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提交方式(取证指南)
近日,小张律师承办了一起装修合同纠纷,由于当事人对装修效果不满,当事人多次与装修公司协商后,装修公司拒绝退还装修费用,无奈下,当事人委托律师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在整理案件证据时,律师发现,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仅进行了概括性的约定,对于装修的具体要求与完成的截止时间均通过微信聊天进行确认,双方款项支付也是通过微信进行转账。因此,在提交证据时,需要提供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和转账记录。
1.微信交易记录调取指南
在司法实践中,但凡涉及双方微信钱款往来的纠纷,法院通常要求当事人提供微信转账记录明细作为证据,以往,许多人通过对微信转账页面截图的方式保存证据,而如果双方存在多笔钱款往来,通过对转账记录进行截图费时费力,而且存在证据真实性无法得到法院认可的风险。目前,微信新增了个人微信账单导出功能,可以直接导出个人账户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并加盖腾讯公司的公章(电子章),方便用户自行取证,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2. 微信聊天记录取证指南
另外,关于双方对于装修合同的具体约定,由于全部通过微信进行确认,所以需要将沟通记录作为电子证据进行提交,在庭审时,法官会着重审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步骤如下:
1. 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 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 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 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 如提供的电子数据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
一般情况下,法院对证据的审查主要围绕“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其中,关联性和合法性,电子数据证据与一般的证据类型并无差别,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新规》)着重关注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因为电子数据证据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和流动性,在信息本身和存储介质之间,存在一定的时空差,所以有篡改风险。
《证据新规》的第93条规定了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需要关注的因素,可以简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01.载体的真实性
是指存储电子数据的媒介、设备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原始性、同一性、完整性,不存在被伪造、变造、替换、破坏等情况。
02.数据本身的真实性
是指在技术层面上,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否与原始数据保持一致,是否存在被修改、删除、增加等情况。
03.内容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证据所记录的内容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新规》
《证据新规》第94条规定,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证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证据,推定其具备真实性。
一般情况下,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存方式包括:
自行存证,即由当事人自行通过拍照、下载、截图等方式保存;
公证存证,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时间戳存证,即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可信时间戳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存证方式;
区块链存证,即由时间戳、非对称加密算法和哈希算法等多个网络技术组合而成的一项技术方案,其通过去中心化、把多个符合条件、有计算能力的区块组成一个链条,链条上的每一个区块都保存了完整的交易信息的存证方式。
法平方客户端的“平方取证”模块,确保电子证据的司法效力
法平方的“平方取证”模块采用区块链技术,APP端支持录音,录像,拍照,录屏,网页取证等取证手段,web端支持过程取证,网页取证,证据实时上链,具有不可篡改性,能够确保电子证据的司法效力。
足不出户,线上快速出具公证书
除了提供取证和存证服务外,“平方取证”还与公证处紧密合作,提供线上出具公证书的服务。律师或当事人在封控期间亦可申请,专员对接,避免线下申请排队预约、费时费力等问题。解决疫情期间证据保全难题,助力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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