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结婚需要多大的红包(给前男友的114万红包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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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送男票女票的礼物,
都已经准备好了吧?
但如果你要追着流行的趟儿,
发个“520”“1314”的红包
……
西姐祝福你们,
然而还是要提醒一句,
请三思!
因为,冷不丁你可能
跟下面这个女娃儿一样,
被套路!
【相识一月订婚,男方下聘310万】
阿娟、阿军两人于2015年3月相识并恋爱。当年清明,阿军就打算带阿娟回老家扫墓。但按女方家乡习俗,没下聘订婚,女子不能随便跟男方回家乡祭祖。于是阿军家果断转账300万给阿娟家,最后阿娟顺利跟着阿军回乡祭祖。4月18日,两人举行了订婚仪式,男方还向女方父母支付了108880元礼金。
同居大半年,女方114万红包打水漂
订婚后,两人同居了大半年,但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
最终双方于2015年11月分手。
感情一拍两散,钱可得算算清楚。
男方提出,让女方返还彩礼310多万元。
女方提出,让男方返还微信红包114.799928万元。这些微信红包,是女方在两人相处期间为联络感情等原因发给阿军的,经常以“52000”、“8888.88”等寓意明显的金额转账。
双方,最后闹上了法庭。案子经历一审、二审最终判决:
阿娟返还阿军彩礼290万余元,
而阿娟发的微信红包无需返还
咋能这么判?
法院说了,
彩礼系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钱物,如婚姻关系不能缔结,则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能实现,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已逾半年,法院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酌情判定被告阿娟应返还原告阿军290万余元。
微信红包属于一般赠与,阿军无须向阿娟返还。理由如下:
第一,未能证明该款项以双方未来缔结婚姻为条件。
第二,上述款项不排除部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
第三,转账金额数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阿娟转账应属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挽回阿军心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而转账。
第四,阿娟个人经济条件较好,上述款项的给付并未超出合理范围。
觉得愤愤然?
全因为你不懂法!
彩礼和红包,
你以为你真懂?
本期普法律师
祝双夏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财富管理与传承、企业家事法律风险管理等业务。
孙怡薇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浙江理工大学学士
彩礼篇
一、如何给付算彩礼?
能不能纳入法律上应当返还的“彩礼”,要从几个方面考量:
1、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存在给付彩礼的风俗,是认定彩礼的前提,是衡量当事人主观意愿的衡量标准。法院会根据双方或收受彩礼一方所在地的客观情况,兼顾个案,确定是否存在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
2、给付财物是否以结婚为直接目的。
“彩礼”往往是基于”婚约“而给付的,一般表现为订婚仪式。男方基于确立恋爱关系、巩固恋爱关系、促进亲密关系等目的而给付财物不属于彩礼。
3、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
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是价值较高的物件。如何确定“数额较大”,需要从双方或者男方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给付方自身经济条件等方面综合考虑。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可归纳出三个影响因素:
(1)是否登记结婚;
(2)共同生活情况;
(3)是否因彩礼给付而生活困难。
具体来说:
1、双方未登记结婚的情形
双方未登记结婚,条件未成就,彩礼接受方应予返还。而返还彩礼的数额应视男女双方是否共同生活而定:(1)如未共同生活,应全部返还;(2)如确已共同生活,由人民法院依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2、双方已登记结婚的情形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仍应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二: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一般情况下,双方登记结婚,给付彩礼的直接目的已成就,原则上男方不得主张返还彩礼。但现实生活中,有名无实的婚姻随处可见,女方以登记手续已完成对抗男方返还彩礼的主张,显失公平正义,也存在“骗婚”之嫌。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彩礼数额大小、婚姻存续时间长短、未共同生活是否存在正当事由、是否存在特殊的乡村风俗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般赠与篇
今天的案例中,法院认为女方给男方的114多万元微信红包不以结婚为给付条件(“52000”、“8888.88”等数字传达出联络感情、表达爱意、挽回心意等目的),因此属于一般赠与。
在生活中,为表达爱意向另一方赠与的钱物(如花束、化妆品、衣服等);双方家庭礼节性交往而互相赠予的钱物;“见面礼”、“伴手礼”、“年货”等人情往来都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赠与是由《合同法》进行调整。根据规定,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不能主张撤销赠与。除非存在以下三种法律情形: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所以,今年的红包,
你发是不发?
该发还得发,但要清楚,
发出去是“表达爱意”,
送出去,再想要回来,法律上不支持!
最好的感情无非就是交时相映、离时不扰,
要深情,也要懂法哦。
最后,
七夕快乐!
愿每对爱侣一路共白头!
供稿/杭州市妇联权益部、智仁律师
编辑/李婧
美编/张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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