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逆行被小车撞什么责任(电动车逆行被撞)
“腿疼啊,腿疼”一位女子一边哭泣一边大喊着....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近期,晋城公安交警四大队
接到郭某的报警
称在中原街某超市门前路口
自己开车转弯时
不小心把一名电动车驾驶人撞了
电动车驾驶人受伤
接警后,晋城公安交警四大队事故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看到一女子躺坐在地,其嘴里还不停的喊着腿疼。随即到场的医护人员对伤者贾某的腿部进行了固定。民警简单的询问了该女子事发经过,便配合着医护人员将伤者抬到救护车上,一路警车开道将其送至晋城市人民医院。
经事故民警调查得知
该女子贾某驾驶电动车,沿晋城市城区中原街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某超市门前路段时,恰与右转驶出的郭某驾驶的晋EAU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轻度损坏,贾某腿部骨折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贾某无有效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上路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郭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右转弯时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由当事人贾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郭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晋城公安交警提示: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是最基本的交通常识;逆向行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而且相较汽车,电动车逆行尤其常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电动车体积小,更机动灵活,这让电动车驾驶人误认为自己逆行不会对他人造成多大影响。其实不然,正因为电动车更灵活,一旦逆行,行人及车辆难以及时躲避,事故率更高。
希望大家在道路上行驶时一定要遵纪守法,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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