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浴摔伤赔偿范围(在洗浴中心滑倒受伤)

张先生在洗浴中心淋浴时

滑倒受伤

该由谁担责?

民法典这样规定↓

案情回顾

洗浴摔伤赔偿范围(在洗浴中心滑倒受伤)(1)

张先生与朋友在洗浴中心淋浴时,脚下一滑摔倒在地,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张先生支出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4万余元。洗浴中心未在洗浴区设立警示标志,淋浴处也未铺设防滑垫,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58万余元。

洗浴中心辩称,其公司已经停业,张先生是否在店摔倒受伤无法核实。另外,大堂设有温馨提示牌,洗浴区内设置有“小心地滑”警示牌,淋浴处铺设的是防滑地砖,拖鞋也是防滑拖鞋,且配有服务人员,其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洗浴摔伤赔偿范围(在洗浴中心滑倒受伤)(2)

庭审中,张先生为证明其在洗浴中心摔倒的事实及损害后果,提供了该洗浴中心VIP卡及当天消费记录、医院就诊病历与鉴定意见书。同时,张先生申请朋友杨先生、许先生出庭作证,上述证人证明,张先生在洗浴中心淋浴时摔倒受伤,且洗浴区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铺设防滑垫。洗浴中心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主张其在洗浴中心洗浴时摔倒受伤,针对该主张,张先生提供了VIP卡、消费记录、证人证言、就诊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张先生的主张。而洗浴中心仅表示由于其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无法核实该情况,但未提供证据反驳张先生的主张。在此情况下,法院采信张先生在洗浴时摔倒的主张。

洗浴摔伤赔偿范围(在洗浴中心滑倒受伤)(3)

张先生主张洗浴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洗浴中心在洗浴区未设置警示标志及铺设防滑垫。洗浴中心虽主张其已经设置警示标志,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对于洗浴中心的该主张,不予采信。

从张先生自述的事发经过看,其作为成年人理应知道洗浴时容易发生摔倒的情况,应加以注意,但自身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故法院判定张先生对本案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洗浴中心承担次要责任,酌情判定洗浴中心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0%。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张先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采取一定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洗浴中心未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对潜在危险未尽到预防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张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充分预见洗浴时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其未尽到注意义务,理应对自己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洗浴摔伤赔偿范围(在洗浴中心滑倒受伤)(4)

作为经营者,应把维护消费者生命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对潜在风险设备和区域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或警示标语予以提示,如遇损害发生应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以防止损失扩大。作为消费者,应对周围环境充分观察,对有警示牌区域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如遇意外事故发生后及时固定、保存证据,以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转自:“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来源: 央视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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