无从轻、从重、减轻、免除情节;8.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以上内容具体到诽谤罪的自诉案件中,证明对象就包括:1.被告人的身份;2.被告人实施了有损他人人格尊严、名誉的行为;3.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是否为虚构;4该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自诉人在起诉时也应当围绕上述内容提交 证据。

三、证明责任的承担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自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则应当开庭审判;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应当说服当事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该条的规定,诽谤自诉案件所有的证明责任由原告人承担,即原告应当对上文中全部4点承担证明责任。

在上一篇文章《网络环境下诽谤罪》中提到的江歌母亲起诉谭斌侮辱罪、诽谤罪一案中,法院支持了江秋莲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对于江母主张的谭斌诽谤其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的诉讼请求未予认定。

江秋莲对此提出上诉,认为谭斌捏造了其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的事实,是对其进行诽谤,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应予改判。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江秋莲通过自己的微博公布支付宝、微信帐号以及工商银行账号,接受社会捐赠,但是未提供该部分其接受社会捐款的具体金额及支出情况的证据。因此,江秋莲指控谭斌捏造其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对其进行诽谤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证明诽谤成立,即所涉言论为假的责任,由原告方承担,即诽谤内容为“A”,原告方须提交证明证明事实为“非A”,得出被告方所涉言论与事实不符,因而构成诽谤罪。

但是如果“非A”是自诉人自身难以证明的事实,自诉人通过刑法来维护自身名誉的难度就大大提升。

以郭敬明诉李枫诽谤罪一案为例:

郭敬明旗下作家李枫撰文称郭敬明对其进行性骚扰,文章一经发布获得广泛浏览,郭敬明对其提起诽谤罪自诉。海淀法院审查后院裁定驳回郭敬明对李枫的起诉。郭敬明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现有证据可认定李枫在其微博上发表了涉案文章,且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但关于诽谤罪指控的核心内容,即涉案文章内容是否系被告人故意捏造并散布,并无足够证据支撑。

如果基于本案此种证据情况即对被告人进行开庭审判,庭审则极有可能成为要求被告人自证无罪的过程,这显然与‘谁主张谁举证’以及‘无罪推定’的基本刑事诉讼原则是相违背的。故根据本案证据审查情况,在原审自诉人(即郭敬明)一方经告知未提出补充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缺乏’罪证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发布内容的点击数量、浏览量符合司法解释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但自诉人应当就发布信息是否为故意捏造承担证明责任,即法院将“非A”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自诉人来承担,而被告人不就“A”为真承担证明责任。如果自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是故意捏造事实,所发布的言论为假,那么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郭敬明是否性骚扰旗下作家我们无从得知,从以上两个案件我们基本可以看出,诽谤罪自诉案件中,证明涉案言论为虚假的证明责任都分配给自诉人来承担,即便是在涉及性骚扰这种涉及个人隐私程度高,第三人难以知晓、举证责任难度极大的内容,法院也将举证责任毫无例外的分配给自诉人承担,自诉人这种情况下多因举证不能而被判驳回起诉。

这实际是一个实体正义向程序正义让步、个体公正向法益价值选择让步的结果。在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法益与个体人格、名誉受到刑法保护的法益之间,法律的天平倾向了前者,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可被课以过高的义务,如果因言获罪的门槛过低,言论自由的权利就会因为刑咎风险过高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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