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考试必知(消防考试最后资料之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必审必验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15000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10000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25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
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1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
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
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 5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
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三、一般单位管理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
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
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
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
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 2 人,
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
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
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
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五、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
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
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重点书展 2000平,商场一半(1000)、车船再一半(500),娱乐是 200;
学生床位 100张,劳动密集 100人;其他床位 50张,旅馆客房 50间;
政府和文物县级以上;棉库 500其他 1000。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
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六、多产权建筑管理职责 产权方的职责: (1)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方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统一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产权方应协助对消防共用部位、共用消防设施进行查验,确保完整有效。 (2)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方应核实使用方的用途,同时书面告知不应擅自改变建筑物原有的使用性质和结构。如确需改变,产权方应督促依法办理相关消防手续。
(3)督促并配合统一管理单位配置、更新消防设施、器材,协助统一管理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及时落实建筑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协助统一管理单位组建专职或志愿消防队。 (4)对产权区域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使用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使用方的职责: (1)遵守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经营、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建立和落实经营、使用区域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2)定期组织开展使用区域的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定期对专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专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对专有、专用部分进行装修和使用时,不应影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3)督促并配合统一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助统一管理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协助统一管理单位组建专职或志愿消防队。
统一管理单位职责: (1)指定专人或成立专职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多产权建筑的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2)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
和组织保障方案。 (3)建立完善的消防档案,妥善保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资料,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相关资料。 (4)按照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每年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多产权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消防设施的
检测应按 GA 503 的规定进行。 (5)组织开展包括消防共用部位及使用方专用部位在内的建筑整体的防火巡查、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确保共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6)发现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及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产权方、使用方报告有关情况。牵头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护措施。 (7)督促产权方、使用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8)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9)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应按照规定或根据需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日常消防
业务训练及群众性自防自救等活动。
七、消防制度落实 (一)防火巡查
单位 频次 检查内容
(四)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八、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一)判定原则和程序
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重大火灾隐患判定适用下列程序:
a)现场检查: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火灾隐患的具体情况,并获取相关影像和文字资料;
b)集体讨论:组织对火灾隐患进行集体讨论,做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c)专家技术论证: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结论性判定意见。结论性判定意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
3、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
4、集体讨论或技术论证时,可以听取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一)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的应急程序
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a)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方式确认(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前往核实,根据报警控制器接受到的报警信号、反馈信号逻辑判断,等等);
b)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c)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器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d)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二)单位演练,报警接警、扑救初期火灾程序
员工发现火灾立即呼救,起火部位现场员工于1min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灭火器材、设施附近的员工利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电话或者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打“119”电话报警,报告消防控制室或者单位值班人员;安全出口或者通道附近的员工负责引导人员疏散。
火灾确认后,单位于3min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通信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员工赶赴火场,向消防队报警,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一)建筑防火
(1)宿舍、办公用房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二)防火间距
1、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严禁设置于在建工程内。
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三)既有建筑进行扩建和改建施工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进行疏散演练。
5、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四)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和安全防护网
1、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下列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1)高层建筑;(2)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2、下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1)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2)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3)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
应急照明
1、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
2、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六)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3、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4、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5、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防火技术方案(施工单位编制)
1、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2、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人、机、料、环、法”
3、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设施配备
4、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志布置图
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施工单位编制)
1、应急灭火处置机构及各级人员应急处置职责
2、报警、接警处置的程序和通信联络的方式
3、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4、应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施工人员进场时,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
2、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
3、扑灭初期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报火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作业前,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
1、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2、施工过程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应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3、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4、逃生方法及路线。
消防安全检查(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
1、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是否落实。
2、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
3、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
4、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5、临时消防车通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
(七)动火作业管理
1)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应由动火作业人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
2)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作业。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6)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
7)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8)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9)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10)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11)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八)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1、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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