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伤和职业病离职怎么赔偿(工伤职业病双重赔偿)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员工患职业病的情况,比如:噪音、粉尘都极易引起职业病,这种情况下,企业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本案是由本团队黄文川律师、颜紫君律师主办的成功经典案例。
在本案中,劳动者在佛山某公司窑炉车间从事砌砖工作,工作中接触了粉尘和噪音,后佛山市职业病防治所诊断为“职业病轻度噪声聋”,被认定工伤,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佛山某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向劳动者赔偿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赔偿18万余元。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后,认为职业病的伤害对其以后正常生活、工作均有很大影响,工伤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希望本团队律师能够帮助其依法获得更多的赔偿。
本团队接受委托后,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佛山某公司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继续赔偿残疾赔偿金(差额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13万余元。
(图源网络)
【焦点问题】劳动者被认定职业病,已经获得相应工伤赔偿,能否再向企业(用人单位)另行主张民事赔偿?
【案件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规定,职业病属于工伤,根据该司法解释依法应当主张工伤赔偿,而不得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黄文川律师、颜紫君律师接受委托后,发散思维,灵活运用法律和法理,主张“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仍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但如何赔偿,赔偿项目是否竞合,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代理律师意见】
本团队律师从法理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提出代理意见。
法理方面:
针对职业病工伤,立法者从高度重视劳动者生命健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根据损失填平原则,制定了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双重保障法律规定。既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有权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8条的规定,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获得民事赔偿。《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虽未规定赔偿项目竞合的处理,但是基于法理,职业病患者享受工伤赔偿后,获得民事赔偿项目以损失填平原则,即:
(1)工伤保险待遇有该项目而侵权损害赔偿没有的,应计赔;
(2)工伤保险待遇没有该项目而损害赔偿有的,应按侵权损害赔偿计赔;
(3)工伤保险待遇有该项目,而侵权损害赔偿也有的,应按计算多的计赔。法律适用方面: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但《职业病防治法》第58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民事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法律条文之间存在冲突时,本案应当优先适用《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用人单位构成侵权且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不足以补偿劳动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及经济损失的,劳动者除应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之外,还有权就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差额部分提出赔偿要求。
最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佛山某公司赔偿劳动者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3万余元,全面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律坛侠侣提醒】
本案中黄文川律师、颜紫君律师虽代理劳动者,最大化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反观企业,却很有借鉴意义,企业在处理工伤、劳动纠纷的过程中,一定要清楚所有的法律关系,以及可能需要赔偿的项目,再决定是应诉、还是和解。和解的情况下,也必须在协议中明确和解的事项,涉及的赔偿范围。比如:本案和解的情况下,如果和解协议中只涉及工伤赔偿,而没有民事赔偿的话,仍可能会因为显示公平或者重大误解被撤销。专业的事情,建议还是交给专业的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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