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第三者责任(婚姻法新规第三者)
最近看到一篇头条文章,还是某地政法发的,但标题比较惊悚“2022年婚姻法规定:第三者将无处容身,否则将判刑”,我就纳闷,婚姻法又出新司法解释了?怎么没听说,而且动作这么大?
点进去一看,内容有点扯蛋。
这份贯以“2022年婚姻法规定”头衔的文章,写的却是好几年前(2019年网上已有同样内容的文章,只是稍微换了一下标题)的东西,而且即使是以当年的眼光来看,这玩意儿也是胡说八道,根本没有什么依据,凭空侃侃而谈。
一、同居超6个月被视为重婚罪?
此文第一部分,讲的是婚姻法改新规,对重婚罪扩大范围,大意是说对第三者问题上婚姻法有了修改。
但学法的都清楚,关于原《婚姻法》(2001年版)第32条,应准予离婚的条款中,第一款就是“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这一条在《民法典》中也有规定,作了文字调整,改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将“有配偶者”去掉了,但实际上,这一调整并没有多大意义,表达的实质是一致的。
因为离婚本来就是有配偶者才可能干的事情,没有配偶的同居另一方,他本来就扯不到离婚上面,也就不必适用这一条规定来离婚。
也就是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重婚可离婚这块的规定,并没有变化,对重婚的法律定义,也同样没有变化。
何为重婚?重婚是 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好理解,就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两个结婚本本,这就是重婚。
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以夫妻名义同居,这是重婚与同居的最主要区别,如果只是普通的同居,是不以夫妻名义为前提的。
在民事评价上,重婚与同居,都是引发离婚的要素之一,无论是重婚,还是与他人同居,利益受损的配偶都可以基于此提出离婚,并且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但在刑事评价上,重婚与同居就完全不同,重婚构成刑事犯罪,但同居则不会构成刑事犯罪,所谓的“第三者被判刑”,这种规定即使是真的,也不会由婚姻法或者民法典婚姻编来规定,而是由刑事法律规定。
而目前,我国刑事法律修订中,从来没有将第三者行为纳入刑事评价,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没有变,也没有增加“出轨罪”这种新罪名。
所以,这篇某地政法盗翻的文章,从标题就错得离谱。
另外,那篇文中也提到,广东省曾出台规定“如果当事人已经结婚,再与他人同居超过6个月,将视为重婚罪判处”,这个规定据说是真的曾出台过,但旋即废止。
为何废止?这还用问,违法了!
罪刑法定原则,刑事立法未作修订,一个地方规定就改变刑事法律?这不扯蛋的事情嘛,自己赶紧撤回才是正经。
二、为什么不用刑事手段规范婚姻不忠行为?
无论是重婚,还是与他人同居,又或者只是普通的出轨(未同居),这都是对婚姻不忠的行为,而在婚姻制度屡屡被质疑的今天,放纵婚姻不忠的行为,毫无疑问会挫伤人们结婚的热情,这点不分男女,都是一样的。
有网友呼吁,对出轨者应该判刑,这才能杜绝。
但很遗憾,这样的呼吁无论是基于历史沿革还是现实考虑,都很难实现。
婚姻关系是民事关系,一般而言,不宜用刑事的手段调整,说到底,夫妻两个人的事情,是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也就是感情好不好、生活幸福不幸福、财产分配得满意不满意的问题),这些都是标准的民事法律关系。
只有到了动摇婚姻秩序、国家公权力不得不出来干预的地步,比如说重婚,这才构成犯罪,用刑事的手段规范调整。
为何重婚用刑,而同居不用刑?
原因还是在于程度不同,目的不同。重婚是与他人结婚登记,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这明显已经动摇了婚姻的根基,做不成夫妻了。
而同居好歹还偷偷摸摸,不敢与外面的情人夫妻相称,外观上还是以原配老婆为重,有挽回的余地,所以法律还准许你抢救一下。
但这种抢救也要以另一半配偶的意志为主,另一半可以提离婚,也应当准予,程度比重婚轻,又比出轨重。
出轨并非离婚的法定理由。
三、重婚的构成要件不变,但举证责任可以调整
对于重婚罪的规定,从立法角度没什么问题,但问题在于,现实生活中,要举证非常困难,很多案件,与他人同居者其实是以夫妻相称的,在亲戚朋友面前甚至过了明路,带出去朋友们都是嫂子嫂子地称呼,但被“绿”的一方却偏偏找不到任何证据。
证人证言算不算?私下说可以,真正肯出庭的基本没有,都是双方的朋友,谁又好出卖另一方?
同居好举证,调个监控就能看出某人长期与另一人出入同一楼同一室;但夫妻名义,这个真的很难搞。
这也导致,现实中被判处重婚罪的,大多是无知无畏的农民、小市民,不清楚重婚罪的构成,娶“二房”还大摆筵席,昭告天下,容易违法;反而那些所谓有身份地位、有知识文化的人,清楚地知道法律规定,明白“夫妻名义”是死穴,坚决不踩雷。
长此以往,重婚罪名也就形同虚设,或者说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小结:
民法典时代,许多法律都出现调整,普法无可厚非,但了解法律变化的同时,也要注意甄别对于一些明显错误的信息,还是不要以讹传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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