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知识千问千答(法律法规知识百问百答第二讲)

劳动法律知识千问千答(法律法规知识百问百答第二讲)(1)

劳动法律知识千问千答(法律法规知识百问百答第二讲)(2)

1.试用期是否应计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应作为劳动合同期最开始的那一段,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

2.试用期问题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充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4.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5.经济补偿的标准如何确定?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6.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负违约责任。另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稿件来源:百度文案

监制:马吉玉

责编:张亚骄

编辑: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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