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保护义务(企业合规之人力资源合规)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一种人格权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但由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劳动者活动空间的特殊性及传统隐私权保护模式的局限性,劳动者的隐私权在一定范围内让步于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尤其在数字时代,用人单位为提高管理效益,利用各种智能监控设备对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一举一动进行监控,进一步僭越了劳动者的隐私权,所以有必要对劳动者的隐私权进行特殊保护,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员工劳动保护义务?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员工劳动保护义务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一种人格权。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但由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劳动者活动空间的特殊性及传统隐私权保护模式的局限性,劳动者的隐私权在一定范围内让步于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尤其在数字时代,用人单位为提高管理效益,利用各种智能监控设备对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一举一动进行监控,进一步僭越了劳动者的隐私权,所以有必要对劳动者的隐私权进行特殊保护。
一、劳动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隐私权保护以《民法典》为主,《个人信息保护法》为辅,而我国劳动立法相对滞后,法律更多地聚焦于保护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对于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关注较少。
《民法典》在其第六章第1032条及第1033条规定了隐私的定义、隐私权的权限范围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类型;《个人信息保护法》则主要规定了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等内容。但在我国劳动法领域中,暂时并无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仅在《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中规定了与劳动者隐私相关的用人单位知情权,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该法条可知,劳动者的隐私信息若与合同内容具有直接关联性,劳动者的隐私权让步于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劳动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该条文仅从用人单位权利的角度出发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却未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做出正面规定,也未明确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边界。综上,目前我国采用以民事立法为中心的隐私权保护模式对劳动者进行保护,不足以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二、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特殊性
劳动者所处的场所较为特殊,其包括的隐私内涵也与传统的隐私有所区别。工作场所是介于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之间的,具有特殊性。劳动者在工作场所是否享有隐私权目前仍存在争议,依据传统观点,在住宅之外的公共场所,个人原则上不享有隐私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隐私观念的发展,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现在一般认为在公共场所个人仍然享有隐私权。然而由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劳动者在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之间的工作场所享有的隐私权需要受到用人单位管理权的限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为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及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用人单位有权对其员工在工作场所的行为实施监控。
故在保护劳动者隐私权的同时还需考虑到用人单位相关权利的行使,划分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管理权的界限。在保护劳动者隐私权时,以比例原则作为核心适用原则,在遵循合法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平衡劳资关系。
三、如何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对劳动者的隐私权进行特殊保护有助于平衡劳资利益,有助于实现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言论自由权以及矫正其弱势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隐私,基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规定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建议在《劳动合同法》中增设用人单位进行监控时的告知义务,包括监控原因、监控手段、监控数据的存储以及是否进行自动化决策等方面。并在安装监控设备前,将设备安装的具体位置告知劳动者。
2.对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隐私的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及合法限制
用人单位进行安装监控、收集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等可能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行为时应当具备合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经营目的。合法限制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使用、处理劳动者的隐私信息,对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予以监管。
3.工会与职工代表发挥监督作用
工会与职工代表应当发挥其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职能,在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各类涉及劳动者隐私权的规章制度时,仔细审查并明确隐私信息的边界范围。若用人单位的行为有可能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便由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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