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他人汽车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借出去的车辆被卖了)

2004年,小刘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以3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金杯面包车,并将该车出租给老樊使用老樊没有向小刘交付押金,并且仅支付两个月租金后,再未向小刘支付租金,之后小刘便无法再与老樊本人取得联系2005年,老卢从陈老板处购买了该车辆,陈老板承诺老卢会办好车辆过户手续,但始终没有办理2006年,小刘发现已由老卢占有、使用的车正是自己出租给老樊的那辆,于是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依法扣押了这一车辆经派出所干警核查,认为不属于盗、抢机动车辆案件,故未予受理后车辆由老卢的儿子领走为此,小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老卢返还车辆老卢则认为,车辆是从案外人陈老板处买来的,已货款两清,与原告小刘没有关系车辆所有权转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出卖他人汽车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出卖他人汽车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借出去的车辆被卖了)

出卖他人汽车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2004年,小刘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以3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金杯面包车,并将该车出租给老樊使用。老樊没有向小刘交付押金,并且仅支付两个月租金后,再未向小刘支付租金,之后小刘便无法再与老樊本人取得联系。2005年,老卢从陈老板处购买了该车辆,陈老板承诺老卢会办好车辆过户手续,但始终没有办理。2006年,小刘发现已由老卢占有、使用的车正是自己出租给老樊的那辆,于是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依法扣押了这一车辆。经派出所干警核查,认为不属于盗、抢机动车辆案件,故未予受理。后车辆由老卢的儿子领走。为此,小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老卢返还车辆。老卢则认为,车辆是从案外人陈老板处买来的,已货款两清,与原告小刘没有关系。车辆所有权转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车辆到底应属于谁?或者说,老卢究竟有没有取得车辆的所有权?这涉及民法中的“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问题。

本案中陈老板并非车辆的所有权人,从他迟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便能看出,所以,陈老板将车辆卖给老卢,属于无权处分。这种情况下,老卢主张车辆的所有权,须符合《民法典》第311条中规定的如下要件:(1)老卢在受让车辆时是善意的;(2)老卢向陈老板支付了合理的价格;(3)转让的标的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老卢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二手车交易,明知车辆行驶登记证所登记的车主并非陈老板,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事实,即说明他明知陈老板未取得涉案车辆处分权,因而老卢不属于善意。由于老卢未完成举证,就不能认定老卢在受让车辆时支付了合理的价款。老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该车辆仍然属于小刘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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