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给员工购买养老保险的处理(公司不给买社保)
——公司未交社保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员工可诉求相关待遇损失
#普法行动#
一、基本案情
2002年3月11日,T某入职深圳G公司。
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13年8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1月19日,G公司通过“粘贴”的方式,向T某出具《解除劳务雇佣关系的通告》,内容为“T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已不能为你们购买相关社保事项,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对T某做解除劳务关系的决定”。
T某认为公司的做法其实是“要搬厂,为了规避经济补偿”,且认为公司没有给自己买社保,导致自己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公司提起了诉讼,诉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律师费等。
法庭经审理,支持了养老保险待遇(31万元)及律师费(按胜诉比例支持1800多元)。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原告:T某
被告:G公司
原告一审诉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9686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258200元,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4194元/月,从原告退休之日计算至我国女性平均寿命75岁止;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
庭审情况: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一审判决:
一、被告G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某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316800元;
二、被告G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某支付律师费1894元;
三、驳回原告T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理由:(部分摘要)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告主张被告要搬厂,为了规避经济补偿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提交被告2021年1月19日粘贴的《解除劳务雇佣关系的通告》,内容为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已不能为你们购买相关社保事项,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原告做解除劳务关系的决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于1968年4月4日出生,于2018年4月3日已达到退休年龄。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应于2018年4月3日终止。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应是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如前述,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8年4月3日终止,双方在2018年4月4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为劳务关系。现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养老待遇损失:3168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2006年11月至2018年4月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显示,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且已经无法补缴养老保险,导致原告在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待遇,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原告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因劳动者退休后每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受其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难以精确界定,本院酌情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80%计算。《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本院酌定被告应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年限为15年。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养老待遇损失316800元(2200元×80%×12×15年)。
七、律师费:原告已为该案件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原告为本案付出的律师代理费根据双方的败诉比例共同负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本案中被告需要负担的律师费为1894元[8000元×316800元÷(79686元 1258200元)],因此被告应承担的律师费为1894元。
三、简要分析
1.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根据深圳地区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跨市搬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是,该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应当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公司搬迁时,双方应当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本案劳动者在2018年4月3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2018年4月3日以后,劳动者与公司之间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既然双方在2018年4月3日以后不再是劳动关系,则公司2021年1月19日通过粘贴《解除劳务雇佣关系的通告》的方式对劳动者终止用工时,公司并不需要支付相关经济补偿金。
(注: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关系下的诉求,如果双方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此时双方均可随时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文号:深中法发〔2015〕13号)
八十、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3.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养老保险待遇,即俗称的“退休金”,一般是指劳动者在社保缴费累计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社保管理部门按月领取的一种“社会保险养老待遇”。(注:这里仅介绍一般情况,暂不讨论其他特殊情况。)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但是,司法实践中,很多劳动者还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在劳动纠纷中诉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这类诉求通常无法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因为劳动者还没到退休年龄,尚未达到诉求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时间条件。
本案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才可以提出该诉求,裁判机关经审理,查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且已经无法补缴养老保险,导致劳动者在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待遇”的情形,因此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判决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赔偿相关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只是,由于养老保险待遇受“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难以精确界定,因此法院酌情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80%计算,判决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15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本案裁判时为2021年11月,深圳地区的最低工资为2200元,因此法院认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2200×80%*12×15=316800元。
从劳动者角度,如果所在的用人单位存在不依法缴纳社保,导致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可以诉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损失,但具体需要由裁判机关根据个案酌情认定。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文号:法释〔2020〕26号)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4.关于律师费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劳动者聘请律师进行维权,产生了律师费,在其诉求得到裁判机关支持的情况下,相关律师费可以由裁判机关根据劳动者的胜诉比例予以支持,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注:这里所说的5000元,是指按胜诉比例予以支持的最终金额,劳动者实际支付的金额可以高于5000元。)
参考判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6民初14728号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民事诉讼存在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纠纷、房产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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