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年金能否被强制执行(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基本案情贾某与王某运合同纠纷案经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贾某借款826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运未履行义务,贾某申请强制执行,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保险年金能否被强制执行?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保险年金能否被强制执行(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保险年金能否被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贾某与王某运合同纠纷案经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贾某借款826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运未履行义务,贾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运在平安公司投有六份保险,现金价值共计106133.81元。法院依法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运在平安公司所投保险金106133.81元,并向平安人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平安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在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异议人的合法财产,不应将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作为王某运的财产强制执行。王某运在平安公司所投上述六份保险均为人寿保险,受益人均为王某运配偶。平安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单明细,证明其计算的现金价值与查封裁定载明的金额不一致。且两份保险处于停效状态。

另,平安公司称:查封的6份保单都是长期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都是终生,但缴费年期不一,现金价值所有权归保险公司。

裁判结果

裁定撤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宣判后,贾某不服提起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起诉。

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执行裁定确有错误,裁定再审。

再审后裁定:维持执行裁定。

贾某不服该裁定,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结果:驳回平安公司的异议请求。

最终得以执行的理由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金或解约返还金,是指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中途解除合同时,保险人所应当返还的金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

首先,根据保险原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来源于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前期超收的保险费,具有储蓄性质,是投保人的财产,保险合同提前解除后应当返还给投保人。

其次,根据合同法原理,投保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的设立,依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意志而定,投保人与保险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保险合同设立与否的决定权。保险合同解除时,无论退还的是保险费还是由保险费所形成的现金价值,均应归属作为当事人的投保人。在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享有包括现金价值在内的各项权利。受益人的地位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指定,享有的是事故发生后的保险金请求权,并不享有现金价值的请求权。

再者,投保人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享有基于保险费产生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缴费义务的主体。被保险人、受益人不是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主体,即使在某些情况下,保险费因故转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实际缴纳,但此时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是以投保人的名义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依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民事法律原则,应该由承担给付保险费义务的投保人享有对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所有权。

从来源及归属而言,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在保险人处累积所形成的,是属于投保人的债权性财产,可由投保人自行处分。

但有人分不清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和保险费,认为这是属于受益人的财产。因此,有必要说明,保险单现金价值来源于保险费,但并不等同于保险费。从合同法角度来看,保险合同无效时,保险人返回的保险费,不是保险单现金价值;保险合同解除或者保险人依法不承担给付保险责任时,保险人返还的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而不是退还保险费。

产生基础

给付条件

给付对象

取得时间

金额

受益人是否有权取得

现金价值

早期交付保险费的积累

保险合同提前终止、保险人依法不承担给付保险责任

投保人

保险事故发生前

通常较低

一般无,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金

保险合同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般高于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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