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8孩被收社会抚养费266万(生孩子被征收32万社会抚养费)
32万元社会抚养费
最近“32万元社会抚养费”话题引起热议,一对夫妻在生下第三个孩子后,夫妻二人合计被征收近32万元的社会抚养费,目前,夫妻二人银行账户和电子支付渠道被冻结,法院已经启动了强制执行,当事人称“意外怀孕不舍得打掉,知道超生会被罚款,但没想到这么多,生活被逼入困境。”
据了解,2017年女方当事人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因已经生育了一儿一女,原计划将胎儿流产,但最后夫妻二人还是决定将孩子生下来,当事人表示在怀孕期间和生育三胎后都没有相关部门找过他们谈社会抚养费的事情,只是听说居委会门口张贴了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但并未放在心上,直到后来发现夫妻二人的电子支付渠道、银行卡全部被冻结,才想到是因为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而被强制执行了。
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如果夫妻“超生一孩”,双方需要分别按照当地上年度可支配收入3倍缴纳社会抚养费。2019年,当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显示,夫妻二人于2018年违反计划生育,属城镇居民超生第一孩,根据所在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每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58799元,夫妻二人合计近32万元。
女方当事人称家中一共有七口人,全靠丈夫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计,加上老人患癌,第二个孩子连幼儿园都上不起,这32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已将他们一家逼入困境。
社会抚养费是啥?什么情况缴纳?
社会抚养费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2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
1996年《行政处罚法》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2000年3月我国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规定下来;
200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颁布;
201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正,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但这仅是“提倡”,是否可以生育二胎,需要看当地的政策。
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了: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规定,而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夫妻双方需分别计算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定,一般为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到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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