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的定义(财产损失险和责任险的区别与适用)

【案例信息】

敏捷物流公司诉财保泉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 民终6203号民事调解书

【法官解读】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尤江岚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财产损失险和责任险的区别适用。本案财保泉州支公司对保险公估公司出具的《定损报告》关于房屋建筑、机器设备损失的评估意见没有异议。但对存货损失的评估意见不予认可,认为原告与案外第三者达成补偿协议,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证据不足,要求原告提供仓储合同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赔偿款的证据,否则不予赔偿。保险公司的主张混淆了财产损失险和责任险,违反了财产综合险保险条款,不应予以支持。

财产损失险和责任险的主要区别在于:

责任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的确定方式包括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以及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赔偿责任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的,保险人有权对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因此,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应当先行向第三者赔偿,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先行赔偿第三者的证据。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如果是通过与第三者自行达成协议方式确定、未经保险人认可的,保险人有权就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赔偿协议提出抗辩,对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

财产损失险的标的为与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益。根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可作为财产综合险的保险标的。

本案原告投保的并非责任险,而是财产损失险。敏捷物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及仓储业,其将公司基于仓储合同保管的他人的货物投保财产综合险,符合财产综合险保险条款规定。财产损失险的保险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标的损失的数额亦应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计算方式计算,而不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数额为准。被保险人与存货人的仓储合同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投保人将其保管的货物向保险人投保财产综合险,基于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享有的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保险金的权利。被告对保险公估公司的评估报告关于受损货物项目、数量、评估价值没有异议,应当据此赔偿,而不得以被保险人自行与第三者达成赔偿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不能确定为由拒绝赔偿。

财产损失保险的定义(财产损失险和责任险的区别与适用)(1)

【案例及法官解读】

来源于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著的《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保险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第93—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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