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费怎么算(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利获取企业管理费)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利获取企业管理费
刘某某与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再审申请人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华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刘某某、一审被告郴州市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间标祺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总承包人昌华公司再审称
1.二审法院假定刘某某即使为无施工资质个人,其在施工过程中也可能存在管理成本费用支出,缺乏事实及证据支持。本案中,刘某某的实际身份是一个工头,在昌华公司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拆分给不同的承包人,鉴定结论中所谓的企业管理费等费用,刘某某根本没有实际支出。昌华公司在本案中虽然涉及违法转包,但在工程中的实际支出并未因此减少。且依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协议,根本没有利润可谈。
2.二审法院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条认定本案争议费用应向刘某某支付,系对该法律的错误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中所指向的工程价款应为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并由实际承包人支出的各项费用。二审判来并未对争议费用是否实际发生,如有实际发生,是否为刘某某实际支出予以查明,适用法律错误。
3.鉴定报告及附件《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第2项列明的企业管理费等费用,刘某某本人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支出。二审将该部分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计算在昌华公司应付的工程款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观点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昌华公司与刘某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所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刘某某可以请求昌华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标[2013]44号),建设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可见企业管理费等费用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一审中,昌华公司与刘某某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的补充意见》对以上项目数额予以确认。在没有证据推翻以上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可鉴定结论的内容,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昌华公司按照70%比例支付相关款项,符合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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