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交了交强险对方死了咋赔付(不买交强险省千元)
日常生活中,有些车主认为,每年都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费就会白白交给保险公司,很不划算。渐渐地,有些人就开始心存侥幸,认为不投保交强险也没事。然而,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要自己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埋单,往往得不偿失。下面这起案例,充分说明给车辆投保的重要性。
案情
驾驶无保车出事故
4月27日,王某驾驶一辆未投保交强险的小型汽车,在牟定县城与杜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杜某及摩托车乘坐人黄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杜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黄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后,杜某及黄某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
调解
未投保车主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认为,应按照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对杜某、黄某的全部损失只承担70%的责任。杜某、黄某则认为,王某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再按责任比例承担剩余损失。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赔偿杜某、黄某经济损失3.2万元,王某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到法院缴清了赔偿款。
释法
未投保交强险 赔偿数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交强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例中,王某就是因为没有及时为车辆投保交强险,不得不自行承担本应由交强险承担的数万元赔偿款。换言之,如果王某投保了交强险,就可以在此次事故中不掏钱。(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罗光俊)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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