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所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所有制问题研究)

多种所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所有制问题研究)(1)

编者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所有制、分配制度、市场经济体制都纳入“基本经济制度”范畴,这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新的理论概括和表述,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重大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理论的重大创新。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及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实践出发,全面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经验,科学认识所有制、分配制度、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辩证关系,深刻认识所有制在经济制度中的基础地位和公有制为主体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1](P18)将所有制、分配制度、市场经济体制都纳入“基本经济制度”范畴,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理论上的新概括和新表述,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重大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理论的重大创新。准确理解这一新理论的精神实质,需要科学认识所有制、分配制度、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辩证关系,深刻认识所有制在经济制度中的基础地位和公有制为主体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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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制、分配制度、经济体制及其关系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分配制度、经济体制及其相互关系,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和出发点。

马克思主义深刻地揭示了经济制度的内涵及其与政治、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之间的辩证关系。为了强调社会生产关系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基础地位和核心作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把“社会形态”称为“社会经济形态”或者“经济的社会形态”。[2](P592)为了突出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与之相适合的生产关系称为“资产阶级经济制度”或“资本主义经济制度”。马克思主义进一步揭示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生产关系和整个社会经济制度中的基础地位,《共产党宣言》指出:“共产党人到处都支持一切反对现存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在所有这些运动中,他们都强调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的发展程度怎样。”[2](P66)“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2](P45)

马克思主义深刻地阐明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中的基础地位和决定性作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历史唯物主义的奠基性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人类社会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和形态时,正是以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为标准来进行划分的。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分工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3](P521)马克思、恩格斯从分工的发展出发,分析了人类历史上存在的“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资产阶级所有制或资本主义所有制”等几种所有制形式。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进一步阐明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社会生产中的基础地位,明确指出:“如果有人说,既然生产必须从生产工具的一定的分配出发,至少在这个意义上分配先于生产,成为生产的前提,那么就应该答复他说,生产实际上有它的条件和前提,这些条件和前提构成生产的要素。这些要素最初可能表现为自然发生的东西。通过生产过程本身,它们就从自然发生的东西变成历史的东西,并且对于这一个时期表现为生产的自然前提,对于前一个时期就是生产的历史结果。”[4](P21)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于资本运动过程的全部分析,正是以资产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前提展开的。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还揭示了社会生产总体中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之间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强调了生产在整个过程中的决定性地位,另一方面说明了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的重要性。具体来说,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其中生产具有决定性作用,分配、交换和消费对生产也具有重要的反作用。马克思指出:“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4](P20)马克思的《资本论》表明,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及其发展过程中,市场交换或流通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不仅直接影响社会经济效率,而且对人们的分配关系和物质利益具有广泛的影响。

总之,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分配制度、经济体制的辩证关系的基本理论,为我们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科学的思想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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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历史变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经历了1949—1955年的多种所有制并存、1956—1978年的单一公有制、1978年之后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这三个大的发展阶段。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发展问题所面临的主要理论难点在于,如何对改革开放前后两大历史时期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进行前后一致的理论解释,即一方面要说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建立起来的以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又要说明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形成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必须把这两个方面统一起来,而不是对立起来。对此,明确指出:“这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时期,但本质上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探索。”“不能用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也不能用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5]

这里涉及两个基本理论问题,一是为什么在近代以来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落后条件下中国能够走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道路;二是为什么在建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之后又进一步发展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理解第一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辩证地统一起来,而不是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一般规律和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理论,以及19世纪的世界形势,马克思恩格斯曾经预言只有在资本主义最发达的一些西欧国家,例如英国、法国等最有可能率先发生无产阶级革命并取得胜利。以此作为先决条件,他们还认为,英国、法国的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可以给相对落后国家的无产阶级提供支持,从而也可以使这些国家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进入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然而,世界历史并没有完全按照他们的理论预想发展。如果据此认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已经被历史所否定,则是完全错误的。必须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马克思、恩格斯依据这些基本原理以及当时的客观形势所提出的革命策略作出适当的区分。《共产党宣言》1872年德文版序言指出:“不管最近25年来的情况发生了多大的变化,这个《宣言》中所阐述的一般原理整个说来直到现在还是完全正确的。某些地方本来可以作一些修改。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正如《宣言》中所说的,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2](P5)在《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序言中,恩格斯重申了这一点。

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股份资本和股份公司的大量出现,资本主义逐步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列宁对帝国主义时代的资本主义经济政治特征进行了系统研究,创立了帝国主义理论,揭示了帝国主义时代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规律,提出了“社会主义可能首先在少数甚至在单独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内获得胜利”[6](P4)的科学论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正是在列宁主义的指引下,俄国布尔什维克党领导工人阶级取得了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开创了帝国主义时代落后国家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先河,突破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只能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首先取得成功”的理论结论。正是在十月革命胜利的鼓舞下,近代以来的中国先进分子建立了中国共产党,开启了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引下探索中国革命和发展道路的艰苦历程。

鸦片战争以后,孙中山领导的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失败证明,在帝国主义时代,中国已经不可能走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这是因为,在中国已经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条件下,帝国主义国家不希望中国成为独立自主的国家(无论什么性质),而是希望中国永远成为它们的殖民地、附属国;官僚资产阶级既不愿意也没有能力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民族资产阶级由于力量薄弱和其两面性更是无力承担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使命;只有近代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由于深受“三座大山”的压迫和剥削,因而最具革命性,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共和国成为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先进知识分子共同的历史使命。同时,苏联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也不希望中国成为一个资本主义国家,而是希望中国革命成为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一部分。国内国际形势和条件都决定了中国不可能走上独立自主的资本主义道路,而只能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走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历史的必然,不是由任何人的主观愿望和意志所决定的。

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最终确立了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正确思想路线,找到了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武装夺取城市的正确道路,经过28年艰苦奋斗,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于1956年完成了“三大改造”,建立了以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实现了国家经济制度的历史性变革,为实现国家现代化奠定了根本制度基础。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表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道路是中国人民的正确选择,是顺应和符合帝国主义时代中国社会发展规律内在要求的必然结果。

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之后,我国已经成为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从此进入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一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所有制始终保持着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主要公有制形式,私营经济被彻底消灭,城乡个体经济也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在大部分时间被排斥甚至消灭。与这种所有制基础相适应,在分配上实行的是具有平均主义色彩的制度,在经济体制上实行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同时,由于帝国主义国家实行对华封锁政策,我国只能与苏联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进行一定的经济往来,我国经济在客观上处于对外半封闭的状态。在这样一种经济制度、经济体制和国际环境下,党领导人民艰苦奋斗,取得了经济社会建设的一系列伟大成就,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得到初步彰显。

但是,这一时期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也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失误和挫折。首先,由于急于实现工业化,不得不采取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方式,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把大量的资金和资源从农村和农业转移到城市和工业,这不仅未能缩小城乡之间、工农之间的差距,反而使这种二元结构不断加深和加强,从而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农民生活状况始终未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农业集体生产方式也严重压抑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同时,由于重积累轻消费,在城市和工商业中长期实行低工资,也严重压抑了工商业劳动者的积极性。其次,由于所有制上只存在国有和集体两种公有制形式,并且按照全面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管理和资源配置,无论是国营企业还是农村生产队或生产大队,都表现为单纯接受订单和价格进行生产的“车间”,而不是一个具有自主权的独立经营者,从而严重压抑了生产者及组织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导致生产效率不高,创新动力不足;同时,由于存在统计、计算等方面的技术制约,又存在命令主义、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等方面的缺陷,从而造成国家计划并不能达到真正符合客观实际和规律的水平,因此经常出现“计划赶不上变化”的现象,引起宏观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和经济上的大起大落。最后,由于认识上的不足甚至错误,在这个时期还先后出现了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等失误,尤其是发生了长达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使我国经济遭受严重损失。

总的来看,从1956年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这一时期,一方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这就表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不仅符合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而且符合中国国情,是中国现代社会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另一方面,单一公有制的经济制度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也造成了诸如平均主义盛行,企业、劳动者个人、地方政府等的积极性创造性受到相当大的抑制,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各方面潜能没有得到充分释放,效率不高、浪费严重、活力不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较慢甚至比较困难等各方面问题。因此,如何突破思想桎梏,正视发展中的问题,进一步探索出一条更加适合中国国情、更有效率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就成为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的重大历史课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恢复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深刻总结国内外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经验教训,特别是深刻反思“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和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个重大问题的一系列思想认识误区,重新认识和探索落后国家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客观规律,重新确立了把全党工作重心转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正确指导思想,成功开辟了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我国的经济改革是从农村实行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的。由于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更好地兼顾了国家、集体和农民家庭三者的利益,更好地建立起农民的个人利益与其劳动积极性之间的联系,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试验是成功的,于是从1983年起在全国大部分农村得到推广。

与此同时,我国所有制结构开始逐步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7](P8)1979年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决不允许把它们当作资本主义经济来批判和取缔。”[7](P181)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明文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在国家政策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下,我国个体经济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个体经济的发展,不仅为解决居民就业和民生问题做出了重要贡献,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突破了传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从而为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城市经济改革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实践经验。1982年党的十二大召开之后,我国改革从农村扩展到城市。国营工商企业改革、工资制度改革、流通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农产品收购价格体制改革、外贸体制改革等各方面体制改革全面展开。与此同时,我国的对外开放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时展开,并形成了改革与开放交相辉映、互相促进的局面。

至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新格局,市场机制的作用也不断扩大和增强。党的十四大进一步突破了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理论观点,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正式把“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确立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写入党章。1999年通过的新宪法正式将其确立为国家制度,还第一次确立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突破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只能是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传统理论观点。同时,为了与传统概念和理论中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相区别,还提出了“基本经济制度”这一新概念,并把“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纳入“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从而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及其发展在国家制度和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出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一新概念,从而与传统概念和理论中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相区别,确立了除按劳分配之外的其他分配方式在分配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这些新概念和新理论的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形成与发展的重要标志,有力地指导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实践。党的十五大之后,我们党在基本经济制度上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党的十六大、十七大进一步强调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两个毫不动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断定型和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后,我们党把制度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则第一次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确立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从而进一步创新发展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理论。

综上所述,无论是1956—1978年我国实行的单一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还是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完善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都符合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对立统一的运动规律,这两个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既有本质上的共同点,又体现着一种历史的发展关系。自1956年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发展始终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制度,始终坚持了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统治地位或主体地位,始终坚持了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属性,这是两个历史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共同本质。同时,两个历史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又分别适应了两个历史阶段的具体国情,都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在前一个历史阶段,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起点很低,人口多底子薄,国家财力弱,再加上帝国主义国家对我国的封锁和苏联社会主义的示范作用这两个国际因素的重要影响,为了巩固政权、迅速实现工业化以及发展生产力,就必须通过国有和集体所有这两种公有制形式以及全面集中的计划来进行资源配置。尽管在这一历史时期曾经发生了一些主观认识和政策上的严重失误,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遭受了一些损失,但这并不能成为否定这一历史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依据或理由。从落后国家通过社会主义探索实现现代化的道路的角度看,在探索的整个过程中,难免发生一些认识上和政策上的偏差或失误。我们更应该认识到,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前一个历史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是落后国家走社会主义道路在经济制度上的重大创新,是更加符合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经济制度。总之,从前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到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发展,都是符合落后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和必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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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基础地位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第一次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范畴。准确把握这一新概括新表述的精神实质,需要正确理解所有制、分配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辩证关系,尤其需要正确理解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基础地位。

首先必须认识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概括和新表述中,“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摆在第一位的,这就充分反映了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基础地位,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而且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和经济制度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我国改革开放的一个基本特点,就在于它是一个从点到面、从局部到整体、循序渐进“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由于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本身是一个有机整体,所有制及其结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经济运行体制、经济发展方式、对外开放及其深度和广度等各方面都是互相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改革一旦启动,就具有内在发展动力,通过改革而发生了变化的部分,就会对未改革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和要求,于是推动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使改革开放呈现出从点到面、从局部到整体不断演化的特征。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开始的。分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产生的影响和效果,可以清楚地认识所有制形式的变革与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经济运行体制变革之间的内在联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保持土地集体所有这一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按照过去生产队集体所属农民家庭人口的数量,将不同地块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以承包的方式分解到各个农户,这样,生产队不再具有组织农民集体生产的功能,农业生产活动由各个家庭自主进行,这是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重大变革。而实行土地所有权集体占有、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家庭占有的前提,就是收入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的变革。具体来说就是,由以前用“工分”来衡量生产队农民的劳动贡献并计算报酬的方式,转变为根据其承包的土地面积,对农产品或其收入实行“缴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方式,这是农业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的重大变革。在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和分配制度与分配方式发生变革的同时,也带来了经济运行机制的深刻变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产生了两个非常重要的结果,一是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使农民家庭在缴足国家、留足集体的前提下拥有了相当一部分可以自主处置的农产品,这些产品在满足了农民家庭自身消费需要后往往还有剩余,这就内生地产生了进行市场交换的需要,从而催生了计划之外的市场机制,农副产品的市场交换得以迅速发展;二是同样由于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曾经潜在的过剩的农业劳动力变成了农民自身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也就是说,农业中多余的劳动力需要找到新的就业机会,这就为中国乡镇企业的兴起和发展以及后来的大规模工业化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

农业改革为城市国有经济改革提供了成功借鉴,从1982年起,我国的改革从农村扩展到城市。1984年召开的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阐明了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规定了改革的方向、性质、任务和各项基本方针政策,成为指导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过程中,所有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三个方面,呈现出互相联系、相得益彰、共同推进的鲜明特点和生动局面。所有制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有制经济的改革,主要是国有企业(国有工商业、国有银行等)的改革,从实行厂长(经理)责任制到承包制,再到实行股份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以及以“抓大放小”为特征的国有企业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二是所有制结构的改革,在通过改革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竞争力、影响力、控制力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包括外资企业),最终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新结构和新格局。与此同时,在我国公有制企业改革和所有制形式多样化改革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的改革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也就是说,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所有制的变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方式的变革以及经济运行体制的变革,本来就是内在地同步发展的。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始终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和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必须坚持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基础地位,正确处理好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克服将我国公有制经济及其发展与非公有制经济及其发展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与主张。

必须看到,无论是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实践上看,如何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制度,推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共进发展,都面临着新的挑战。从理论上看,在如何正确认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经济的相互关系这一问题上,还存在一些错误认识需要进一步澄清。比如,把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正常的竞争看成是“与民争利”或“国进民退”。有人提出营利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国有经济退场论”,还有人提出,既然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为什么还要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从实践上来看,一些地区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存在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利和财产的问题,还有其他一些影响私营企业发展的机制和体制障碍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限制了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产生上述论调的思想根源就在于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视作相互对立和替代的关系,没有看到它们之间相互促进和互相补充的一面。

从理论上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与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平等竞争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与加强不同所有制之间的竞争,二者之间并不矛盾。这是因为,一方面,任何社会的经济成分都不是单一的,都存在多种经济成分,但是它们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不同。马克思曾经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4](P31)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就是社会主义社会“普照的光”,它决定着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并决定着其他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地位和影响。把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的非公有制经济等同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非公有制经济是不正确的。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中,各种所有制的企业都要受到价值规律的调节并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竞争的关系。

在实践中,一方面,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各自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还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具体地说:其一,公有制经济对于保证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缓解就业压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关键作用。其二,非公有制经济在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发展,推动了我国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促进创新,增加就业,为我国综合国力、国际地位、竞争力的提升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我国稳定经济的重要基础、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金融发展的重要依托,是支撑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三,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际环境和国内条件发生了深刻复杂的变化:从发展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来看,目前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错综复杂,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持续上升,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中风险和挑战明显增多;从国内情况来看,我国处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作为一个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仍然是第一要务,必须调动各种可以促进发展的要素,使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显著优势之一,就是可以实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共同发展。其一,公有制经济不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维护国家经济和政治安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任务,因此,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公共产品与服务,投资数额巨大、投资回收期长且收益少甚至无收益的项目,公有制经济都会按照国家需要进行投资和建设,由此产生的正外部效应或外溢效应,可以降低非公有制经济的成本,从而促进其增长与发展。其二,通过优化公有和国有经济的布局与结构,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既可以增强公有制的控制力、影响力和竞争力,从而更好地发挥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还可以增强经济运行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减少经济波动,发挥公有制经济的宏观经济稳定器作用。其三,发挥国有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积极作用和战略支撑作用,带动非公有制经济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升我国制造业在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中的位置。其四,通过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交叉持股,可以实现二者相互促进,相互竞争,各展所长,共同发展。

多种所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所有制问题研究)(5)

四、公有制为主体在基本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理解公有制为主体在基本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涉及两个重大理论问题:一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什么必须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二是如何科学理解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含义。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所以必须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这是因为:

第一,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规定性和本质特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着一个社会的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决定着人们在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的地位、相互关系以及分配和交换关系的性质。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与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的本质区别,首先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实行的则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因此,公有制对于社会主义来说,不是可有可无、可要可不要的事情,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对于社会主义事业永远具有根本意义。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反杜林论》等一系列著作中都反复论证和强调了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科学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并且批判了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否认公有制的各种假社会主义观点和主张。一切否定或淡化所有制的重要性,尤其是否定或淡化公有制及其主体地位重要性的观点和主张,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反动的,必须坚持与这些错误观点和主张作毫不妥协的斗争。

第二,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公有制代替私有制,从根本上来说,来源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来源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内在矛盾和历史局限性,来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比资本主义私有制更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人类历史发展规律角度看,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代替封建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曾经具有历史进步性和革命性,但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存在着生产的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对抗性矛盾,这个基本矛盾一方面在一定历史阶段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国内与国际范围内的贫富两极分化、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或金融危机以及其他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实践已经表明,资本主义制度只是发展生产力的一定历史阶段,而不是永恒的、绝对合理的社会制度,它必然被新型的社会制度所代替。社会主义公有制,从根本上克服了生产的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对抗性矛盾,更加适合社会化大生产及其发展的客观需要,给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无限广阔的空间。

第三,公有制为主体是实现人民主体地位和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条件下,由于实行大多数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共同占有,在很大范围内已经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经济基础,实现了劳动人民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从而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的劳动积极性,而且能够实现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从而有利于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主义生产目的。

第四,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党和政府也发挥重要作用,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主体地位为基础,从而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为党和政府运用发展规划和计划、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就业政策、价格政策、区域政策等一系列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手段提供了重要基础,从而能够克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矛盾和弊端,实现社会和谐和人与自然的和解,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第五,公有制为主体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基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优势。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落后国家搞社会主义,必须始终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而要保持党的领导,就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因为公有制是共产党执政和领导一切的最重要的经济基础和抓手,如果公有制不占主体地位甚至完全被消灭,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要么彻底丧失,要么改变了性质,整个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将彻底改变。

在深刻认识公有制为主体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准确把握“公有制为主体”的含义,着重弄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和范围。公有制经济首先是指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同时,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成分也属于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不仅指一般经济领域和活动中的公有制部分(生产、流通、服务、交通运输、金融等领域),而且非经济活动领域中的公有财产也属于公有制经济(政府、国防、教育、文化、卫生、国土资源等领域)。

第二,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含义和具体表现。公有制为主体并不能以公有制经济的规模在国民经济总量中所占比重超过50%这样一个简单的尺度来衡量,而是要从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的地位以及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地位这两个方面来认识。具体来说,公有制为主体主要是指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地位、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

第三,公有制为主体在时空结构上的特点。从时间和空间的角度看,公有制为主体主要体现在长期和总体上。由于我国已经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格局,因此,公有制主体地位在时间上存在一定的变化、在空间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从时间上来看,由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处在发展过程中,因此,在不同的时间段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的对比关系必然会发生变化,有时公有制经济占比高一些,有时非公有制经济占比高一些,这都是正常的,不能因为公有制经济在一定时间段的比例有所下降就怀疑公有制主体地位,也不能因为非公有制经济在一定时段的比例有所下降就怀疑党鼓励、支持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政策。从空间上来看,由于各地方各地区的情况不同,公有制经济在其中的比重和作用也必然存在差异,不能因为个别地方和地区公有制经济的占比相对较低,就怀疑全国范围内的、整体上的公有制主体地位,也不能因为个别地方和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占比相对较低,就认为是什么“国进民退”和所谓“所有制歧视”。

第四,公有制为主体的保障与落实。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可动摇的支柱和本质特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对于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性质,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主体地位,都具有决定性意义。正因如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已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而使公有制为主体和整个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获得了国家法律的保护。由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同样面临平等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对比关系始终处于变化之中,因此,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就必须始终坚持按宪法规定对公有制经济实行有力保护,杜绝一切损害公有制经济的违法行为和做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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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在实践中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前进[N].人民日报,2013-01-06(1).

[6] 列宁专题文集·论社会主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2.

(作者:邱海平,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梓材”讲席教授;来源:《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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