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版花呗开通需要身份证号吗(段子成真手机号能继承)
中国青年报
近日,江苏省溧阳市市民刘伟君来到公证处,从公证员手中拿到了两份公证书。至此父亲生前使用的两个手机号码,可以过户到刘伟君的名下,这也是溧阳市第一例手机号码继承公证。而网友关心的范围可不仅仅是手机号码……
父亲意外去世 手机号成虚拟财产由儿子继承
据报道,刘伟君的父亲生前经营着一家企业,这些年的生意往来,绝大部分都是通过手机完成。
今年3月份,父亲因车祸意外去世。
但是让刘伟君苦恼的是,“如果我变换了号码,生意上对于客户不太方便”。
所以,如果能继承父亲的两个手机号码,成了刘伟君的最优选择。
移动公司客服人员表示,要办理手机号过户手续,必须要当事双方带着身份证亲自到营业厅办理。如果一方缺席,就无法顺利过户。
无奈之下,刘伟君来到公证处,想要对父亲的两个号码办理遗产公证。
但手机号码并不是客观实体,如果要进行继承公证,则需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并以虚拟财产的名义办理继承。
接待刘伟君的溧阳市公证处公证人员武彩芳认为,手机号码应该属于遗产范畴。
武彩芳表示:“首先要证明,这个号码是他父亲的,我叫当事人去交话费,取得正式发票过来,上面会有姓名和电话,这是最起码的一点,然后叫继承人,有奶奶、姐姐,都要过来,表示自动放弃,由他继承。”
经过反复研究论证,确认手机号也是一种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的虚拟财产。最终公证处经过相关的程序,为刘伟君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手机号到底能不能被继承?运营商、律师这样说
手机号到底是否能被继承,此类问题已经不是第一次被提出。
依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不宜因为一个手机号码的机主死亡而收回手机号码。
同时《入网服务协议》也载明,手机号码使用者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入网服务协议,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
依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合同法》也载明,权利义务不随债权人死亡而终止。另根据《物权法》的延伸规定,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可以作为机主的动产,既然是个人财产,手机号码使用权理应可以继承。
运营商:死者手机号码过户需公证
之前,在武汉城市留言板有网友咨询她的公公因车祸去世,婆婆想保留公公生前使用的手机号码,不知该如何处理。该网民致电运营商客服热线,被告知需准备公公的死亡证明、户口本、婆婆的身份证等,到营业厅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随后,该网民准备好这些资料,前往武昌司门口一家营业厅办理过户,可工作人员提出,还需要一份遗产公证书。
营业厅工作人员称,要求提供公证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该运营商相关负责人介绍,现在,手机号码与很多个人财产发生关联,比如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等都会绑定手机号码,还会有很多人脉资源、商业信息的关联。号码使用人去世后,过户号码应该被纳入财产继承范畴。
律师:过户号码,其实是继承号码附加的财产属性
湖北皋野律师事务所邱华律师表示,单纯的手机号码使用权不能被继承,但现在手机号码被赋予了更多财产属性。所谓过户号码,其实是市民与运营商对此号码进行一个协议的变更,通过变更协议签署人,来继承号码所附加的财产属性。
“从这个角度来说,运营商要求提供公证的做法是有道理的。”邱华律师认为。比起手机号,网友更关心的竟然是……
微博上,网友们为自己的“财产”担心到乱了阵脚,看起来,可不仅仅是一个手机号那么简单
当然,这些账号,网友还是希望”后继有人”
当然,也有网友坚决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QQ、微博、虚拟游戏账号能不能继承?答案来了!
小编查询了常用的几种App使用条款:《QQ号码规则》中明确表示,QQ号码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未经腾讯许可,用户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QQ号码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QQ号码。
对于微信,《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载明,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
《微博服务协议》中也有类似表述
但在支付宝服务协议中则明确规定:支付宝会员号和账户仅限用户本人使用,不可转让、借用、赠与、继承,但支付宝账户内的相关财产权益可被依法继承。
这些协议中,大多有用户长时间不使用,平台可以收回账号的条款。
湖北皋野律师事务所邱华律师认为,支付宝等移动支付工具和一些理财APP等,不能简单算作虚拟财产,应是个人财产的数字技术表现方式,里面有实体财产,承载的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而QQ、微信、微博等,承载着用户所创作的文字、音视频等,这些内容属于创作作品,是用户的心血和精力凝聚,一定程度存在经济、情感价值。从法律原理来说,用户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继承,但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很多困难。建议用户定期通过其他载体保存这些内容,如打印、刻制光盘,硬盘存储等。
邱华律师介绍,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游戏货币,或者网络中的虚拟货币、网络店铺等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可以被依法继承。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期编辑 郦晓君 实习生 周玉华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