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报告时间(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报告时间?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报告时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还应立即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得到消息后,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4、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事发项目的简要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当前状态;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
(6)对事态发展的初步评估(如果有);
(7)报告人(或单位)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8)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5、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事故发生24小时内,应形成专门文字报告并上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7、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按照事故的级别及国家规定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严禁谎报或隐瞒不报。
三、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要求施工单位迅速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总监办派员参加。
2、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按法定程序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
3、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总监办按“四不放过”原则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4、施工单位负责人要本着对人身财产高度负责和以人为本的态度,认真落实,加强自查、自纠,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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