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后怎么处理(柴慧兰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况说明)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司法救助申请后怎么处理?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司法救助申请后怎么处理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守献,男,汉族,1966年3月2日出生,住长垣县孟岗镇石头庄村。身份证号码:410728196603023059。
申请执行人柴慧兰,女,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0728196801020123。
被执行人张明新,男,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封丘县荆隆宫乡老鸦张村。身份证号:41072719640316351X。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2月11日6时许,田帅驾驶豫GA3C12号牌小型轿车沿长垣县长石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六公里处,尾随撞住张明新驾驶的豫G23526号牌普通低速货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田帅受伤,豫GA3C12号牌小型轿车乘坐人田佳欣(田守献、柴慧兰之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5年3月25日,长垣县交警大队作出长公交认字(2015)第07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帅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明新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田佳欣无责任。2015年5月28日,田守献、柴慧兰起诉张明新、封丘县黄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卫辉分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张明新、封丘县黄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卫辉分公司赔偿各项费用150000元。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506号判决书判决张明新赔偿田守献、柴慧兰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39317.20元,驳回田守献、柴慧兰的其他诉讼请求。田守献、柴慧兰、张明新均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0173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田守献、柴慧兰、张明新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案件执行及调查情况
田守献、柴慧兰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多次邮寄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本院执行工作人员也曾多次前往封丘县荆隆宫乡老鸦张村及封丘县荆隆宫乡派出所、乡政府、土地局查找张明新下落及相关信息,但因张明新外出务工,上述工作均未取得进展。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张明新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但未查询到相关财产信息。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6日将张明新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张明新名下所有账户予以冻结(账户内均无款项)。
被执行人张明新家庭贫困,系封丘县荆隆宫乡老鸦张村贫困户,其母亲年迈多病,其弟因家庭贫困至今未婚,无执行能力。申请人田守献、柴慧兰系长垣县孟岗镇石头庄村村民,二人无劳动能力,柴慧兰患有血小板减少症、椎间盘突出症等疾病,田佳欣系田守献、柴慧兰独子,田佳欣去世后,田守献、柴慧兰精神遭受重大打击,有抑郁倾向。案件执行工作一直无法取得进展,田守献、柴慧兰急需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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