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虚拟偶像初音未来(天闻说虚拟偶像)

日本虚拟偶像初音未来(天闻说虚拟偶像)(1)

作者|张一超 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6256字,阅读约需9分钟)

初音未来是日本Crypton Future Media公司(简称“C社”)以雅马哈公司的VOCALOID语音合成技术为基础开发的一款专业音乐软件,诞生于2007年。由于清亮的歌声和出色的人物设定,使之成为了著名的人格化歌手和“虚拟偶像”。不仅诞生了许多知名的原创歌曲,还参与着各类商业活动,代言汽车、手机、洗发水广告,担任日本首位Google Chrome浏览器形象代言人,甚至在世界各地开演唱会。据日本野村综合研究所公开的数据,与初音未来相关的消费金额早在2012年就突破了100亿日元(约合5亿人民币),并且处于逐年增加的趋势。初音未来在2014年底进入了中国,大陆地区版权总代理是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SCLA),初音未来的中文版也于2017年发布。随着初音未来这一虚拟偶像的大热,相关的著作权问题也在国内外开始受到了一定的关注,初音未来的著作权相关的讨论主要包括两个部分:音乐以及形象。本文将主要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初音未来本质上是一款专业音乐软件的“拟人化”,其核心价值不是一个“看起来很萌的虚拟歌手”,而是“让业余创作者也能方便的创作出更完整音乐的工具”。讨论其著作权问题首先需要了解其软件的原理,初音未来软件的开发包括两个部分:声库采样制作和封面人物形象设计。在声库采样制作过程中,C社在筛选近五百份声音样本后,选择声优藤田咲作为音源提供者,让她按照要求在录音棚中唱出大量无特别意义的日文假名,然后通过雅马哈公司的VOCALOID语音合成技术对声音片段进行处理,制作成可以唱出人声的计算机软件,歌曲的最适节奏在70~245BPM之间,最适音域在A3~E5之间。对于封面的人物形象设计,C社邀请画师KEI创作初音未来形象的插画,将软件“拟人化”。初音未来最初的形象绘制在VOCALOID2版本的封面上:一名设定为16岁的少女,蓝绿色双马尾和领带,红黑的发圈和耳机,衣服袖套上形似录音器的键盘,左臂皮肤上红色01字样,整体充满音乐属性和科技感。可以看出,初音未来本质上是一款电子乐器属性的计算机软件,探讨其著作权问题,需要结合音乐的制作和人物形象的相关创作进行分析。

一、使用初音未来制作音乐的著作权问题

用初音未来制作的一首原创歌曲中,词曲的著作权人当然属于词曲作者。主要争议集中在邻接权,包括:如果存在表演者权,那么表演者权的权利主体是谁、谁有权行使相关的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制作发行中的相关著作权问题等。

使用Vocaloid软件进行制作并发布歌曲的人被称为“P主”(Producer),P主利用初音未来制作一首原创歌曲的过程大致如下:创作完成词曲后,在初音未来软件中各音调区域输入歌词,对每个单词发音的音速、动态、明亮度、透明感、开口度等十二大参数进行调节,来完成单独的人声部分(可以把初音未来理解为一个歌手,让她来唱出这首歌的清唱),此外还要进行编曲、配上伴奏等步骤,最终合成一首完整的歌曲。以往录制歌曲,需要邀请歌手演唱、配器、MIDI、录音、混音等过程,还需要录音棚等环境,随着电子音乐的发展,许多步骤都可以依靠电脑完成,降低了音乐创作的难度,而初音未来的诞生更是让“邀请歌手演唱”这一重要环节也可以用电脑进行制作完成,对业余音乐制作人也非常友好,这是音乐创作中的一个革命性的突破,但这种情况同时也在著作权法上产生了一些疑问。

1、一种观点认为,制作的歌曲的表演者权应当直接归属于初音未来。

这种观点认为初音未来是一个已经被人格化的“歌手”,应当与普通歌手一样是一个“表演者”,对其演唱的歌曲拥有表演者权,甚至当初音未来演唱的歌曲被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时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笔者认为,虽然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确实对传统法律产生着一定的冲击,但目前这种观点在国内外现有法律环境下都难以被认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中规定,“表演者”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1]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而修订中的著作权法草案送审稿则限定了表演者只能为自然人。可以看出,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我国著作权法体系,均没有认可这样的“虚拟歌手”可以成为表演者、获得表演者权。通过表演者权这一重要的邻接权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史表明,邻接权客体的形成由各种复杂的历史文化传统、特定的历史条件等所决定,而就目前技术发展和社会影响而言,暂时也没有必要对此进行超前立法。

2、另一种观点认为,表演者权应当归属音源提供者藤田咲。

该观点认为,用初音未来制作歌曲的歌声本质上是来自声优本人的声音,故她本人拥有表演者权。确实,在初音未来的软件开发制作过程中,声音的素材来源于声优,表面看来所有用初音未来唱的歌都是来自她的声音,但实际上并不能这么理解。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是指自然人通过姿态动作、声音表情或乐器道具等,对既有作品进行演绎表达,以供他人欣赏的行为。[2]由于声优本人只是提供了大量单字的音源素材,而在具体的每一首P主用初音未来制作的歌曲中,并不是声优本人对既有的作品进行演绎和表达,在这些歌曲中她本人并不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行为。并且,实际上初音未来软件输出的声音是经过技术处理后的声音,与声优本人原本录入系统的声音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变。同时,一般推测在软件制作开发过程中她已经授权C社达成了所录制声音的独占性的永久使用的协议,也获得了相应的报酬,虽然这些报酬比起初音未来所产生的行业价值来说微不足道。另一方面,声优本人也只想依靠自己的声音而并不是利用初音未来赚钱。笔者认为,无论声优本人与C社内部的约定如何,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在具体的每一首歌曲中很难认定声优本人拥有表演者权。

3、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表演者权应当属于P主。

利用初音未来创作歌曲的过程包含了大量的智力创造的过程和空间,充满了P主的选择、编辑、编排的过程,并不是在软件中直接输入词曲就可以自动生成动听的歌声这种简单的机械映射。在一首初音未来演唱的原创歌曲创作过程中,P主利用软件对每一个发音的各项参数进行了调整,产生了大量的智力劳动。P主通过采用初音未来进行音乐创作,可以越过其他歌手的间接演绎,对于歌曲中的每一句“应该”怎么唱,以原创词曲作者P主自己的理解通过软件来进行演绎和表达,让初音未来代替不想自己唱歌或者不擅长自己唱歌的P主来进行演唱,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似乎P主在其中才是真正的表演者。然而,无论是对原创词曲还是对他人创作的词曲音乐作品用初音未来进行演唱,该过程依旧是对于软件的利用,歌声的形成最终还是依靠软件的运行,这种在软件中进行编辑的智力活动并不是P主直接演绎歌曲这一表演行为本身,虽然P主融入了感情并通过初音未来表达了自己想要的传达情感,但这个过程却不是一个直接的表达。故虽然P主在歌曲创作中起了最大的作用,但表演者权中的相关财产性权利也不应当直接归属于P主所有。另外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不能忽略初音未来软件协议中对于使用的限制。

4、笔者认为,表演者权应当归P主和C社共有,其中的精神性的权利双方都有权行使。对于财产性的权利,可以由C社和P主协议约定利益的分配后,统一由P主对外行使较为合适。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这种特殊的软件创作的歌曲的表演者权进行规定,但从民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对于初音未来演唱的歌曲,至少必须表明“表演者”身份为初音未来,同时也不得歪曲表演形象。对于上述应属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应由软件开发者C社和P主共同行使。C社不仅对软件进行开发和维护,还负责相关的形象授权和运营;P主对歌曲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劳动和充满感情的创作过程。若有他人对这首歌曲的表演者精神权利造成损害,如歪曲表演形象等,至少对双方都会造成一定的间接的损害,故双方都有权维护这些精神权利。而对于应属于表演者的相关财产性的权利,由于会涉及商业使用,需要得到C社的许可。这些权利包括表演者权中的: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许可他人录音录像;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等行为的权利。依据软件V4版本的《初音未来终端用户使用许诺契约书》第3条的规定,无论商业还是非商业使用均可以自行生成合成语音,但商业使用必须得到C社的追加许诺。[3]所以,在商业化利用一首P主创作的歌曲的时候,首先需要得到C社的许可,除了遵守软件协议的约定之外,对于这些可以由表演者权所获得的财产性的权利,相关的使用方如唱片公司,应当与C社和P主协议约定歌曲的使用方式以及获得报酬的分配方式。同时, C社和P主可以对外约定由P主代为行使属于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因为邻接权产生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在作品传播过程中传播者的投入,邻接权是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享有的权利,P主投入的情感和智力劳动才使初音未来演绎出这首音乐作品,P主在整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是最大的,所以在满足了C社对于软件的利益、签订内部协议的情况下,由P主对外代为行使相关财产性的权利,似乎在现有法律框架和利益平衡的考虑之下是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案。

5、初音未来唱片发行时的录音制作者权归属。

初音未来原创歌曲唱片的制作过程一般如下:P主对于自己原创歌曲的第一次发布一般是在网络,唱片公司对于其中受欢迎的原创歌曲会联系C社和作者,邀请合作发行唱片,首先向词曲作者P主取得许可,支付使用词曲的报酬,然后由C社对唱片公司的商业使用行为进行授权,之后的制作过程中可能包括了P主在唱片公司的协助下对歌曲重新进行的编曲、伴奏等步骤,以及在唱片公司和C社的协助下对软件输出人声的调整和优化。制作过程中属于表演者可以获得的报酬由唱片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给C社和P主,这样制作的CD,录音制作者权利人为唱片公司。在市场发行时,该录音制品的署名按照日本唱片公司一般的做法,在CD上还会标注“歌曲名P主feat.初音未来”。例如,知名P主supercell创作的的热门歌曲“メルト”在专辑中会标注“メルト supercell feat.初音未来”。“feat.”是featuring的缩写,可以理解为一种合作演绎,而“feat.”前面的部分是歌曲的主角,意思是这首歌曲是P主和初音未来共同演绎的曲目,P主对这首歌起的是更重要的作用。这样实际上在CD发行的时候录音制作者就认可了P主对外行使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演唱者是虚拟歌手所产生的邻接权问题,初步解决了歌曲在录音制品制作、授权转让等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民事主体问题导致的障碍。也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笔者关于C社和P主协议约定由P主对外代为行使属于歌曲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的观点。

二、初音未来人物形象的著作权问题

讨论初音未来的著作权不能离开其形象,初音未来的大热不仅是VOCALOID语音合成技术的功劳,同时也是由于其成功的“歌手”人物形象设定所造就的。

1、初音未来官方形象的来源。

初音未来的原始插画形象在版本VOCALOID2系列中公布,由画师KEI创作,苍绿色的双马尾、具有科技感的服装,作为一副绘画美术作品具有很强的独创性。之后官方开发的V3、V4等版本软件封面形象的基础设定相同,衣服装饰等风格有所改变。官方为了不妨碍创作者的二次创作,对初音未来的形象仅做了最小限度的设定。除了这些官方发布的软件封面的人物设定外,C社还借助于最新的3D全息影像技术,将初音未来的平面形象改编为3D形象,将初音未来在大型舞台中央成像,配合舞蹈动作等,达到如同真人登台的效果,并在世界各地举办演唱会,逐渐展示出初音未来等VOCALOID系列歌手的魅力和影响力。此外,官方还授权发行了多种初音未来形象的模型手办,并授权他人将相关形象改编游戏等。

2、日本版权方对于初音未来形象二次创作的授权方式。

官方为规范二次创作的著作权问题和征集优秀作品,C社在2007年建立了用户原创内容(UGC)网站“Piapro”,创作者们除了上传音乐作品,还有大量的文字、绘画作品以及利用3D软件制作的3D建模等作品上传。该网站的重要作用是规范创作环境并解决创作热潮带来的大量版权问题。网站公布的“Piapro Character License”(简称PCL协议)[4]以及“角色使用准则”[5],针对初音未来等6个C社拥有的VOCALOID形象的创作进行了界定,表达了官方对于二次创作的开放态度:个人以非盈利性质对作品进行翻译、编曲、改变形式、改成脚本、改编为电影等创作的著作物(日本著作权法中称为“二次著作物”),官方给予创作者以复制、上演、上映、公众传播、展示的“非独占性质的许诺”,可以理解为一种对民间创作批量的非独占授权。通过公开授权的方式,用户之间能知晓如何在符合版权协议下使用作品,同时也促进了爱好者之间分享素材、交流合作。这些原因共同掀起了VOCALOID系列二次创作的风潮。

3、中国版权方对于初音未来形象的二次创作的授权方式。

初音未来进入中国后,大陆版权总代理新创华沿用了日本的模式,建立了与PIAPRO同样性质的网站POPPRO,该网站是中国官方对外征集大众素材的渠道,创作者们除了可以上传分享VOCALOID软件制作的音乐,同样能上传文字、绘画、3D建模等有关6个C社拥有的VOCALOID形象改编的作品。同时,二次创作协议的条款也同时进行了本土化的相应修改,《POPPRO初音未来形象二次创作协议》明确:改编作品、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改编作品、二次创作作品的作者、版权总代理新创华公司及版权方C社共有,任一方在对上述作品进行任何发布或用于其他商业化用途时,需取得其他方的书面同意。[6]给与使用者以下行为的普通许可:以复制、表演、上映、信息网络传播、展示等方式对外公布本作品或自行创作的改变作品(未产生新作品的改编)、改编作品、二次创作作品。

4、二次创作对初音未来人物形象的影响

由于官方对个人非盈利的使用持开放态度和对于初音未来形象所设定的固定背景较少,创作者们不仅可以利用初音未来的声音进行音乐创作,也可以利用其人物形象充分的进行二次创作活动,激发了各类作者的热情,产生了大量的二次创作作品,不仅在电子音乐的制作圈,还在民间绘画、动画制作圈中都得到了极大的反响。大量的官方活动与民间作品的诞生,不断丰富着初音未来在公众心目中的印象,正可谓是官方与大众共同在为初音未来“填补灵魂”,逐渐赋予了初音未来“人格化”,让她仿佛成为了真实存在的偶像一般。

三、结语

初音未来是凝聚了官方和民间大量创作者们的心血所共同塑造的虚拟偶像。随着科技的进步,其演唱技巧会越来越好,也会有更多的表演方式,生命周期将相当长。在进入中国后,大陆版权方除了延续初音未来的商业推广与合作,也在中国法律体系下进一步规范音乐创作和形象的二次创作,将优质的作品更好的传播,保持商业与民间人气的良性循环。初音未来与二次创作是相互成就,在日本有很多词曲作者通过初音未来歌曲的创作而逐渐进入主流商业音乐圈。例如知名P主Supercell在2008年被SONY MUSIC签下。P主捧红了初音,初音在某种程度上也捧红了这些P主。随着初音未来中文版的发布,越来越多的优质中文原创歌曲逐渐诞生,也期待这一革命性的音乐软件能给中国音乐圈发掘出更多优秀的人才,让他们从民间逐渐走向更广阔的舞台。同时,在进入中国后,初音未来也将面临各种类型的法律问题,不仅需要版权方的努力,也需要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不断进步,共同维护这位“世界第一公主殿下”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 P P T ) ( 1 9 9 6 )

[2]熊文聪《论著作权法中的“表演”与“表演者”》《法商研究》2016年第6期

[3]初音ミクV4X エンドユーザー使用許諾契約書

ec.crypton.co.jp/download/pdf/eula_MIKUV4X.pdf

[4] Piapro Character Licenseピアプロ・キャラクター・ライセンス

piapro.jp/license/pcl

[5]キャラクター利用のガイドライン

piapro.jp/license/character_guideline

[6] POPPRO初音未来形象二次创作协议

poppro/html/newslist.html?hI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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