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横穿马路被撞谁负责(骑电动车横穿马路被撞)
在大众的印象中
电动车骑行者往往是
安全保护相对较弱的对象
而在涉电动车事故中
我们也看到伤亡者往往是
电动车骑行一方
也许有人会误以为
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
电动车不负事故责任
任何车辆
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只要无视交通法规
都要承担法律后果!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1日16时05分,温兆某驾驶晋AU03**小型轿车沿汾阳市国道30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647KM 400M处时,将相对方向左转弯的刘某玉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碰撞后又将李志某停放在路外的一分利饭店门口的晋J5x5**小型轿车碰撞,造成刘某玉受伤,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情分析
根据调查分析所得,刘某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温兆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志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生活中我们常看到许多人
他们和本次事故中的刘某玉一样
在骑电动自行车
遇到机动车道时会直接骑过去
其实这是不对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吕梁交警提醒:
非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
穿过机动车道时
是需要下车推行的!
同时,别忘了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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