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关于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管所拟按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现予以通告,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存在,但尚未向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或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等情形的,可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向车管所举报。
公告期自2022年05月09日至2022年05月18日,共10天。(附车辆明细清单)
受理部门: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
举报电话:0951-8873155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机动车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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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车管所
编辑/李府联 审核/喵喵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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