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区二次诉讼离婚律师(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6月10日,高某某向牛某某购买价值30万元的烟酒,并出具《收条》与《欠条》。《收条》载明高某某收到牛某某价值30万元的烟酒货物,《欠条》载明高某某欠牛某某30万元货款,并承诺于2020年7月15日前还款。其后,高某某未按期还款,牛某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高某某支付30万元货款及利息。但高某某无可供财产执行,牛某某无计可施。

其后,牛某某得知高某某于2020年7月,与其妻协议离婚,并将个人婚前财产都转移至其妻名下。牛某某认为,高某某在存在债务的情形下,将自己的财产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移给其妻子,其行为导致高某某履行债务能力降低,该转移行为应当被撤销,遂提起了债权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影响了牛某某债权的实现,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转让房屋条款。

秦淮区二次诉讼离婚律师(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1)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利用离婚协议逃避债务,如何撤销?

【瀛台律师论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高某某与牛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高某某在明知存在债务情形下,无偿转移其个人财产,导致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牛某某为保护自身合法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高某某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秦淮区二次诉讼离婚律师(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2)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利用离婚协议逃避债务,如何撤销?

【瀛台律师提醒】

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总想着钻法律的空子,到头来很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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