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的基本条件(开具发票的具体注意事项)

开具发票的基本条件(开具发票的具体注意事项)(1)

一直以来,开发票是会计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众多企业与财会人员关注的要点。企业日常业务离不开发票的填开,正确的使用和开具发票可以为企业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错误。但是,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在发票抵扣、发票认证、发票填开、发票保管等方面发生疏忽和遗漏,那么,怎样做到防患于未然呢?

开具发票的基本条件(开具发票的具体注意事项)(2)

发票的基本信息

“购买方”注意事项(四者缺一不可):

(1)开具发票时购买方单位名称不得漏字不得有错字;

(2)纳税人识别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地址、电话为注册地址(非经营地址)及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电话;

(4)开户行及账号为企业基本开户行及账号。

“销售方”注意事项(四者缺一不可):

(1)开具发票时销货方单位名称不得漏字不得有错字;

(2)纳税人识别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地址、电话为注册地址及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电话;

(4)开户行及账号为企业基本开户行及账号。

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及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在该公司购买税控盘完成时,进行税控信息录入,录入时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在后期开给购货方的信息需完整无误。

发票的开票信息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注意事项: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要与实际业务相符与税率相符。不可以填写办公用品、日用品、食品等笼统名称。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注意事项:

(1)货物等实物有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必填,且必须与实际相符。

(2)服务及劳务如视为无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可不填。

“税率”注意事项:

应与实际业务编辑码相符。

“备注”注意事项:

如以下发票备注栏有要求(货物运输、建筑服务、出租;销售不动产、差额征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等代开的专票)为必填。

“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注意事项:

发票底部的复核人和开票人为必填项,收款人为购买方的购货人,开票人不能是管理员(复核和开票人不能是一个人)。

打印发票

“发票号”注意事项:

税控系统发票号码应与纸质发票上的号码相对应。开票日期为开具发票当天。

“密码区”注意事项:

密码区不能压线或错格。如超出视为无效。

“销售方(章)”注意事项:

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章上必须刻有销货方公司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才有效,注意盖的章不能压住发票上的金额也不能把章盖出发票纸外。如该出视为无效需进行作废。

“打印发票”注意事项:

打印纸质发票时应确定好发票与打印机的格式,如果不设置格式直接打印纸质发票打印出来的发票就会出格,不能体现出该张发票的税金的发票,应当立即作废重新开具该张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两联:

发票联和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三联: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第三联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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