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动漫玩偶售卖犯法吗(蛋糕上使用动漫人物摆件涉侵权)

蛋糕是当下各种庆祝场合必不可少的物品,当用水果、奶油的形状作为装饰的蛋糕吸引不了消费者的时候,蛋糕店们就开始着手“创新”了,以此来吸引客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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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幸福西饼 官网

小猪佩奇、美国队长、玩具总动员、奥特曼、独角兽、皮卡丘、蝙蝠侠、哆啦A梦……只有你想不到,没有蛋糕店做不出来的。

当收到的蛋糕是这些的形象,又怎么不让快乐更加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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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这么精美绝伦的卡通蛋糕,对于小编来说,只要膜拜的份,但这种行为却不提倡----涉嫌侵权。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数据(检索关键词:蛋糕、版权),目前已有不少蛋糕店以“涉嫌侵犯著作权为由”,被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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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截图

将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儿童”)在2020年投诉某一蛋糕店的事情还原如下(裁判文书:(2020)浙0282民初7533号):

《海底小纵队》是部英国的动画片,万达儿童在2017年的时候取得了著作权人的“独占许可”,获得了在境内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权利;该授权书还明确了万达儿童有权以自己名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等手段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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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小纵队》海报

经营蛋糕店的周先生,为了吸引顾客购买蛋糕,在制作的蛋糕时加上了“海底小纵队”的玩偶作为装饰,被万达儿童起诉,要求索赔3万元。

在收到起诉之后,周先生觉得自己很冤,他表示只是在店内赠送顾客卡通玩偶,没有实施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即使法院认定在店内赠送卡通玩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但该卡通作品玩偶是在网络平台购买,有合法来源,购买后只是作为赠品赠予顾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著作权法上的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许可以发行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2. 周先生制作的蛋糕及宣传图册上的玩偶与美术作品虽在眼睛形状、腰带和帽子的装饰、动作这些细节上有所差异,但在整体形象、头部与身体比例、服饰造型、风格与表达等方面均基本相同,通过综合判断,认定涉案蛋糕及宣传图册上的玩偶与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系对涉案美术作品的模仿与抄袭。
  3. 周先生未经著作权人或万达儿童的许可,在其蛋糕店内销售包含涉案美术作品的蛋糕,因此,构成对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4. 关于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首先,涉案美术作品在相关公众之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蛋糕店在购进涉案玩偶时未审查卖方是否取得相关授权、是否系合法渠道,且进价明细偏低,故其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次,蛋糕店对涉案作品的利用行为在客观上能够起到提升蛋糕美观程度的作用从而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其有利用涉案作品获取利益的故意。综上,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5.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蛋糕店赔偿万达儿童1万元。

结语:为迎合消费者,在产品中加入耳熟能详的美术作品形象,对很多行业来说这是常态;若美术作品形象仅供个人学习、研究、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如果是进行营利性使用,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费用,否则将可能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最最最最后补一句:在自己官网上面展览也是侵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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