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公证处公证办理指南最新:赤峰市公证处公证办理指南

12月4日,第八个国家宪法日即将到来,为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今年宪法宣传活动方式由线下转移至线上。为进一步落实便民利民举措,现将赤峰市公证处公证办理服务指南公示如下。

赤峰市公证处公证办理指南最新:赤峰市公证处公证办理指南(1)

一、本处执业区域范围:赤峰市辖区范围内

二、本处办理公证业务范围:国内公证、涉外公证、涉港澳台公证

三、本处公证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上午09:00—11:30,下午 15:00—17:00

四、本处办证点地址:

老城本部:赤峰市红山区市老干部活动中心11楼

新城分处:赤峰市新城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

红山分处:赤峰市桥北阳光希望家园一期西门

松山分处:松山区水岸龙庭东门南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五、本处

老城本部:0476-8380259

新城分处:0476-5885957

红山分处:0476-8220113

松山分处:0476-8446794

微信受理平台:13304761148

邮箱:cfsgzc@126.com

网址:www.cfsgzc.cn

六、申请公证事项所需的证明材料清单

依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公通〔2021〕15号)文件执行。

一、委托

(一)(自然人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委托书涉及的不动产权利证明;

3. 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4. 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二)(自然人申办)一般事务性委托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与委托事务相关的证明;

3.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二、声明

(一)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与声明的法律事实相关的证明。

(二)商标转让声明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商标权利证明;

3. 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履行相关决策、

审批程序的证明及依据;

4. 受让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三、遗嘱

(一)处分财产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遗嘱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3.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二)处理事务的遗嘱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公司章程文本;

3.发起人协议或者股东名册;

4. 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明;

5. 会议通知(或公告)及会议文件;

6. 事前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五、出生(婚生子女)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出生证明;

3. 生父母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六、学历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学历证明。

七、学位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学位证明。

八、资格

(一)法人资格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非法人组织资格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九、(自然人申办)纳税状况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纳税证明。

十、证书(执照)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申请公证的证书(执照、其他证明)。

十一、文本相符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公证的文本原本。

十二、合同(协议)

(一)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三)收养协议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被收养人身份证明;

3. 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4. 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证明。

(四)解除收养协议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收养关系证明;

3. 被收养人未成年的,提交身份证明。

(五)抚养协议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 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4. 申请人之间以及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

(六)变更抚养权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 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3.原抚养权证明。

(七)(自然人申办)遗赠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 遗赠人近亲属关系证明;

4. 协议涉及具体的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清单所涉证明例举

本清单所涉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例举材料,由公证员根据所办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一、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

1.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等;

3. 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

4. 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等;

5.外籍自然人提供所在国护照、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

(二)组织

1.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

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代理

本清单中公司章程、出生、学历、学位、资格、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本相符公证,可以由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代理人按以下情况提供相关证明:

1.监护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不动产权利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查档资料、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生效裁判文书、证书、拆迁安置协议等。

三、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婚姻档案、夫妻关系证明书、(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

四、死亡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载明死亡日期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死亡(继承)公证书、人事部门档案等。

七、公证收费标准

公证收费依据为《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191号)

一、下列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自然人申办的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国籍、监护、户籍注销、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职业、资格、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有(无)犯罪记录、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证书、执照、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文相符、文书上的签名(印签、日期)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按每件150元收取。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的证明资格、资信、章程、决议、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书签名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按每件500元收取。

(三)证明自然人的授权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单方法律行为,按每件400元收取;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声明、保证等单方法律行为,按每件600元收取。

(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查无档案记载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按每件200元收取。

(五)证明离婚、收养、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按每件300元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证明自然人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按每件800元收取。

二、下列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证明合同(协议)

标的额1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4%收取,最低收取300元;1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0.3%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2%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1%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08%收取;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按0.05%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按0.03%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01%收取。

(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和遗嘱检认

1. 房产类

受益额20万元(含)以内部分,按0.5%收取,最低收取200元;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0.4%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3%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2%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1%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05%收取。

公证机构办理房产类继承、赠与、遗赠公证按房产面积收费的具体计价方式为:房产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公证服务费;房产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公证服务费。

公证机构办理房产类继承、赠与、遗赠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应按房产标的额和房产面积两种方式计费的从低原则选择。单套居民房产收取的公证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2. 非房产类

受益额20万元(含)以内部分,按1.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1.0%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8%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6%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4%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3. 遗嘱检认

遗嘱内容不涉及财产的,每件按1000元收取;遗嘱内容涉及财产的,收费标准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公证。办理遗嘱检认申请人在同一公证机构再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按每件500元收取。

4.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5. 已办理继承公证申请人再申请办理遗产分割协议的,按每件300元收取。

(三)提存公证

标的额1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15%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1%收取;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按0.05%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按0.03%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01%收取。

(四)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和执行证书

1.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15%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1%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08%收取;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按0.05%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按0.03%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01%收取。

2. 执行证书以当事人申请执行标的额的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3. 主债权文书与担保债权文书公证涉及两个以上执业区域公证机构均可管辖的,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单独办理其中的赋予主债权文书或者担保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按主债权文书收费标准50%收取;执行证书由不同执业区域公证机构分别出具的,按第(四)条第2款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一)重度残疾人、军烈属、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办理上述实行政府定价公证事项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应当不低于50%。

(二)办理与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应当不低于30%。

(二)办理与领取抚恤金、劳动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及证明赡养、抚养、抚养协议等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应当不低于40%。

(四)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应当不低于20%。

(五)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和年满80周岁自然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事项的,免收公证服务费。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免的公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费用

公证书副本费按每本20元收取。

八、51项“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

1、学历公证(含高中、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生等);

2、学位公证(含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博士生学位等);

3、驾驶证公证;

4、曾用名公证;

5、亲属关系公证(非继承类);

6、成绩单公证;

7、出生公证;

8、生存公证;

9、死亡公证;

10、宣告死亡公证;

11、非正常死亡公证;

12、国籍公证;

13、住所地公证;

14、居住地公证;

15、职务、职称公证;

16、无犯罪记录公证;

17、有犯罪记录公证;

18、自然人经历公证;

19、收入状况证明公证;

20、法定监护公证;

21、指定监护公证;

22、委托监护公证;

23、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24、居民身份证公证;

25、居民户口簿公证;

26、护照公证;

27、执业资格证书公证;

28、毕业证书公证;

29、合格/结业/肄业证书公证;

30、营业执照公证;

31、公司章程公证;

32、法人资格证明;

33、非法人组织资格;

34、法定代表人证明;

35、复印件与原本相符;

36、译本与原本相符;

37、节本与原本相符;

38、副本与原本相符;

39、指纹;

40、印鉴式样;

41、签名式样;

42、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43、购房委托书;

44、小额存款继承;

45、声明书;

46、委托书;

47、赠与合同;

48、婚前财产约定;

49、夫妻财产约定;

50、离婚协议;

51、变更子女抚养权公证。

来源:赤峰掌上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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