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如厕途中发生意外应认定为工伤(工作期间如厕途中发生意外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那么,职工工作期间如厕途中发生事故伤害,是否能够认定工伤?职工如厕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呢?法院认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工作期间如厕途中发生意外应认定为工伤?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工作期间如厕途中发生意外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那么,职工工作期间如厕途中发生事故伤害,是否能够认定工伤?职工如厕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呢?法院认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职工工作期间如厕途中被撞伤引发工伤认定争议
叶某原是某公司喷装车间职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日17时10分许,叶某工作期间在厂区骑摩托车上厕所途中,与公司叉车发生碰撞,造成受伤。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由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叶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认定事实劳动关系。2016年8月22日,劳动仲裁委裁决叶某与某公司之间事实关系成立。随后,叶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5月8日,当地人社局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6)040375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叶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此后,某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向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
用人单位
上厕所途中发生事故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某公司提出,当地人社局的认定事实错误,叶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对于这一说法,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两位证人的证言,这两名证人均系该公司职工。该公司表示,叶某的工作岗位到厕所根本不通过发生事故的道路。车间内就有厕所,如果是去厕所根本不会发生事故。此外,叶某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上厕所发生事故并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某公司同时提出了工伤认定时效的异议,表示,叶某于2015年10月1日发生事故,2016年11月15日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一年时效,人社局受理该申请存在程序违法。
人社局
厂区内厕所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职工因生理需要上厕所途中发生意外属于工伤
法庭答辩中,当地人社局表示,叶某在工作期间,因生理需要上厕所,由于厕所距离工作地点较远,为节省时间,其在骑摩托车前往途中,与公司的叉车发生碰撞,造成受伤。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虽然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但还是人的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厂区内的厕所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和必要补充,在工作时间因生理需要而上厕所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叶某在厂区内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不是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不适用道路交通的责任划分。叶某的申请没有超期,人社局受理了叶某的申请后,依法向当事人各方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认定程序合法。
针对某公司提出的,叶某是在下班途中,而非工作期间发生事故的观点,当地人社局表示,该公司提供的证人是该公司职工,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陈述违背日常生活逻辑。如果叶某是在五点下班,那么,发生事故时,与其同岗位同工种的人都应该下班,在厂区内应该有多人见证,这是符合客观事实的。而叶某发生事故时,仅有装车工作人员看到了,表明厂区道路内人员稀少,不符合下班的事实。仅凭上述两位证人证言认定叶某系下班,证据不足。某公司应当提供具有叶某签字或打卡的考勤记录证明该公司存在五点下班的规章制度及叶某当时下班的客观事实。
一审
职工工作时间因生理需要上厕所途中发生意外属于工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叶某系某公司职工,其是在上厕所途中受到的事故伤害。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是人的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厂区内的厕所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和必要补充,叶某在工作时间因生理需要而上厕所的过程中发生意外,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地人社局依申请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当地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关于某公司认为叶某申请工伤超期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其近亲属原因。据此,当地人社局受理叶某工伤认定申请并无不当。
据此,法院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上诉
职工发生意外时已下班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叶某发生意外伤害时,已下班,不是在工作期间造成的伤害。该公司表示,公司下班时间是五点钟,在五点十分不是工作时间。一审法院认定下午五点十分是工作时间不符合事实。
此外,该公司提出,叶某不是去厕所途中造成的伤害,认定该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且骑着摩托车去厕所就是笑话。该公司表示,叶某工作的车间是生产车间,不允许存放车辆,叶某和其他员工的车辆都存放在西边另一个空车间。那里的厕所和摩托车距离仅30米左右。如果本车间厕所不方便也会在那里去。不在车间如厕反而骑摩托车到外边,不符合常情。
某公司认为,工伤认定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而叶某的受伤不符合上述规定。即使认定的叶某是去厕所途中受伤,按照上述规定也构不成工伤。叶某的工作场所是复膜车间。事故发生在复膜车间之外,是厂区的道路上。工作场所是“职工日常工作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厂区的道路不符合上述规定,不是在工作场所。且叶某是在回家途中受伤,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叶某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脾照摩托车,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该公司认为,本案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应当适用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结果
劳动者的合理生理需要应受法律保护
二审期间,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以及证人证言。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交的证据和证人证言不构成二审期间新证据,且证人与某公司有利害关系,故不再组织质证,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用工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叶某在工作时间因生理需要而上厕所的过程中发生意外,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地人社局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当地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难以支持,依法驳回其上诉。
此案经河北省高院再审。再审法院认为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驳回其再审申请。
【来源: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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