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配价格高的解决办法(汽配行业最优价格条款)

基于系产业链环节的中游,以及市场竞争的需求,汽配行业不可避免的希望自己上游对自己的供货是最优价格。

作为采购方,对最优价格的理解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一、产品价格是供应商公司对外销售产品的最低价格;

二、产品的价格低于同行业其他供应商销售的产品价格。

据此,在如何确定最优价款的方式上,为了简化确定最优价格的方式,常见的约定为,以采购方咨询其他任意供货商价格标准确定或市场询价。

此类合同还有一个特点,作为强势的采购方,往往要求供应商签订固定版本的合同,对于此类重要的商业条款,是不允许被修改的。

那么,问题来了,关于供货方应该采取最优价格向采购方供货的约定有效吗?笔者团队根据汽配客户的需求,对此问题进行了实务的研究。

通过我们团队实务研究发现,对该问题争议集中在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即如果认定为格式合同,那么最优价格条款就极大可能性会被认为无效条款。

首先,我们来理解下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过分的加重了交易对方的责任,和过分的限制、排除了对方的权利的条款。法院在认定是否属于格式条款这个争议点时认为:

1、从合同的提供方入手,法院认为合同由采购方单方提供,且与提供给其他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版本一致,基本判断认为提供了格式合同。

2、法院又从价格条款及合同附件最低价格承诺书的文义解释角度入手,认为同行业最低价格,不考虑影响汽车配件价格的因素,仅以己方单方询价结果作为“同行业最低价格”的认定标准,相应条款明显不合理地限制了在平等商事交易过程中供货方公司应享有的议价权。

由此判断人为,采购方提供的是格式合同,以采购方咨询其他任意供货商价格标准确定或市场询价确定最优价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

我们团队认为,对于价格约定,不同的产品销售者对外销售产品价格的确定与经营者的上游原材料价格、经营成本、采购渠道、不同阶段的销售策略等相关联,并且产品的价格和采购量、付款周期,均有影响。

对采购方而言,其实是非常难以举证,以及确定怎么样的价格时最优价格的,如果过于强势,反而有可能被认为属于格式条款。因此,如果拟细致的管控最优价格,需要短期内就同类产品不断向自己下游进行询价,并不断变化采购主体,但是这样的管理成本是巨大的。

对于供应方而言,基于长期合作,稳定客户的需求,在有约定最优价格时,在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情况下,在一般情况下,都会遵守最优价格的约定,毕竟甲方是“衣食父母”。

后续我们还会继续针对汽配公司司法实践与判决的分析与讲解,敬请关注。如有疑问可以联系我们。

关注我们,您将即可获得我们团队研究撰写的《汽配行业的法律、税务风险分析报告》

期待与您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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