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生园和寇王园区别(这是买蜂蜜还是考眼力)

冠生园创建于一九一五年,是一家有着近百年历史的中华民族名牌老字号企业,也是中国食品工业二十大杰出企业之一。2000年,“冠生园”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入榜中国最有价值商标500强。

2016年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生园公司)接到了消费者的误购投诉电话,得知长沙市雨花区鑫晨调料商行(以下简称鑫晨商行)长期大量批发标注与原告注册的第1959928号商标“冠生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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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极为相似的“寇王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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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蜜。同年8月16日,冠生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鑫晨商行内购买了一件(20瓶,每瓶500ml)寇王园蜂蜜,并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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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产品——寇王园蜂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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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生园蜂蜜

看到这对比图片 不禁有种似曾相识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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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熟悉的配方没错了……

一审起诉

2018年初,冠生园公司以鑫晨商行侵害商标权为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鑫晨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开支共计4万元。

庭审

庭审中,被告鑫晨商行称其所销售的“寇王园”蜂蜜均是从上游商家进货,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且并不知道其所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控商标虽然外形与注册商标相似,但文字和读音均不一样,且包装上注明了生产来源,因此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所以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鑫晨商行售卖的蜂蜜产品标识“寇王园”与注册商标“冠生园”相比,在文字和图形上构成近似,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故鑫晨商行销售“寇王园”蜂蜜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因被告未能提供进货单,货款支付凭证及物流单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故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鑫晨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冠生园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

二审上诉

鑫晨商行因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18年7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案后,经审查,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鑫晨商行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其销售的“寇王园”蜂蜜来源于“长沙市雨花区李县调料商行”,在上诉状中又写被诉侵权商品系由“湖南亮蜂堂蜂业有限公司”提供,在二审庭审中,鑫晨商行又陈述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鲁杰商贸”,并当庭承认其一审提交的证据系伪造。

法院认为涉案商标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价值,应予较强保护,且蜂蜜属于食品,关系人体健康,故一审判决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长沙市雨花区鑫晨调料商行在诉讼过程中多次虚假陈述,伪造证据,以逃避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正常的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制裁,对鑫晨商行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合法来源抗辩所涉的两个事实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将作为被告的销售者“不知道所销售的是侵权商品”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并未额外增加原告的举证负担;且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符合市场经济鼓励商品自由流通的规则,也与TRIPS协定等国际公约中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立法目的相契,更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本民法原理相通。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在于保护商品的自由流通,保护商品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这也使不少侵权商品的销售者为了达到合法来源抗辩成功的目的,通过虚假陈述,甚至伪造证据达到抗辩目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被告的销售者伪造商品来源的证据,在一审、二审中作出相互矛盾的陈述,认定被告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正常的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制裁,作出了湖南省第一份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惩戒决定书。

2020年4月26日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湖南高院将在近期持续推出知识产权案例系列报道,不断提升全民知识产权意识,通过裁判体现出的价值取向鼓励并引导创新。

来源: 湖南高院微信公号

作者:廖丽君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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