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检察工作的报道(民法典时代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及应对)

民法典的颁布对民事检察工作必将产生重要影响,给对民事检察工作发展提出了新的命题,民法典对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哪些契机?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民事检察工作应如何贯彻适应、调整应对,提升监督品质,做强民事检察?本文就此浅谈一点想法,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民法典与检察工作的报道?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民法典与检察工作的报道(民法典时代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及应对)

民法典与检察工作的报道

民法典的颁布对民事检察工作必将产生重要影响,给对民事检察工作发展提出了新的命题,民法典对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哪些契机?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民事检察工作应如何贯彻适应、调整应对,提升监督品质,做强民事检察?本文就此浅谈一点想法。

一、民法典对民事检察工作发展带来哪些契机?

民法典的颁布进一步拓展了民事检察职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空间,给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

(一)民法典为民事检察工作回应时代命题提供了制度契机。

相较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工作起步较晚,加之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诉讼监督的规定比较概括,很多工作长期处于摸索阶段。理论方面,民事检察理论更多研究的是关于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力争解决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上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在实体法方面鲜有介入。实践方面,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主要为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两类监督案件,对案件程序瑕疵的监督情形较多,对实体争议涉猎较少。总体上,民事诉讼监督给人感觉“法味”不足,含金量不够。因此,无论是法理研究还是实践操作都需要把民事检察制度的权力属性、职能定位、价值目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问题理清辨明。民法典的诞生恰好提供了这样一个契机,它为民事检察工作回应新时代的检察工作要求、回答新的时代命题,提供了制度基础。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所说,“对程序性问题的研究如同民事检察理论体系的树干,树干有了,当前亟需丰富的实体法研究和实践来充实繁茂葳蕤的枝叶,而民法典的编纂实施给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养分。”[《民法典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及推动》,《人民检察》,2020年第13期。]

(二)民法典为民事诉讼监督提供了体系化的支撑

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体系化是民法典最大的特色之一。民法典展示出来的体系化的思维方式是作为法律实践科学的民事检察所必须吸收、借鉴的思维模式,其体系化将使得民事检察工作得以更深入地切入类型化监督和研究。民法典通过清晰、细化的法律规定填补了很多法律空白,澄清了很多含混不清的法律适用原则,总编与各分编、各分编之间形成结构严谨的法律体系,为民事检察实务提供了统一的法律适用依据,必然会限缩司法解释的制定空间。这将使得我们对同类型案件、重大争议案件会有更明确、清晰的把握,为民事诉讼监督的精准、深入提供全方位的新契机。

(三)民法典为做强民事裁判结果监督奠定了实体法基础

裁判结果监督、执行活动监督、审判人员违法监督组成民事检察工作的三项监督职能,其中,裁判结果监督是最为传统、基础的业务,是加大民事检察工作力度的重要着力点。做强民事检察工作,首先就要做强民事裁判结果监督。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虚假诉讼专项工作,就是做强民事裁判结果监督的一项重要抓手。近年来,虚假诉讼发案数上升很快,不法人员钻法律的空子,以民间借贷、企业破产、以物抵债等名义打假官司,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司法秩序。一定程度上,与分散在各部民事法律中的规定存在不健全、不协调等情况有关。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可以为做好这项工作提供更为完备的实体法依据,其体系化的法典特质也会挤压虚假诉讼的空间。如,民法典对高利放贷行为明文禁止,对于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即具有宣示意义。

二、民事检察工作如何适应法律的新要求?

借民法典颁布之机,如何推动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检察机关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适应法律的新要求:

(一)民事检察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检察机关肩负的民事检察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牢牢把握民事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尤为重要。第一,民事检察工作要坚持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第二,民事检察工作要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把法律监督与维护稳定、化解风险、促进发展统筹起来,畅通群众申诉渠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第三,民事检察工作要深刻理解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方向,探索民事检察运行体系,完善民事检察全面均衡发展新格局,建立充分体现民事检察职能特色,符合诉讼规律、监督规律、司法规律的检察一体化等工作机制。

(二)民事检察工作必须厘清和坚持核心法理思想。法理体现了人们对法的探究、对法的判断和共识、对法的评价和认同。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其蕴含了丰富的社会主义法理思想。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工作中运用民法典,应当厘清民法典贯穿的核心法理思想如人权平等、人身自由、人际诚信、人伦正义、人本秩序和人文关怀等。在对具体案件进行民事诉讼监督的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具体的法理规则如权利法定、契约维护、行为公示、效力公信、公序良俗、文明和谐、禁止权利滥用等。只有厘清和坚持民法典的社会主义核心法理思想,才能保证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对民事诉讼的精准监督。[《民法典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及推动》,《人民检察》,2020年第13期。]

(三)民事检察工作队伍的专业素质必须加速提升。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水平的专业民事检察工作队伍,是强化精准民事诉讼监督的内生动力。民事检察工作队伍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努力提升的业法律素质,成为“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生力军。要勤于学法。民事检察工作人员应逐条学习民法典每个条文,弄懂弄通每个法律条文的要旨内涵,熟练掌握民法典的每个条文。要精于懂法。民事检察工作人员应当深刻领会民法典所有条文的立法宗旨和立法思想,在监督过程中,对不断发生的社会生活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懂得如何运用条文中蕴含的法理思想和法律规则去判断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与否,实现精准监督。要善于用法。民事检察工作人员应当在办案实践中积极研究民法典条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遇到的或可能遇到的各类具体司法问题,总结积累解决办法,为司法解释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使司法解释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正确适用民法典的需要,切实保证司法标准的统一。总结起来,即不仅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有娴熟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司法操作能力,更要求具备发现问题、判断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的能力。

三、民法典时代民事检察工作如何应对?

民法典的实施,将使民事法律监督的社会价值将得到高度认同,民事法律监督的功能将进一步显现,民事检察工作任务也将更加艰巨。检察机关应及时调整法律坐标,提高监督质效,做强民事检察。

(一)畅通救济渠道,拓展民事诉讼监督广度和深度

一是应确立全面审查原则。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更多关注是的涉及自身实体权利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案件审查范围,确立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全面审查原则,即除了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监督请求外,还应当审查法院是否存在其他应予监督的违法情形。审查中,兼顾裁判结果监督和诉讼过程监督,根据案件情况,对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主动介入。二是应增强主动发现线索的能力。应适度扩大依职权发现线索的途径,对依职权发现的案件所主要集中的几种案件类型予以总结,依靠办案经验找准重点监督。除靠自身办案经验和审查技巧外,还可以借助外部渠道拓展发现,比如关注媒体宣传报道,重点关注本区域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三是应规范民事诉讼监督程序。目前新修订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也将要出台,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受理、审查程序,畅通并最大限度拓宽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权利救济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救济的需求。

(二)提升监督品质,以类案监督、精准监督为工作理念指引

优化监督才能做强监督。全国法院每年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上千万件,以现有的民事检察力量,不可能做到监督全覆盖。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民法典编纂带来的契机,充分借力法典的体系化思维和法典内容的全面化,做好精准监督、类案监督,促进监督品质提升。一是细化案件分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案件类别,汇总各类案件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各类案件呈现的背景因素、发展趋势等,加强收集和研判,明确类案监督内容。二是找准靶心,精准发力。监督必须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兼具,结合司法政策和社会背景等因素,优先选择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进行监督,从而产生对某一时段、某一地域、某一类型问题以点带面的监督效应,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但同时要注意,精准监督绝不是选择性监督,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均应予以监督,精准监督应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标准相结合。三是优化监督方式。精准监督还要根据案件类型和监督需求,优化配置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三种监督方式,注重不同方式的有效衔接和综合运用。如生效裁判仅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这类案件适宜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如生效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错误,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则更适宜抗诉方式监督;对无需改变裁判结果的瑕疵类案件,一般选择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另外,要明确检察建议在类案监督中的具体形式,如主文逐案列明的形式、附件详细说明的形式、汇总分析的形式等。检察建议提出后应及时掌握法院采纳、落实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拒不整改落实的,依法提请上级院抗诉或其他适当方式监督。对实践证明有利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监督方式归纳、总结,并进行相应建章立制工作。

(三)善于智慧借助,规范民事检察运行

一是建立法检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建立类案磋商协作机制,形成类案监督标准指引,促进法院统一尺度、同案同判。目前,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已探索对一定时期内的监督情况进行总结,采取情况通报、民事监督白皮书等形式告知相关法院,促进解决某个领域、某段时期的导向性问题,这些有益的探索成果值得进一步推广。二是充分发挥智慧检务优势。大数据时代,民事检察监督要在用好传统筛选手段的同时,更充分发挥智慧检务的优势。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从生效裁判文书中提取“案由”、“诉讼请求”、“法律依据”等要素信息,再由人工针对具体情形进行研判。另外,民事检察人员应当增强司法办案亲历性,通过组织公开听证、专家咨询等方式提升案件认定的精准度。三是规范运行提升案件质量。建立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完善民事检察案件质量管理的评价体系,推动案件质量评查常态化、精细化,规范民事检察权运行。探索建立案件外部评价机制,适当听取法官、律师、当事人对案件质量的反馈意见。通过内外加压,倒逼民事检察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求极致、出精品。(作者 杨敏,系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法学硕士)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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