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环境资源领域法律达30多件)

来源: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环境资源领域法律达30多件)(1)

在生态环境部9月28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表示:“十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全方位、开创性、历史性成就,生态环境立法实现从量到质的全面提升,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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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十年,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得到重构,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得到重塑,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成效最为显著的十年。”别涛说,目前,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93件,环境资源领域法律有30多件,生态环境部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动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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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江苏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变身城市湿地公园,市民在游玩。(孙井贤/摄)

别涛表示,我国通过加强环境立法落实中央生态文明改革部署,推动多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比如,河湖长制和排污许可制改革纳入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重要专项法律。正在推进的改革措施,包括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将陆续推动入法。”

作为环保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环境保护法在生态环保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保法做了全面修订。新环保法在创新环保理念、强化政府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加大惩处力度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被喻为是‘史上最严’和‘长了牙齿’的环保法。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污染防治力度不断加大,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别涛表示。

“鼓励和引导地方先行先试,形成了一批体现地方特点、符合地方发展规律的立法成果。”别涛说,比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由京津冀三省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制定、同步公布、同步实施,统一标准、统一监管;2022年《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出台,以“小快灵”立法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助推区域高质量发展。

同时,通过强化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推动出台一系列重要司法解释和政策,织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污染环境犯罪、环境公益诉讼规则、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和惩罚性赔偿等20多件司法解释,具有普遍适用、反复适用的效力,是我国生态环保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别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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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广西北海市合浦县,洪潮江水库湖水碧绿,景美如画。(林启波/摄)

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基本建成

生态环境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规范环保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生态环境标准是落实环境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重要技术支撑。

别涛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标准工作实现了“三个前所未有 ”,即标准体系的发展速度前所未有、环境质量标准的引领作用前所未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倒逼作用前所未有,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已经基本建成。

“十年来,国家发布各类生态环境标准1217项,占50年来生态环境标准累计总数的44%;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备案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265项,占50年累计总数的77%。”别涛说。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要求逐步与国际接轨。“现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共计158项,与美国同类标准规定大体一致,就排放限值而言,工业常规污染物和重金属排放限值与发达国家基本相当。”别涛说,大气、水等污染防治法全面强化“超标即违法”原则,增加按日计罚、单位和个人双罚等超标处罚方式,加大处罚力度。

“这些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实施,既大幅降低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也倒逼国内重点行业达到甚至超过发达国家同类行业的技术水平,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别涛表示。

“‘十四五’时期,我们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为目标,继续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用更完善的标准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支撑。”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燕娥表示,将继续补足短板弱项,持续优化完善标准体系,大力推动地方标准发展,进一步提升地方精准管控的水平。

(人民日报中央厨房·蓝蓝天工作室 作者寇江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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