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室外消火栓(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9 消防排水
9.1 一般规定
9.1.1 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建设工程宜采取消防排水措施。条文说明
9.1.2 排水措施应满足财产和消防设施安全,以及系统调试和日常维护管理等安全和功
能的需要。条文说明
9.2 消防排水
9.2.1 下列建筑物和场所内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
1 消防水泵房;
2 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
3 消防电梯的井底;
4 仓库。条文说明
9.2.2 室内消防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防排水宜排入室外雨水管道;
2 当存有少量可燃液体时,排水管道应设置水封,并宜间接排入室外污水管道;
3 地下室的消防排水设施宜与地下室其他地面废水排水设施共用。
9.2.3 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泵集水井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 2.00m3;
2 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L/s。条文说明 图示
9.2.4 室内消防排水设施应采取防止倒灌的技术措施。
9.3 测试排水
9.3.1 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排水管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应根据末
端试水装置的泄流量确定,并不宜小于 DN75;
2 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宜为 DN100; 图示
3 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 DN100。
条文说明
9.3.2 试验排水可回部分宜排入专用消防水池循环再利用。
10 水力计算
10.1 水力计算
10.1.1 消防给水的设计压力应满足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的
压力要求。
10.1.2 消防给水管道单位长度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应根据管材、水力条件等因素选择,
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条文说明
1 消防给水管道或室外塑料管可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210
26
idi −= (10.1.2-1)
=
id71.3Re
51.2log0.2-
1
(10.1.2-2)
idR =e (10.1.2-3)
v = (10.1.2-4)
=1.775×10−6
1 0.0337 0.0002212 (10.1.2-5)
式中: i ——单位长度管道沿程水头损失(MPa/m);
1d ——管道的内径(m);
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水的密度(kg/m³);
——沿程损失阻力系数;
——当量粗糙度,可按表 10.1.2 取值(m);
Re——雷诺数,无量纲;
——水的动力黏滞系数(Pa/s);
v——水的运动黏滞系数(Pa/s);
T ——水的温度,宜取 10℃。
2 内衬水泥砂浆球墨铸铁管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0.1 3.0 0.011 0.040R n 且 时,
( )2.5 0.13 0.75 0.1y n R n = − − − (10.1.2-8)
式中: R ——水力半径(m);
vC ——流速系数;
n ——管道粗糙系数,可按表 10.1.2 取值;
y ——系数,管道计算时可取1
6 。
3 室内外输配水管道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C ——海澄-威廉系数,可按表 10.1.2 取值;
q ——管段消防给水设计流量(L/s)
表 10.1.2 各种管道水头损失计算参数 、 n 、 C
10.1.3 管道速度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vP ——管道速度压力(MPa)。
10.1.4 管道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图示
n t vP P P= − (10.1.4)
式中:nP ——管道某一点处压力(MPa)。
tP ——管道某一点处总压力(MPa)。
10.1.5 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宜按下式计算:
fP iL= (10.1.5)
式中: fP ——管道沿程水头损失(MPa)。
L ——管道直线段的长度(m)。
10.1.6 管道局部水头损失宜按下式计算。当资料不全时,局部水头损失可按根据管道
沿程水头损失的 10%~30%估算,消防给水干管和室内消火栓可按 10%~20%计,自动喷
水等支管较多时可按 30%计。 条文说明
p pP iL= (10.1.6)
式中:pP ——管件和阀门等局部水头损失(MPa)。
pL ——管件和阀门等当量长度,可按表 10.1.6-1取值(m)。
表 10.1.6-1 管件和阀门当量长度(m)
注:1 当异径接头的出口直径不变而入口直径提高 Ⅰ级时,其当量长度应增大 0.5倍;
提高 2级或 2级以上时,其当量长度应增加 1.0倍;
2 表中当量长度是在海澄威廉系数 C=120 的条件下测得,当选择的管材不同时,当
量长度应根据下列系数作调整:C=100,k1=0.713;C=120,k1=1.0;C=130,k1=1.16;
C=140,k1=1.33;C=150,k1=1.51;
3 表中没有提供管件和阀门当量长度时,可按 10.1.6-2提供的参数经计算确定。
表 10.1.6-2 各种管件和阀门的当量长度折算系数
管件或阀门名称 折算系数(Lp/di)
45°弯头 16
90°弯头 30
三通四通 60
蝶阀 30
闸阀 13
止回阀 70 〜140
异径弯头 10
U 型过滤器 500
Y 型过滤器 410
10.1.7 消防水泵或消防给水所需要的设计扬程或设计压力,宜按下式计算: 条文说明
( )2 00.01f pP k P P H P= (10.1.7)
式中:P——消防水泵或消防给水系统所需要的设计扬程或设计压力(MPa);
k2——安全系数,可取 1.20〜1.40;宜根据管道的复杂程度和不可预见发生的管道
变更所带来的不确定性;
H——当消防水泵从消防水池吸水时,H为最低有效水位至最不利水灭火设施的几
何高差;当消防水泵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时,H 为火灾时市政给水管网
在消防水泵入口处的设计压力值的高程至最不利水灭火设施的几何高差
(m);
P0——最不利点水灭火设施所需的设计压力(MPa)。
10.1.8 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时,消防给水入户引入管的工作压力应
根据市政供水公司确定值进行复核计算。条文说明
10.1.9 消火栓系统管网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系统的管网在水力计算时不应简化,应根据枝状或事故状态下环状管
网进行水力计算;
2 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在水力计算时,可简化为枝状管网。
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竖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 8.1.6条第 1款规定可关闭竖管数量最大
时,剩余一组最不利的竖管确定该组竖管中每根竖管平均分摊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且
不应小于本规范表 3.5.2 规定的竖管流量。
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横干管的流量应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条文说明
10.2 消火栓
10.2.1 室内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可按下式计算:
0 3 d sR k L L= (10.2.1)
式中:0R ——消火栓保护半径(m);
3k ——消防水带弯曲折减系数,宜根据消防水带转弯数量取 0.8~0.9;
dL ——消防水带长度(m);
sL ——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在平面上的投影长度。按水枪倾角为 45°时计算,取
0.71kS (m);
kS ——水枪充实水柱长度,按本规范第 7.4.12条第 2款和第 7.4.16条第 2款的
规定取值(m)。
条文说明
10.3 减压计算
10.3.1 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直径不小于 50mm 的水平直管段上,前后管段的长度均不宜小于该管段直
径的 5倍;
2 孔口直径不应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 30%,且不应小于 20mm;
3 应采用不锈钢板材制作。条文说明
10.3.2 节流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径宜按上游管段直径的 1/2确定;
2 长度不宜小于 1m;
3 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不应大于 20m/s。条文说明
10.3.3 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kH ——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MPa);
kV ——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g ——重力加速度(m/s2);
1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也可按表 10. 3. 3取值;
kd ——减压孔板孔口的计算内径;取值应按减压孔板孔口 直径减 1mm确定(m);
di——管道的内径(m)
表 10.3.3 减压孔板局部阻力系数
10.3.4 节流管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gH ——节流管的水头损失(MPa);
2 ——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取值 0.7;
gV ——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m/s);
gd ——节流管的计算内径,取值应按节流管内径减 1mm确定(m);
1L ——节流管的长度(m)。
10.3.5 减压阀的水头损失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产品技术参数确定,当无资料时,减压阀阀前后静压与动压差应按不小
于 0.10MPa 计算;
2 减压阀串联减压时,应计算第一级减压阀的水头损失对第二级减压阀出水动压
的影响。
11 控制与操作
11.0.1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或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内,并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2 当自动水灭火系统为开式系统,且设置自动启动确有困难时,经论证后消防水泵
可设置在手动启动状态,并应确保 24h有人工值班。条文说明 图示
11.0.2 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
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条文说明 图示
11.0.3 消防水泵应确保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时间不应大于
2min。条文说明
11.0.4 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
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应能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房内的
压力开关宜引入消防水泵控制柜内。条文说明 图示
11.0.5 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条文说明
11.0.6 稳压泵应由消防给水管网或气压水罐上设置的稳压泵自动启停泵压力开关或压
力变送器控制。
11.0.7 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应具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1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扭;
2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运行状态;
3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水源的高水位、低水位
报警信号,以及正常水位。条文说明
11.0.8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设置就地强制启停泵按钮,并应有保护装置。条文说明
11.0.9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0;与
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条文说明
11.0.10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在高温潮湿环境下,消防水泵控
制柜内应设置自动防潮除湿的装置。条文说明
11.0.11 当消防给水分区供水采用转输消防水泵时,转输泵宜在消防水泵启动后再启
动;当消防给水分区供水采用串联消防水泵时,上区消防水泵宜在下区消防水泵启动后
再启动。 图示
11.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
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
泵在报警 5.0min内正常工作。条文说明 图示
11.0.13 消防水泵控制柜前面板的明显部位应设置紧急时打开柜门的装置。条文说明
11.0.14 火灾时消防水泵应工频运行,消防水泵应工频直接启泵;当功率较大时,宜采
用星三角和自耦降压变压器启动,不宜采用有源器件启动。条文说明
消防水泵准工作状态的自动巡检应采用变频运行,定期人工巡检应工频满负荷运行
并出流。
11.0.15 当工频启动消防水泵时,从接通电路到水泵达到额定转速的时间不宜大于表
11.0.15的规定值。 条文说明
表 11.0.15 工频泵启动时间
11.0.16 电动驱动消防水泵自动巡检时,巡检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巡检周期不宜大于 7d,且应能按需要任意设定;
2 以低频交流电源逐台驱动消防水泵,使每台消防水泵低速转动的时间不应少于
2min;
3 对消防水泵控制柜一次回路中的主要低压器件宜有巡检功能,并应检查器件的动
作状态;
4 当有启泵信号时,应立即退出巡检,进入工作状态;
5 发现故障时,应有声光报警,并应有记录和储存功能;
6 自动巡检时,应设置电源自动切换功能的检查。
11.0.17 消防水泵的双电源切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路电源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 2s;
2 当一路电源与内燃机动力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 15s。
11.0.18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有显示消防水泵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的输出端子及远程控
制消防水泵启动的输入端子。控制柜应具有自动巡检可调、显示巡检状态和和信号等功
能,且对话界面应有汉语语言,图标应便于识别和操作。
11.0.19 消火栓按钮不宜作为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开关,但可作为发出报警信号的开关
或启动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快速启闭装置等。条文说明 图示
12 施工
12.1 一般规定
12.1.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条文
说明
12.1.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宜按本规范附录 A
划分。
条文说明
12.1.3 系统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
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范附录 B的要求填
写有关记录。条文说明
12.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图应经国家相关机构审查审核批准或备案后再施工;
2 平面图、系统图(展开系统原理图)、详图等图纸及说明书、设备表、材料表等
技术文件应齐全;
3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4 系统主要设备、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能保证正常施工;
5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施工要求。条文说明
12.1.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的施工,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
进行施工。
条文说明
12.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应校对审核图纸复核是否同施工现场一致;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应检
查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再进行下道工
序;
4 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5 调试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
记录;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组织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组成;
7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范表 C.0.1的要求填写。条文说明
12.1.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规范附录 D 的要求填写。
12.1.8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和设计等单位相关人员进行,
并应按本规范附录 E 的要求填写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验收记录。条文说明
12.1.9 当建筑物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龙头和 DN25消火栓时,其施工验收维护管
理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
规定。条文说明
12.2 进场检验
12.2.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前应对采用的主要设备、系统组件、管材管件及其
他设备、材料进行进场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要设备、系统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
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认证书;
2 消防水泵、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报警阀组、
电动(磁) 阀、压力开关、流量开关、消防水泵接合器、沟槽连接件等系统主要设备
和组件,应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3 稳压泵、气压水罐、消防水箱、自动排气阀、信号阀、止回阀、安全阀、减压阀、
倒流防止器、蝶阀、闸阀、流量计、压力表、水位计等,应经相应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中心检测合格;
4 气压水罐、组合式消防水池、屋顶消防水箱、地下水取水和地表水取水设施,以
及其附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相关资料。条文说明
12.2.2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流量、压力和电机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
2 消防水泵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泵》GB 6245、《离心泵技术条件》
(Ⅰ)类 GB/T 16907或《离心泵技术条件(Ⅱ)》GB/T 5656 的有关规定;
3 稳压泵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离心泵技术条件(Ⅱ类)》GB/T 5656 的
有关规定;
4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电机功率应满足水泵全性能曲线运行的要求;
5 泵及电机的外观表面不应有碰损,轴心不应有偏心。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查验认证文件。条文说明
12.2.3 消火栓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消火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消火栓》GB 4452 的性能和质量要求;
2 室内消火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消火栓》GB 3445 的性能和质量要求;
3 消防水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水带》GB 6246的性能和质量要求;
4 消防水枪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水枪》GB 8181的性能和质量要求;
5 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的商标、制造厂等标志应齐全;
6 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的型号、规格等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7 消火栓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铸件表面应无结疤、毛刺、裂纹和缩孔等
缺陷;铸铁阀体外部应涂红色油漆,内表面应涂防锈漆,手轮应涂黑色油漆;外部漆膜
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并应无明显碰、划等现象。
8 消火栓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9 消火栓的螺纹出水口和快速连接卡扣应无缺陷和机械损伤,并应能满足使用功能
的要求;
10 消火栓阀杆升降或开启应平稳、灵活,不应有卡涩和松动现象;
11 旋转型消火栓其内部构造应合理,转动部件应为铜或不锈钢,并应保证旋转可
靠、无卡涩和漏水现象;
12 减压稳压消火栓应保证可靠、无堵塞现象;
13 活动部件应转动灵活,材料应耐腐蚀,不应卡涩或脱扣;
14 消火栓固定接口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应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试验数量
宜从每批中抽查 1%,但不应少于 5个,应缓慢而均匀地升压 1.6MPa,应保压 2min。当
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合格时,不应使用该批消火栓。当仅有 1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 2%,
但不应少于 10个,并应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应使用该批消
火栓;
15 消防水带的织物层应编织得均匀,表面应整洁;应无跳双经、断双经、跳纬及
划伤,衬里(或覆盖层)的厚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折皱或其他缺陷;
16 消防水枪的外观质量应符合本条第 4 款的有关规定,消防水枪的进出口口径应
满足设计要求;
17 消火栓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火栓箱》GB 14561的性能和质量要求;
18 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软管卷盘》GB 15090 和现
行行业标准《轻便消防水龙》GA 180的性能和质量要求。
外观和一般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和尺量检查。
性能检查数量:抽查符合本条第 14款的规定。条文说明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
秒表。
12.2.4 消防炮、洒水喷头、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液压力储罐和泡
沫喷头等水灭火系统的专用组件的进场检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 等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2.2.5 管材、管件应进行现场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镀锌钢管应为内外壁热镀锌钢管,钢管内外表面的镀锌层不应有脱落、锈蚀等现
象,球墨铸铁管球墨铸铁内涂水泥层和外涂防腐涂层不应脱落,不应有锈蚀等现象,钢
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管道壁厚度均匀、内外壁应无划痕,各种管材管件应符合表 12.2.5
所列相应标准;
表 12.2.5 消防给水管材及管件标准
2 表面应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和重皮;
3 管材管件不应有妨碍使用的凹凸不平的缺陷,其尺寸公差应符合本规范表 12.2.5
的规定;
4 螺纹密封面应完整、无损伤、无毛刺;
5 非金属密封垫片应质地柔韧、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应无折损、皱纹等缺
陷;
6 法兰密封面应完整光洁,不应有毛刺及径向沟槽;螺纹法兰的螺纹应完整、无损
伤;
7 不圆度应符合本规范表 12.2.5的规定;
8 球墨铸铁管承口的内工作面和插口的外工作面应光滑、轮廓清晰,不应有影响接
口密封性的缺陷;
9 钢丝网骨架塑料(PE)复合管内外壁应光滑、无划痕,钢丝骨料与塑料应黏结牢
固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和尺量检查。
12.2.6 阀门及其附件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阀门的商标、型号、规格等标志应齐全,阀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阀门及其附件应配备齐全,不应有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3 报警阀和水力警铃的现场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
验收规范》GB 50261 的有关规定;
4 闸阀、截止阀、球阀、蝶阀和信号阀等通用阀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
阀门压力试验》GB/T 13927 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6部分:通用阀门》GB 5135.6
等的有关规定;
5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水泵接合器》GB 3446的性能和质量
要求;
6 自动排气阀、减压阀、泄压阀、止回阀等阀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
阀门压力试验》GB/T 1392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部分:通用阀门》GB 5135.6、
《压力释放装置性能试验规范》GB/T 12242、《减压阀性能试验方法》GB/T 12245、《安
全阀一般要求》GB/T 12241、《阀门的检验与试验》JB/T 9092 等的有关规定;
7 阀门应有清晰的铭牌、安全操作指示标志、产品说明书和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
秒表。
12.2.7 消防水泵控制柜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控制柜的控制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 11章和设计要求,并应经国家批准
的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2 控制柜体应端正,表面应平整,涂层颜色应均匀一致,应无眩光,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高度进制为 20mm的面板、架和柜的基本尺寸系列》GB/T 3047.1 的有关规定,
且控制柜外表面不应有明显的磕碰伤痕和变形掉漆;
3 控制柜面板应设有电源电压、电流、水泵(启)停状况、巡检状况、火警及故障
的声光报警等显示;
4 控制柜导线的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工成套装置中的导线颜色》GB/T 2681
的有关规定;
5 面板上的按钮、开关、指示灯应易于操作和观察且有功能标示,并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电工成套装置中的导线颜色》GB/T 2681 和《电工成套装置中的指示灯和按钮
的颜色》GB/T 2682 的有关规定;
6 控制柜内的电器元件及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控制用电磁继电器可
靠性试验通则》GB/T 15510 等的有关规定,并应安装合理,其工作位置应符合产品使用
说明书的规定;
7 控制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第 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
A:低温》GB/T 2423.1的有关规定进行低温实验检测,检测结果不应产生影响正常工作
的故障;
8 控制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第 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
B:高温》GB/T 2423.2的有关规定进行高温试验检测,检测结果不应产生影响正常工作
的故障;
9 控制柜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第 2部分:
消防自动恒压给水系统设备》GA 30.2的有关规定进行湿热试验检测,检测结果不应产
生影响工作的故障;
10 控制柜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第 2部分:
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GA 30.2的有关规定进行振动试验检测,检测结果柜体结构及
内部零部件应完好无损,并不应产生影响正常工作的故障;
11 控制柜温升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 1部分:型
式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成套设备》GB/T 7251.1 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检测,检测结果不
应产生影响正常工作的故障;
12 控制柜中各带电回路之间及带电间隙和爬电距离,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消
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第 2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GA 30.2的有关
规定进行试验检测,检测结果不应产生影响正常工作的故障;
13 金属柜体上应有接地点,且其标志、线号标记、线径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固定
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第 2 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GA30.2的有关
规定检测绝缘电阻;控制柜中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 20MΩ,电源接线
端子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 50MΩ;
14 控制柜的介电强度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控制设备》GB/T 3739的有关规
定进行介电强度测试,测试结果应无击穿、无闪络;
15 在控制柜的明显部位应设置标志牌和控制原理图等;
16 设备型号、规格、数量、标牌、线路图纸及说明书、设备表、材料表等技术文
件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查验认证文件。
12.2.8 压力开关、流量开关、水位显示与控制开关等仪表的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
求:
1 性能规格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压力开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0 部分:压力开关》GB
5135.10的性能和质量要求;
3 水位显示与控制开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位测量仪器》GB/T 11828等的有关
规定;
4 流量开关应能在管道流速为 0.1m/s~10m/s时可靠启动,其他性能宜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7 部分:水流指示器》GB 5135.7 的有关规定;
5 外观完整不应有损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查验认证文件。
12.3 施工
12.3.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消防水泵接合器等供水设
施及其附属管道安装前,应清除其内部污垢和杂物;
2 消防供水设施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日常操作和维护管
理;
3 管道的安装应采用符合管材的施工工艺,管道安装中断时,其敞口处应封闭。条
文说明
12.3.2 消防水泵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安装前应校核产品合格证,以及其规格、型号和性能与设计要求应一致,
并应根据安装使用说明书安装;
2 消防水泵安装前应复核水泵基础混凝土强度、隔振装置、坐标、标高、尺寸和螺
双孔位置;
3 消防水泵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 50231和《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 的有关规定;
4 消防水泵安装前应复核消防水泵之间,以及消防水泵与墙或其他设备之间的间
距,并应满足安装、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要求;
5 消防水泵吸水管上的控制阀应在消防水泵固定于基础上后再进行安装,其直径不
应小于消防水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没有可靠锁定装置的控制阀,控制阀应采用沟
漕式或法兰式阀门;
6 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接时,吸水管上应
加设柔性连接管;
7 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
应采用管顶平接;
8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消声止回阀、控制阀和压力表;系统的总出水管上还应
安装压力表和压力开关;安装压力表时应加设缓冲装置。压力表和缓冲装置之间应安装
旋塞;压力表量程在没有设计要求时,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 2倍~2.5倍;
9 消防水泵的隔振装置、进出水管柔性接头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说
明和安装使用说明。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实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验报告、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2.3.3 天然水源取水口、地下水井、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水源取水口、地下水井、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出水量、有效容积、
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天然水源取水口、地下水井、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施工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
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3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出水管或水泵吸水管应满足最低有效水位出水不掺气的技
术要求;
4 安装时池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装配和
检修的需要;
5 钢筋混凝土制作的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等管道应加设防水套管,钢板等
制作的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等管道宜采用法兰连接,对有振动的管道应加设柔
性接头。组合式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的进水管、出水管接头宜采用法兰连接,采用其他
连接时应做防锈处理;
6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溢流管、泄水管不应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相
连,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实设计图、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2.3.4 气压水罐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压水罐有效容积、气压、水位及设计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气压水罐安装位置和间距、进水管及出水管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出水管上应设
止回阀;
3 气压水罐宜有有效水容积指示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实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验报告、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2.3.5 稳压泵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规格、型号、流量和扬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2 稳压泵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和《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 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2.3.6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按接口、本体、连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
控制阀的顺序进行,止回阀的安装方向应使消防用水能从消防水泵接合器进入系统,整
体式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按其使用安装说明书进行;
2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消防水泵接合器永久性固定标志应能识别其所对应的消防给水系统或水灭火系
统,当有分区时应有分区标识;
4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标志的铸铁井盖,并应在其
附近设置指示其位置的永久性固定标志;
5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其安装高度距地面
宜为 0.7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
墙下方;
6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 0.4m,且不应
小于井盖的半径;
7 消火栓水泵接合器与消防通道之间不应设有妨碍消防车加压供水的障碍物;
8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的砌筑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实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验报告、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2.3.7 市政和室外消火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和室外消火栓的选型、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管道和阀门的施工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范》GB 5026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3 地下式消火栓顶部进水口或顶部出水口应正对井口。顶部进水口或顶部出水口与
消防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0.4m,井内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并应做好防水措施;
4 地下式室外消火栓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志;
5 当室外消火栓安装部位火灾时存在可能落物危险时,上方应采取防坠落物撞击的
措施;
6 市政和室外消火栓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妨碍交通,在易碰撞的地点
应设置防撞设施。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30%,但不应小于 10个。
检查方法:核实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验报告、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2.3.8 市政消防水鹤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消防水鹤的选型、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管道和阀门的施工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范》GB 5026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3 市政消防水鹤的安装空间应满足使用要求,并不应妨碍市政道路和人行道的畅
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实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验报告、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2.3.9 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的选型、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的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栓口、
消防水枪和水带及配件;
3 试验用消火栓栓口处应设置压力表;
4 当消火栓设置减压装置时,应检查减压装置符合设计要求,且安装时应有防止砂
石等杂物进入栓口的措施;
5 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固定标志,当室内消
火栓因美观要求需要隐蔽安装时,应有明显的标志,并应便于开启使用;
6 消火栓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 90°角,栓口不应安装在门
轴侧;
7 消火栓栓口中心距地面应为 1.1m,特殊地点的高度可特殊对待,允许偏差±20mm。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30%,但不应小于 10个。
检验方法:核实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验报告、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2.3.10 消火栓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的启闭阀门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使用,阀门的中心距箱侧面应为 140mm,
距箱后内表面应为 100mm,允许偏差±5mm;
2 室内消火栓箱的安装应平正、牢固,暗装的消火栓箱不应破坏隔墙的耐火性能;
3 箱体安装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3mm;
4 消火栓箱门的开启不应小于 120°;
5 安装消火栓水龙带,水龙带与消防水枪和快速接头绑扎好后,应根据箱内构造将
水龙带放置;
6 双向开门消火栓箱应有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没有要求时应至少满足
1h耐火极限的要求;
7 消火栓箱门上应用红色字体注明"消火栓"字样。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30%,但不应小于 10个。
检验方法:直观和尺量检查。条文说明 图示
12.3.11 当管道采用螺纹、法兰、承插、卡压等方式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螺纹连接时,热浸镀锌钢管的管件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可锻铸铁管路连接
件》GB 3287、《可锻铸铁管路连接件验收规则》GB 3288、《可锻铸铁管路连接件型式
尺寸》GB 3289的有关规定,热浸镀锌无缝钢管的管件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锻钢制螺
纹管件》GB/T 14626 的有关规定;
2 螺纹连接时螺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55º 密封管螺纹第 2部分:圆锥内螺纹与
圆锥外螺纹》GB 7306.2 的有关规定,宜采用密封胶带作为螺纹接口的密封,密封带应
在阳螺纹上施加;
3 法兰连接时法兰的密封面形式和压力等级应与消防给水系统技术要求相符合;法
兰类型宜根据连接形式采用平焊法兰、对焊法兰和螺纹法兰等,法兰选择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钢制管法兰类型与参数》GB 9112、《整体钢制管法兰》GB/T 9113、《钢制对
焊无缝管件》GB/T 12459 和《管法兰用聚四氟乙烯包覆垫片》GB/T 13404 的有关规定;
4 当热浸镀锌钢管采用法兰连接时应选用螺纹法兰,当必须焊接连接时,法兰焊接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和《工业金属
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的有关规定;
5 球墨铸铁管承插连接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6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施工安装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01的有关规定;
7 管径大于 DN50 的管道不应使用螺纹活接头,在管道变径处应采用单体异径接头。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30%,但不应小于 10个。
检验方法:直观和尺量检查。条文说明
12.3.12 沟槽连接件(卡箍)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沟槽式连接件(管接头)、钢管沟槽深度和钢管壁厚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1 部分:沟槽式管接件》GB 5135.11的有关规定;
2 有振动的场所和埋地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头,其他场所宜采用刚性接头,当采用刚
性接头时,每隔 4个~5个刚性接头应设置一个挠性接头,埋地连接时螺栓和螺母应采
用不锈钢件;
3 沟槽式管件连接时,其管道连接沟槽和开孔应用专用滚槽机和开孔机加工,并应
做防腐处理;连接前应检查沟槽和孔洞尺寸,加工质量应符合技术要求;沟槽、孔洞处
不应有毛刺、破损性裂纹和脏物;
4 沟槽式管件的凸边应卡进沟槽后再紧固螺栓,两边应同时紧固,紧固时发现橡胶
圈起皱应更换新橡胶圈;
5 机械三通连接时,应检查机械三通与孔洞的间隙,各部位应均匀,然后再紧固到
位;机械三通开孔间距不应小于 1m,机械四通开孔间距不应小于 2m;机械三通、机械
四通连接时支管的直径应满足表 12.3.12 的规定,当主管与支管连接不符合表 12.3.12
时应采用沟槽式三通、四通管件连接;
表 12.3.12 机械三通、机械四通连接时支管直径
6 配水干管(立管)与配水管(水平管)连接,应采用沟槽式管件,不应采用机械三通;
7 埋地的沟槽式管件的螺栓、螺帽应做防腐处理。水泵房内的埋地管道连接应采用
挠性接头。
8 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管道变径和转弯时,宜采用沟槽式异径管件和弯头;当需要
采用补芯时,三通上可用一个,四通上不应超过二个;公称直径大于 50mm的管道不宜
采用活接头;
9 沟槽连接件应采用三元乙丙橡胶(EDPM)C型密封胶圈,弹性应良好,应无破损
和变形,安装压紧后 C型密封胶圈中间应有空隙。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30%,不应少于 10件。
检验方法:直观和尺量检查。条文说明
12.3.13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应采用同一品牌的产品;管道连
接宜采用同种牌号级别,且压力等级相同的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不同牌号的管材
以及管道附件之间的连接,应经过试验,并应判定连接质量能得到保证后再连接;
2 连接应采用电熔连接或机械连接,电熔连接宜采用电熔承插连接和电熔鞍形连
接;机械连接宜采用锁紧型和非锁紧型承插式连接、法兰连接、钢塑过渡连接;
3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给水管道与金属管道或金属管道附件的连接,应采用法兰
或钢塑过渡接头连接,与直径小于或等于 DN50的镀锌管道或内衬塑镀锌管的连接,宜
采用锁紧型承插式连接;
4 管道各种连接应采用相应的专用连接工具;
5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材、管件与金属管、管道附件的连接,当采用钢制喷塑或
球墨铸铁过渡管件时,其过渡管件的压力等级不应低于管材公称压力;
6 在-5℃以下或大风环境条件下进行热熔或电熔连接操作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或
调整连接机具的工艺参数;
7 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存放处与施工现场温差较大时,连接前应将钢丝网骨架
塑料复合管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在施工现场放置一段时间,并应使管材的温度与施
工现场的温度相当;
8 管道连接时,管材切割应采用专用割刀或切管工具,切割断面应平整、光滑、无
毛刺,且应垂直于管轴线;
9 管道合拢连接的时间宜为常年平均温度,且宜为第二天上午的 8点~10点;
10 管道连接后,应及时检查接头外观质量。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30%,不应少于 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12.3.14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材、管件电熔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熔连接机具输出电流、电压应稳定,并应符合电熔连接工艺要求;
2 电熔连接机具与电熔管件应正确连通,连接时,通电加热的电压和加热时间应
符合电熔连接机具和电熔管件生产企业的规定;
3 电熔连接冷却期间,不应移动连接件或在连接件上施加任何外力;
4 电熔承插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量管件承口长度,并在管材插入端标出插入长度标记,用专用工具刮除插
入段表皮;
2)用洁净棉布擦净管材、管件连接面上的污物;
3)将管材插入管件承口内,直至长度标记位置;
4)通电前,应校直两对应的待连接件,使其在同一轴线上,用整圆工具保持管
材插入端的圆度。
5 电熔鞍形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熔鞍形连接应采用机械装置固定干管连接部位的管段,并确保管道的直线
度和圆度;
2)干管连接部位上的污物应使用洁净棉布擦净,并用专用工具刮除干管连接部
位表皮;
3)通电前,应将电熔鞍形连接管件用机械装置固定在干管连接部位。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30%,不应少于 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12.3.15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管材、管件法兰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管端法兰盘(背压松套法兰)连接,应先将法兰盘(背压
松套法兰)套入待连接的聚乙烯法兰连接件(跟形管端)的端部,再将法兰连接件(跟
形管端)平口端与管道按本规范第 12.3.13 条第 2款电熔连接的要求进行连接;
2 两法兰盘上螺孔应对中,法兰面应相互平行,螺孔与螺栓直径应配套,螺栓长短
应一致,螺帽应在同一侧;紧固法兰盘上螺栓时应按对称顺序分次均匀紧固,螺栓拧紧
后宜伸出螺帽 1丝扣~3丝扣;
3 法兰垫片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管法兰类型与参数》GB 9112 和《整体
钢制管法兰》GB/T 9113 的有关规定,松套法兰表面宜采用喷塑防腐处理;
4 法兰盘应采用钢质法兰盘且应采用磷化镀铬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30%,不应少于 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12.3.16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道钢塑过渡接头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塑过渡接头的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管端与聚乙烯管道连接,应符合热熔连接
或电熔连接的规定;
2 钢塑过渡接头钢管端与金属管道连接应符合相应的钢管焊接、法兰连接或机械连
接的规定;
3 钢塑过渡接头钢管端与钢管应采用法兰连接,不得采用焊接连接,当必须焊接时,
应采取降温措施;
4 公称外径大于或等于 dn110的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与管径大于或等于 DN100的
金属管连接时,可采用人字形柔性接口配件,配件两端的密封胶圈应分别与聚乙烯管和
金属管相配套;
5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和金属管、阀门相连接时,规格尺寸应相互配套。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30%,不应少于 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12.3.17 埋地管道的连接方式和基础支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震裂度在 7度及 7度以上时宜采用柔性连接的金属管道或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
管等;
2 当采用球墨铸铁时宜采用承插连接;
3 当采用焊接钢管时宜采用法兰和沟槽连接件连接;
4 当采用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时应采用电熔连接;
5 埋地管道的施工时除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
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6 埋地消防给水管道的基础和支墩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支墩没有要求时,应
在管道三通或转弯处设置混凝土支墩。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2.3.18 架空管道应采用热浸镀锌钢管,并宜采用沟槽连接件、螺纹、法兰和卡压等方
式连接;架空管道不应安装使用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等非金属管道。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12.3.19 架空管道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管道的安装不应影响建筑功能的正常使用,不应影响和妨碍通行以及门窗等
开启;
2 当设计无要求时,管道的中心线与梁、柱、楼板等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12.3.19
的规定;
表 12.3.19 管道的中心线与梁、柱、楼板等的最小距离
3 消防给水管穿过地下室外墙、构筑物墙壁以及屋面等有防水要求处时,应设防水
套管;
4 消防给水管穿过建筑物承重墙或基础时,应预留洞口,洞口高度应保证管顶上部
净空不小于建筑物的沉降量,不宜小于 0.1m,并应填充不透水的弹性材料;
5 消防给水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套管长度不应小于墙体厚度,或应高
出楼面或地面 50mm;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管道的接口不应位于套管
内;
6 消防给水管必须穿过伸缩缝及沉降缝时,应采用波纹管和补偿器等技术措施;
7 消防给水管可能发生冰冻时,应采取防冻技术措施;
8 通过及敷设在有腐蚀性气体的房间内时,管外壁应刷防腐漆或缠绕防腐材料。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30%,不应少于 10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2.3.20 架空管道的支吊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示
1 架空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或固定支架的安装应固定牢固,其型式、材质及施工
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计的吊架在管道的每一支撑点处应能承受 5倍于充满水的管重,且管道系统支
撑点应支撑整个消防给水系统;
3 管道支架的支撑点宜设在建筑物的结构上,其结构在管道悬吊点应能承受充满水
管道重量另加至少 114kg 的阀门、法兰和接头等附加荷载,充水管道的参考重量可按表
12.3.20-1选取;
表 12.3.20-1 充水管道的参考重量
注:1 计算管重量按 10kg化整,不足 20kg按 20kg计算;
2 表中管重不包括阀门重量。
4 管道支架或吊架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表 12.3.20-2的要求;
表 12.3.20-2 管道支架或吊架的设置间距
5 当管道穿梁安装时,穿梁处宜作为一个吊架;
6 下列部位应设置固定支架或防晃支架:
1)配水管宜在中点设一个防晃支架,但当管径小于 DN50 时可不设;
2)配水干管及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长度超过 15m,每 15m 长度内应至少设 1个防
晃支架,但当管径不大于 DN40可不设;
3)管径大于 DN50的管道拐弯、三通及四通位置处应设 1个防晃支架;
4)防晃支架的强度,应满足管道、配件及管内水的重量再加 50%的水平方向推力
时不损坏或不产生永久变形;当管道穿梁安装时,管道再用紧固件固定于混凝土结构上,
亦可作为 1个防晃支架处理。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30%,不应少于 10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条文说明
12.3.21 架空管道每段管道设置的防晃支架不应少于 1个;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
防晃支架;立管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30%,不应少于 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图示
12.3.22 埋地钢管应做防腐处理,防腐层材质和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施工;室外埋地球墨铸
铁给水管要求外壁应刷沥青漆防腐;埋地管道连接用的螺栓、螺母以及垫片等附件应采
用防腐蚀材料,或涂覆沥青涂层等防腐涂层;埋地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不应做防腐处
理。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30%,不应少于 10件。
检验方法:放水试验、观察、核对隐蔽工程记录,必要时局部解剖检查。
12.3.23 地震裂度在 7度及 7度以上时,架空管道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震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宜采用沟槽连接件的柔性接头或间隙保护系统的安全可
靠性;
2 应用支架将管道牢固地固定在建筑上;
3 管道应有固定部分和活动部分组成;
4 当系统管道穿越连接地面以上部分建筑物的地震接缝时,无论管径大小,均应设
带柔性配件的管道地震保护装置;
5 所有穿越墙、楼板、平台以及基础的管道,包括泄水管,水泵接合器连接管及其
他辅助管道的周围应留有间隙;
6 管道周围的间隙,DN25~DN80 管径的管道,不应小于 25mm,DN100 及以上管径的
管道,不应小于 50mm;间隙内应填充腻子等防火柔性材料;
7 竖向支撑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管道应有承受横向和纵向水平载荷的支撑;
2)竖向支撑应牢固且同心,支撑的所有部件和配件应在同一直线上;
3)对供水主管,竖向支撑的间距不应大于 24m;
4)立管的顶部应采用四个方向的支撑固定;
5)供水主管上的横向固定支架,其间距不应大于 12m。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30%,不应少于 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图示
12.3.24 架空管道外应刷红色油漆或涂红色环圈标志,并应注明管道名称和水流方向标
识。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 20mm,间隔不宜大于 4m,在一个独立的单元内环圈
不宜少于 2处。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 30%,不应少于 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2.3.25 消防给水系统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类阀门型号、规格及公称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阀门的设置应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且安装空间应能满足阀门完全启闭的要求,
并应作出标志;
3 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4 消防给水系统干管与水灭火系统连接处应设置独立阀门,并应保证各系统独立使
用。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2.3.26 消防给水系统减压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位置处的减压阀的型号、规格、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减压阀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3 减压阀水流方向应与供水管网水流方向一致;
4 减压阀前应有过滤器;
5 减压阀前后应安装压力表;
6 减压阀处应有压力试验用排水设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实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验报告、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2.3.27 控制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控制柜的基座其水平度误差不大于±2mm,并应做防腐处理及防水措施;
2 控制柜与基座应采用不小于 ф12mm 的螺栓固定,每只柜不应少于 4只螺栓;
3 做控制柜的上下进出线口时,不应破坏控制柜的防护等级。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2.4 试压和冲洗
12.4.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试压和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冲洗和严密性试验;
2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宜用水进行。干式消火栓系统应做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
3 系统试压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所有临时盲板及试验用的管道,并应与记录核对无
误,且应按本规范表 C.0.2的格式填写记录;
4 管网冲洗应在试压合格后分段进行。冲洗顺序应先室外,后室内;先地下,后地
上;室内部分的冲洗应按供水干管、水平管和立管的顺序进行;
5 系统试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础、支墩等经复查应符合设计要求;
2)试压用的压力表不应少于 2只;精度不应低于 1.5级,量程应为试验压力值的 1.5
倍~2倍;
3)试压冲洗方案已经批准;
4)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拆除;加设的临时盲板
应具有突出于法兰的边耳,且应做明显标志,并记录临时盲板的数量。
6 系统试压过程中,当出现泄漏时,应停止试压,并应放空管网中的试验介质,消
除缺陷后,应重新再试;
7管网冲冼宜用水进行。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
8冲洗前,应对管道防晃支架、支吊架等进行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9 对不能经受冲冼的设备和冲冼后可能存留脏物、杂物的管段,应进行清理;
10冲洗管道直径大于 DN100时,应对其死角和底部进行振动,但不应损伤管道;
11 管网冲洗合格后,应按本规范表 C.0.3 的要求填写记录;
12 水压试验和水冲洗宜采用生活用水进行,不应使用海水或含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
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2.4.2 压力管道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表 12.4.2的规定。 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表 12.4.2 压力管道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
12.4.3 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应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对管网注水时,应将管网内
的空气排净,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 30min后,管网应无泄漏、无变形,
且压力降不应大于 0.05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2.4.4 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系统
工作压力,稳压 24h,应无泄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2.4.5 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 5℃,当低于 5℃时,水压试验应采取防冻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温度计检查。条文说明
12.4.6 消防给水系统的水源干管、进户管和室内埋地管道应在回填前单独或与系统同
时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检查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记录。条文说明
12.4.7 气压严密性试验的介质宜采用空气或氮气,试验压力应为 0.28MPa,且稳压 24h,
压力降不应大于 0.01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2.4.8 管网冲洗的水流流速、流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水流流速、流量;管网冲洗宜
分区、分段进行;水平管网冲洗时,其排水管位置应低于冲洗管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和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2.4.9 管网冲洗的水流方向应与灭火时管网的水流方向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2.4.10 管网冲洗应连续进行。当出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与入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
基本一致时,冲洗可结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2.4.11 管网冲洗宜设临时专用排水管道,其排放应畅通和安全。排水管道的截面面积
不应小于被冲洗管道截面面积的 6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和尺量、试水检查。条文说明
12.4.12 管网的地上管道与地下管道连接前,应在管道连接处加设堵头后,对地下管道
进行冲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2.4.13 管网冲洗结束后,应将管网内的水排除干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2.4.14 干式消火栓系统管网冲洗结束,管网内水排除干净后,宜采用压缩空气吹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3 系统调试与验收
13.1 系统调试
13.1.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天然水源取水口、地下水井、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蓄水和
供水设施水位、出水量、已储水量等符合设计要求;
2 消防水泵、稳压泵和稳压设施等处于准工作状态;
3 系统供电正常,若柴油机泵油箱应充满油并能正常工作;
4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已经充满水;
5 湿式消火栓系统管网内已充满水,手动干式、干式消火栓系统管网内的气压符合
设计要求;
6 系统自动控制处于准工作状态;
7 减压阀和阀门等处于正常工作位置。条文说明
13.1.2 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水源调试和测试;
2 消防水泵调试;
3 稳压泵或稳压设施调试;
4 减压阀调试;
5 消火栓调试;
6 自动控制探测器调试;
7 干式消火栓系统的报警阀等快速启闭装置调试,并应包含报警阀的附件电动或磁
阀等阀门的调试;
8 排水设施调试;
9 联锁控制试验。条文说明
13.1.3 水源调试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设计要求核实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积,高位消防水池、
高位消防水箱设置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储水应有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当有江河
湖海、水库和水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验证其枯水位、洪水位和常水位的流量
符合设计要求。地下水井的常水位、出水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管网吸水时,应测试市政供水的压力和流量能否满足设计要
求的流量;
3 应按设计要求核实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供水能力,并应通过消防车车载移动
泵供水进行试验验证;
4 应核实地下水井的常水位和设计抽升流量时的水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进行通水试验。条文说明
13.1.4 消防水泵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以自动直接启动或手动直接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 55s内投入正常运行,
且应无不良噪声和振动;
2 以备用电源切换方式或备用泵切换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分别在 1min或
2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3 消防水泵安装后应进行现场性能测试,其性能应与生产厂商提供的数据相符,并
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4 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超过设计工作压力的 140%;当出流量为设计工作流
量的 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额定压力的 6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秒表检查。条文说明
13.1.5 稳压泵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达到设计启动压力时,稳压泵应立即启动;当达到系统停泵压力时,稳压泵应
自动停止运行;稳压泵启停应达到设计压力要求;
2 能满足系统自动启动要求,且当消防主泵启动时,稳压泵应停止运行;
3 稳压泵在正常工作时每小时的启停次数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大于 15 次/h;
4 稳压泵启停时系统压力应平稳,且稳压泵不应频繁启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3.1.6 干式消火栓系统快速启闭装置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干式消火栓系统调试时,开启系统试验阀或按下消火栓按钮,干式消火栓系统快
速启闭装置的启动时间、系统启动压力、水流到试验装置出口所需时间,均应符合设计
要求;
2 快速启闭装置后的管道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充水时间的要求;
3 干式报警阀在充气压力下降到设定值时应能及时启动;
4 干式报警阀充气系统在设定低压点时应启动,在设定高压点时应停止充气,当压
力低于设定低压点时应报警;
5 干式报警阀当设有加速排气器时,应验证其可靠工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秒表、声强计和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3.1.7 减压阀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减压阀的阀前阀后动静压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减压阀的出流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当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 150%时,阀后动压不应
小于额定设计工作压力的 65%;
3 减压阀在小流量、设计流量和设计流量的 150%时不应出现噪声明显增加;
4 测试减压阀的阀后动静压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流量计、声强计和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3.1.8 消火栓的调试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消火栓动作时,应检测消防水泵是否在本规范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启动;
2 试验消火栓动作时,应测试其出流量、压力和充实水柱的长度;并应根据消防水
泵的性能曲线核实消防水泵供水能力;
3 应检查旋转型消火栓的性能能否满足其性能要求;
4 应采用专用检测工具,测试减压稳压型消火栓的阀后动静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流量计和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3.1.9 调试过程中,系统排出的水应通过排水设施全部排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排水设施的自动控制和排水能力应进行测试;
2 报警阀排水试验管处和末端试水装置处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应进行测试,且在地
面不应有积水;
3 试验消火栓处的排水能力应满足试验要求;
4 消防水泵房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应进行测试,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流量计、专用测试工具和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3.1.10 控制柜调试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首先空载调试控制柜的控制功能,并应对各个控制程序进行试验验证;
2 当空载调试合格后,应加负载调试控制柜的控制功能,并应对各个负载电流的状
况进行试验检测和验证;
3 应检查显示功能,并应对电压、电流、故障、声光报警等功能进行试验检测和验
证;
4 应调试自动巡检功能,并应对各泵的巡检动作、时间、周期、频率和转速等进行
试验检测和验证;
5 应试验消防水泵的各种强制启泵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电压表、电流表、秒表等仪表和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3.1.11 联锁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应按本规范表 C.0.4的要求进行记录:
1 干式消火栓系统联锁试验,当打开 1个消火栓或模拟 1个消火栓的排气量排气时,
干式报警阀(电动阀/电磁阀)应及时启动,压力开关应发出信号或联动启动消防防水
泵,水力警铃动作应发出机械报警信号;
2 消防给水系统的试验管放水时,管网压力应持续降低,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压力
开关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系统的试验管放水或高位消防水箱排水管放水
时,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应动作,且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3 自动启动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 11.0.3条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3.2 系统验收
13.2.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质检、设计、施工、
监理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应投入使用。条文说明
13.2.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 E的要求填写。条文说明
13.2.3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竣工资料;
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调试报告;
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条文说明
13.2.4 水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检查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并应检查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消
防水池和消防水池等的有效容积和水位测量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当采用地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水位、水量、水质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应根据有效水文资料检查天然水源枯水期最低水位、常水位和洪水位时确保消防
用水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应根据地下水井抽水试验资料确定常水位、最低水位、出水量和水位测量装置等
技术参数和装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3.2.5 消防水泵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房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消防水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消防水泵房的采暖通风、排水和防洪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消防水泵房的设备进出和维修安装空间应满足设备要求;
5 消防水泵控制柜的安装位置和防护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3.2.6 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运转应平稳,应无不良噪声的振动;
2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止回阀、
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
常开位置,并应有明显标记;
3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方式,并应保证全部有效储水被有效利用;
4 分别开启系统中的每一个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和试验消火栓,水流指示器、压
力开关、压力开关(管网)、高位消防水箱流量开关等信号的功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试水阀,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启动
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备用泵启动和相互切换正常;消防水泵
就地和远程启停功能应正常;
6 消防水泵停泵时,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不应超过水泵出口设计压力的 1.4倍;
7 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置于自动启动挡;
8 采用固定和移动式流量计和压力表测试消防水泵的性能,水泵性能应满足设计要
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采用仪表检测。条文说明
13.2.7 稳压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稳压泵的型号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稳压泵的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动的技术措施;
3 稳压泵在 1h 内的启停次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宜大于 15次/h;
4 稳压泵供电应正常,自动手动启停应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
换;
5 气压水罐的有效容积以及调节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稳压泵的启停要
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3.2.8 减压阀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减压阀的型号、规格、设计压力和设计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减压阀阀前应有过滤器,过滤器的过滤面积和孔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
8.3.4条第 2款的规定;
3 减压阀阀前阀后动静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减压阀处应有试验用压力排水管道;
5 减压阀在小流量、设计流量和设计流量的 150%时不应出现噪声明显增加或管道出
现喘振;
6 减压阀的水头损失应小于设计阀后静压和动压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流量计和直观检查。
13.2.9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水位、报警水位等,应符
合设计要求;
3 进出水管、溢流管、排水管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溢流管应采用间接排水;
4 管道、阀门和进水浮球阀等应便于检修,人孔和爬梯位置应合理;
5 消防水池吸水井、吸(出)水管喇叭口等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3.2.10 气压水罐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压水罐的有效容积、调节容积和稳压泵启泵次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气压水罐气侧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3.2.11 干式消火栓系统报警阀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报警阀组的各组件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2 打开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放水阀,测试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水力警铃的设置位置应正确。测试时,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应小于 0.05MPa,
且距水力警铃 3m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 70dB;
4 打开手动试水阀动作应可靠;
5 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6 与空气压缩机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锁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3.2.12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
求,管道标识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系统中的试验消火栓、自动排气阀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管网不同部位安装的报警阀组、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
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均应符合设计要
求;
5 干式消火栓系统允许的最大充水时间不应大于 5min;
6 干式消火栓系统报警阀后的管道仅应设置消火栓和有信号显示的阀门;
7 架空管道的立管、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架,应符合本规范第
12.3.19~12.3.23条的规定;
8 室外埋地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12.3.17、12.3.22条等的规定。
检查数量:本条第 7款抽查 20%,且不应少于 5处;本条第 1款~第 6款、第 8 款
全数抽查。
检查方法:直观和尺量检查、秒表测量。条文说明
13.2.13 消火栓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的设置场所、位置、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 7.2节~第 7.4
节的有关规定;
2 室内消火栓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 7章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消防
救援和火灾扑救工艺的要求;
4 消火栓的减压装置和活动部件应灵活可靠,栓后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消火栓数量 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应少于 10个, 合格率应
为 100%。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条文说明
13.2.14 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消
防车车载消防水泵进行充水试验,且供水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有
分区供水时应确定消防车的最大供水高度和接力泵的设置位置的合理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和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3.2.15 消防给水系统流量、压力的验收,应通过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和末端试水
装置进行放水试验,系统流量、压力和消火栓充实水柱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条文说明
13.2.16 控制柜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控制柜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控制柜的图纸塑封后应牢固粘贴于柜门内侧;
3 控制柜的动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 11章的有关规定;
4 控制柜的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本规范第 12.2.7条的要求。
5 主、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3.2.17 应进行系统模拟灭火功能试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干式消火栓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压力开关动作;
2 流量开关、低压压力开关和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动作,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及与
其联锁的相关设备,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3 消防水泵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4 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干式报警阀的加速排气器动作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5 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3.2.18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本规范附录 F要求划分。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 A=0,且 B≤2,且 B+C≤6为合格;
3 系统验收当不符合本条第 2款要求时应为不合格。条文说明
14 维护管理
14.0.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应有管理、检查检测、维护保养的操作规程;并应保证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维护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 G的要求进行。条文说明
14.0.2 维护管理人员应掌握和熟悉消防给水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规程。条文说明
14.0.3 水源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季度应监测市政给水管网的压力和供水能力;
2 每年应对天然河湖等地表水消防水源的常水位、枯水位、洪水位,以及枯水位流
量或蓄水量等进行一次检测;
3 每年应对水井等地下水消防水源的常水位、最低水位、最高水位和出水量等进行
一次测定;
4 每月应对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水源设施的水位等进行
一次检测;消防水池(箱)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5 在冬季每天应对消防储水设施进行室内温度和水温检测,当结冰或室内温度低于
5℃时,应采取确保不结冰和室温不低于 5℃的措施。条文说明
14.0.4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等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月应手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一次,并应检查供电电源的情况;
2 每周应模拟消防水泵自动控制的条件自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一次,且应自动记录
自动巡检情况,每月应检测记录;
3 每日应对稳压泵的停泵启泵压力和启泵次数等进行检查和记录运行情况;
4 每日应对柴油机消防水泵的启动电池的电量进行检测,每周应检查储油箱的储油
量,每月应手动启动柴油机消防水泵运行一次;
5 每季度应对消防水泵的出流量和压力进行一次试验;
6 每月应对气压水罐的压力和有效容积等进行一次检测。条文说明
14.0.5 减压阀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月应对减压阀组进行一次放水试验,并应检测和记录减压阀前后的压力,当不
符合设计值时应采取满足系统要求的调试和维修等措施;
2 每年应对减压阀的流量和压力进行一次试验。条文说明
14.0.6 阀门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林阀的附属电磁阀应每月检查并应作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
2 每月应对电动阀和电磁阀的供电和启闭性能进行检测;
3 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每月应对
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4 每季度应对室外阀门井中,进水管上的控制阀门进行一次检查,并应核实其处于
全开启状态;
5 每天应对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组进行外观检查,并应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
6 每季度应对系统所有的末端试水阀和报警阀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一次放水试验,并
应检查系统启动、报警功能以及出水情况是否正常;
7 在市政供水阀门处于完全开启状态时,每月应对倒流防止器的压差进行检测,且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减压型倒流防止器》GB/T 25178、《低阻力倒流防止器》JB/T 11151
和《双止回阀倒流防止器》CJ/T 160等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
14.0.7 每季度应对消火栓进行一次外观和漏水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消火栓应及时更
换。
14.0.8 每季度应对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进行检查一次,并应保证接口完好、
无渗漏、闷盖齐全。
14.0.9 年应对系统过滤器进行至少一次排渣,并应检查过滤器的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当堵塞或损坏时应及时检修。
14.0.10 每年应检查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施的结构材料是否完好,发现问题时
应及时处理。条文说明
14.0.11 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或障碍物的改变,影响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功能而需
要进行修改时,应重新进行设计。
14.0.12 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泵、减压阀、报警阀和阀门等,
应有明确的标识。
14.0.1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应有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并应使系统处于随时满足消防
的需求和安全状态。
14.0.14 永久性地表水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口应有防止水生生物繁殖的管理技术措施。条
文说明
14.0.1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
并应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同时应临场监督,应在采取防范措施后再动工。条文说明
附录 A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表 A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 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表 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 C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C.0.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应按表
C.0.1填写,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并应做出检查结论。
表 C.0.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C.0.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试压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
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应按表 C.0.2填写。
表 C.0.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试压记录
C.0.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管网冲洗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
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应按表 C.0.3 填
写。
表 C.0.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管网冲洗记录
C.0.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联动试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
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应按表 C.0.4 填
写。
表 C.0.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联动试验记录
附录 D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表 D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附录 E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表 E 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 F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表 F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附录 G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表 G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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