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安乐死看法 我对安乐死的理解
尽管安乐死的讨论纷繁复杂,但没有清楚的边界设定,就容易受到社会舆论的误导,致使人们对安乐死因不解而拒绝和避免,现实中发生案件时也无法清晰辨明。根据已有的安乐死概念,我认为安乐死应有以下几种特性。
一是适用对象特定。即身患无法治愈的疾病,且存在无法忍受的巨大痛苦且濒临死亡的病人。然而疾病是否能够“治愈”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标准,医疗水平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疾病被攻克,原本无法治愈的疾病随着科学发展逐渐可以医治。但是未来是无法预知的,何种疾病是无法治愈的只能以当下的医学发展水平为节点。而“痛苦”的认定也极为复杂,精神痛苦无法量化,也无法设定统一标准,有些重度精神病人和植物人不仅自身经受巨大痛苦或无法感受痛苦,而且加重社会负担,但结束他们的生命一方面违背伦理,另一方面极易引发社会恐慌。只有肉体痛苦由医生根据多年临床实践可得出量化标准,因此应当以肉体痛苦为主要判断标准,适当考虑精神痛苦。
二是基于病人真实意愿。首先,安乐死是以尊重病人意愿为前提。即以病人的自愿选择为准,若病人无法表达意愿又何来安乐死。安乐死只是病人对死亡方式的选择,是否实施取决于病人自身,亲属无法代替病人表达其真实意愿,更无权替其做出选择,对非自愿的病人实施缩短其生命的“安乐死”,虽然减少病人的痛苦,但是剥夺了病人的生命,因此病人的意愿是安乐死合法与否的重要标准。其次,要求提出安乐死请求的病人具有清醒的意识,能够明确表达自己意愿,并理解自己的选择。病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并不是必要条件,例如,阿兹海默症患者到末期时会丧失所有记忆,甚至无法照顾自己、理解自己的需求,虽然他们还具有行为能力,但已经意识不清醒,无法做出安乐死的决定。
因此安乐死决定要在病人意识清醒时做出,否则这一决定也是无意义的。然而病人的意愿并非一成不变的,会随着社会环境、经济因素、家庭环境、自身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因此对病人真实意愿的判定必须由熟悉病人病情和精神状况的医生及亲友共同参与,确保病人能够自由真实的表达意志。
三是有特定时限要求。即实施安乐死需要在病人濒死时才可提出。首先,现实中有些病情是复杂多变的,有一些肉体痛苦只是暂时的、可治愈的,应排除在安乐死之外,安乐死适用前提必须是病人经历了长期的病痛折磨,而且疼痛伴随疾病持续存在;其次,医疗技术处于持续发展的状态,一些绝症经过一定时间的研究就会有治愈的可能,因此应当尽量延长病人的生存时间,直到死亡不可避免时才将安乐死作为最后选择手段。最后,医疗过程中误诊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失误,给病人传达错误的信息导致病人做出错误的选择。安乐死是关乎生死的大事,不能草率,必须经过长期沉淀,让病人反复思考,也给予医生足够的时间为病人提供生的希望,如果病人确实死期将近且经受巨大痛苦,才有机会选择安乐死作为自己的死亡方式。只要在当时的医疗水平下疾病有治愈可能,就不能仅仅因为病人经受痛苦而对病人实施安乐死。
四是实施主体特定。医生作为安乐死的实施主体得到大多数观点的认可,但病人家属是否能够作为实施者则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家属可以在情况紧急、医生无法实施时为病人实施,但这种方式存在诸多弊端,极易引起犯罪。另外医生作为安乐死实施者存在诸多优点:医生在与病人的长期接触中了解病人的身体状况,准确掌握病人的病情,有足够的医疗卫生条件为病人提供舒适的医疗环境;另外,医生实施安乐死需要采取医疗措施实现,而且只有医生能够认定一个病人是否符合安乐死的条件,其他主体都无权做出这一行为,安乐死是医生医疗行为的一部分,只是它的特殊性导致存在诸多争议,但不能否认医生在这一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五是实施手段无痛。安乐死的目的是实现病人无痛死亡或最大程度的减少痛苦,因此在实施中必须是能够为人接受的、避免痛苦死去的方法。我国出现的诸多案件中以下毒、勒、吊等方式实施,反倒加大了病人的痛苦,这些都不能作为安乐死的实施手段。这里的无痛并非没有一丝痛苦,即如果这一手段能够减少病人继续痛苦并加快死亡过程,则这一手段也是可接受的。原则上安乐死手段应当是无痛的,但在特殊情况下,病人也可以选择能够减少痛苦的其他死亡方式。
六是有严格的程序保障。病人的安乐死选择权是生命权、自由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体现,除了需要病人的自主决定外,还需要医生认定病人的病情是否符合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并由专门组织进行审查和批准。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众多领域的社会问题,不能简单依靠病人的自主选择,仍要有正当的程序机制进行保障。人的生命是一项重要法益,但为了维护生者的尊严和利益而采取消除痛苦的方式减损了人的生命,这不仅需要理论上的正当性支持,更要有正当实施程序的保障。设定严格的实施程序,才能实现生命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严格的法律程序约束能够使病人、医生及政府谨慎严肃的对待这一问题,经过多方论证与审查才能允许通过安乐死申请,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病人的权益,排除安乐死被滥用的可能。
准确理解安乐死是其获得法律认可的前提条件,何种行为构成安乐死,何种行为超出安乐死范围,每一特性都代表着对安乐死的理解方式,并且充分认识到安乐死程序保障的重要性。由此本文的安乐死概念也就清晰的出现:安乐死是指身患无法治愈疾病、处于巨大痛苦中的病人在濒临死亡时自愿提出申请,由医生按照严格的程序通过医疗方式结束其生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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