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鳝女被判(失足女用黄鳝血装清纯)

【简要案情】由多名女子组成的诈骗团伙,通过社交软件与陌生男子联系,趁机骗取钱财,该团伙的作案工具竟然是黄鳝血。据其中一位27的女子交待,她们先在各大社交软件里注册账号,后开始和陌生男子聊天,称自己欠了别人几千块,自己只有19岁,怕父母知道,通过这种方式获取了陌生男子的信任后,便约出来见面。酒店中,女子用黄鳝血充当处女血。陌生男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看到对方清纯可爱很容易被骗。事后,该女子还给陌生男子们介绍自己身边的好姐妹,据这些女子交待,她们以此手段骗了多名男子,从未失过手。短短一年时间,该团伙中仅这名27岁女子的收入就高达30余万。现该团伙已经全部都警方控制,案件还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黄鳝女被判(失足女用黄鳝血装清纯)(1)

本案中,女子采取欺骗手段,使得男子支付更多嫖资,刑法是否保护这种不法给付,如果女子取得嫖资后,男子强力夺回的行为,是否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对这样一些问题的回答,涉及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即刑法保护什么样的财产关系。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谈谈看法。

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刑法保护什么样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从传统刑法的所有权说到占有权说,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和学说。

黄鳝女被判(失足女用黄鳝血装清纯)(2)

毋庸置疑刑法首先保护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其他权能的源泉,财产所有权毕竟是表态的财产关系,对财产有利用效能有限,如房只是用来住、车只是用来自已开的时候,这些都是该项财产最基本的权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当财产不仅仅用来满足自已的需要,发挥其最基本的权能时,通过所有权权能的分离与回归,如让渡财产的使用权来获取收益,正是通过财产所有权的这种弹力性来实现财产的最大使用价值,因此,通过对财产的占有和使用来获取获取利益就是实现最大价值的财产所有权。

可见,刑法不仅仅应保护静态的财产所有关系,更应当保护动态的财产占有使用关系,将占有作为权利的外观加以刑法保护,才能有效保护正常的市场流转秩序,实现财产收益的多样性,更有效地发挥财产所有权的价值。

黄鳝女被判(失足女用黄鳝血装清纯)(3)

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刑法首先保护合法占有关系,也保护非法占有关系,维护财产应的状态,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财产所有权人或合法占有人除了符合私力救济的条件外,只有通过公权力部门来恢复应的财产占有关系,如果通过强力来改变这种非法占有关系,应该受到刑法否定评价,如嫖资是不法给付,失足女对嫖资的占有为非法占有,但是,这种非法占有只有通过相关部门采取法定手段与程序处置,如没收等,如果给付人抢回、偷回或骗回嫖资的行为,涉嫌相应的犯罪。

女子涉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

黄鳝女被判(失足女用黄鳝血装清纯)(4)

诈骗罪的基本行为模式为,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欺骗、被害人基于被骗而陷入错误认识或维持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于行为人或第三人、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也是诈骗罪完整的因果发展进程,如果欠缺其中任何一个环节,要么不构成诈骗罪,要么构成诈骗罪未遂。

黄鳝女被判(失足女用黄鳝血装清纯)(5)

本案中,女子以黄鳝血假冒纯洁,对男子实施欺骗,男子基于被骗误认为女子是处女,从而自愿支付更多的嫖资给女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本案中,女子涉嫌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女子骗取他30余万元,为“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对女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黄鳝女被判(失足女用黄鳝血装清纯)(6)

结语: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本文重点就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从财产所有权说到占有权说,从刑法保护静态的财产所有关系到保护动态的财产占有关系,是刑法随着市经济发展的必然。本案中,女子涉嫌诈骗罪,应依法对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