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红绿灯的地方礼让行人(红绿灯下无礼让)

江西一司机避让闯红灯老人摔倒身亡,要么是全部责任,要么是无责任其理由是,红绿灯下无“礼让”,否则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或者“观察”规则无法执行江西交警之所以认定司机为主要责任的原因,多数交警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误认为是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没有红绿灯的地方礼让行人?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没有红绿灯的地方礼让行人(红绿灯下无礼让)

没有红绿灯的地方礼让行人

江西一司机避让闯红灯老人摔倒身亡,要么是全部责任,要么是无责任。其理由是,红绿灯下无“礼让”,否则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或者“观察”规则无法执行。江西交警之所以认定司机为主要责任的原因,多数交警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误认为是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礼人行人”规则为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问题是,该法“礼人行人”规则是否包括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线?解读法律不能“望文生义”,而是需要通过体系解释得出结论。

  • 所谓法律体系解释,是指通过部分法,或者本法的其他法律条文解释相关内容,其中,“例外规定”尤其重要。《道路交通安全法》“礼人行人”规则例外在哪里呢?本法第62条规定,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许多人可能还不能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9条又进一步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由此可以看出,红灯亮时以行人有没有进入人行横道为标准,行人进入了人行横道的发生交通事故的人,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反之,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问题是,交通警察为什么对闯红灯的行为不能依法作出认定呢?原因是,多数交警混淆了交通事故处理与法律责任。交通事故的处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民事赔偿,或者进行调解;而法律责任是追究责任的根据。

  • 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该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倘若一方没有违反任何规定,这一方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该法第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交通警察,法院的法官误将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以及处理方法当成了法律责任,造成事故 处理“一错再错”。其中,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是指交通意外;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该责任是指民事赔偿责任。

    各地交警比较“热心”在道路上标注“礼让行人”字样;标注的结果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享受了行人的“特权”,“人行横道线”便成为永久的绿灯横道线。不仅如此,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的规则也被普通人遗忘,即,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判断行人闯红灯的责任规则较为简单,红灯亮时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例外,同样,非机动车驾驶不能享受行人待遇。

    红绿灯下无“礼让”

    @法律新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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